借鉴日本企业工会经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资关系

前不久,全国总工会和日本劳动研究机构在京召开了“中日企业劳动关系研讨会”。中日两国尽管社会经济制度不同,企业性质不同,但是,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和谐的劳动关系却有共识。日本企业工会协调劳资关系的经验可供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借鉴。本文以会上介绍的松下电器产业股份公司为例,介绍有关情况,谈谈看法。

松下电器,世界闻名。松下电器公司工会成立至今巳有了45年历史。现有会员8700人,是“全日本电机机器工会联合会”成员。协调企业劳资关系,是松下电器工会的主要活动领域之一。

在松下电器公司,劳资关系是指企业职工(会员)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工会干部与经营干部之间的关系。工会认为,劳资关系是以“带给职工幸福、提高全社会水平”这企业目标为根本的,是在相互信赖的基础1上缔结的对等关系。企业的经营,缺少不了职工(会员)的积极性,以及工会在调动职匡(会员)积极性方面的合作,工会在会员埋解的基础上为确保自身就业、提高福利,改善劳动条件而推动经营上的合作。为了调动会员积极性,以及加强工会在经营上的合作,不可缺少的要对经过共同努力取得的成果进行公正的分配。因此,劳资关系是对等与合作的。

同时,劳资关系双方所处的立场不同,不可避免会在经营决策及成果分配方面产生对立。尖锐、长期的对立,致使企业不能发展,职工(会员)的利益难于保障。它需要而且也能找到解决的办法,这就是双方在不断出现的对立中磋商、调和,不断发展。因此,劳资关系又是对立与调和的。

劳资关系的协调,需要工会经常关心经营状况、参与经营管理,特别是开展以“检查和建议”为中心的“经营对策活动”。这祥做,意义或必要性一是通过反映来自生产第一线的广泛意见、信息,力求准确无误的经营和保障就业、提高福利、改善劳动条件;二是防止企业出现危害社会的行为,力求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调和;三是通过反映会员对经营的意见来调动会员的积极性,提高会员干劲。在开展此项活动中,特别注意尽盐多吸收会员参加,多征求会员意见,通过组织讨论,整理出工会的意见和对策。严格防备工会干部的一言堂和自以为是以及感情用事等。

为了协调劳资关系,工会与公司建立了“劳资协议会制度”、“参与经营制度”。“劳资协会制度”主要是工会委员与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就提高工资、奖金、改善主要劳动条件等涉及职工(会员)利益的重要课题进行交涉。一般两个月一次,或视情况而定。 “参与经营制度”主要是工会领导与公司领导及公司领导认为应参加的人员就有关经营方面的重要政策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提出经营的建议。原则上每月-次,或视情况而定。由于建立了劳资双方协调制度,由于工会积极参与协调及经营者把工会视为“不可替代的伙伴",采纳工会的意见,劳资关系较稳定,从而较好地促进了企业经营、发展。

松下电器公司劳资关系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劳资关系,虽然由于两国的经济制度和企业性质不同而有异,但是,他们协调劳资关系的做法给我们启迪,值得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借鉴。

2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正视和正确认识企业劳资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有外来投资者的资本,企业存在有劳资关系。企业工会应正视这一事实,不应讳言,更不应回避。如果忽视这一事实,就看不到外商投资企业及企业工会与国营企业及企业工会的区别,就看不到企业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艰巨性、紧迫性和重要性,就不能更好地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能。我们说的劳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职工与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企业职工与外来投资者的投资资本形成的具有雇佣经济成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鼓励外商前来投资兴办企业的新环境中,在依法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特殊关系。它虽然不同于我国国营企业职工与企业形成的劳动关系,但是,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企业工人与资本家形成的劳资关系。这种劳资关系是依法合作、平等互利的,是可以协调好的,是可以防止和避免其突发和激化的。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工会积极主动,取决于工会富有远见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和努力。因此,企业工会应正视并正确认识和妥善协调好企业劳资关系。这是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

2.企业工会应关心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状况,主动协调企业劳资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较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企业暨工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有权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逐步加以调整。经济效益好的,工资可以多增;经济效益差的,可以少增到不增。”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状况同职工的具体效益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企业工会维护职工利益虽然应该积极关心企业的经营、参与企业的管理,了解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并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状况积极反映职工的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企业工会只有关心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才能有效地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企业工会应努力克服和改变只注意职工具体利益,忽视企业经济效益,只注意调处具体事件,忽视企业经营管理,只注意事后的代表和维护,忽视事先即在经营管理中代表和保障职工权益等倾向。

3.企业工会应建立健全与企业行政各种协商制度,认真协调企业劳资关系。

协调企业劳资关系需要有一定的制度和形式。企业工会在建立健全工会内部机制,保证有畅通的渠道及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同时,应努力建立健全与行政协商的各种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协商解决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目前,企业工会可根据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劳资协商会议制度、劳资协商对话制度、劳资恳谈会制度、工会组织会员或职工代表与企业行政领导座谈制度等,经常就职工工资福利、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提出意见。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要努力学好“协调”的角色,发挥“润滑剂”的作用。要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疾苦,表达职工意愿,疏通管理人员与职工对话,减少管理人员与职工的摩擦。工会还要代表职工参与高层次的决策,当前主要就是坚持依法列席蓝事会会议,在讨论企业经营决策和决策有关职工具体利益问题时,反映职工意见,提出工会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协调劳资关系是一项崭新的课题,企业工会要善于借鉴各类企业工会的经验,包括外国企业工会的经验,求实探索,不断总结提高,力求逐步做到契约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