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励条例

(1994年12月3日公布)

一、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我省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岗位自学成才,促进人才的培养和开发,提高职工队五素质,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中“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和《全国职工自学成才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总工会、省高教局、省教育厅、省科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共同组成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职工自学成才奖的评审和全国职工自学成才者的推荐。

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直教部,负责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的初评及日常具体工作。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凡我省在职职工,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做好本职工作,通过自学或业余学习,理论专业知识达到或相当于大学专科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

(一)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二)在学术研究方面有独创见解,并取得重要成果,在地市级以上专业性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有重要价值的论文并获奖,或经地市级以上出版部门出版有价值的专著成译署的;

(三)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生产、科研或其他工作中,有重大的技术改革或合理化建议,经试验和实际应用取得显著效益的;

(五)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使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并创立了一套科学的管理方法,有重要推广价值的;

(六)在实际工作中总结了本职、本行业系统性的有重要推广价值的经验,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能手的;

(七)在生产操作和经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省以上的技术比赛中获得突出成绩的;

(八)在其他方面有较高造诣或突出贡献,并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

三、申报程序

第四条申报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由职二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申请,经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按奖励条件核实同意后,逐级向上一级地方工会申报,最后由市总工会或省产业工会审核后,向省职工自学成才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申报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申报表》;

(二)申请人的主要事迹;

(三)申请人主要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专家的鉴定文字材料、成果影印件或照片)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思想道德与工作表现的鉴定材料。

(四)市总工会或省产业工会对申请人的全面审核意见。

四、评审奖励办法

第六条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每两年评定、表彰一次,省评审委员会在每次表彰奖励活动前下发具体实施细则,奖励名额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

第七条。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获得者,由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证书、奖金。

五、获奖者的使用、待遇

第八条 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获得者,是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门人才,凡符合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和任职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同意,送省职工自学成才奖评审委员会向省有关部门推荐,评审技师或高级技师:凡被聘任为技师或高级技师者,享受相应待遇。各单位、各部门对获得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按国务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六、附则

第九条获得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撒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责任人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公布的《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励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