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常见的无效情况及预防措施
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柬力、部分内容无效的,该无效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注重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对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工会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重点问题。劳动合同怎样才有效,《劳动法》第17条作了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有效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二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者缺一不可。以这两个条件为标准,就能正确地鉴别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制度推行近10年来,在合同的有效性方面曾出现过不少问题,引致产生各种争议,给双方炽成不应有的损失。《劳动法》的颁布施行,使劳动合同制度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把握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我们结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合同常见的一些无效情况列举出来,以为警戒。
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第二类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分述如下: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即主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和形式不合法。
主体,即参与劳动合同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这里所指的“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和职工个人。主体不合法的情况有:
1.企业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没有合法身份。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城乡个续工商户都必须经过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属应被取缔的非法经营。广州市最近查封的几间制造劣质腊肠的“地下工厂”、“地下工场”,就是这种情况。其招用工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就是企业一方主体不合法的无效劳动合同。
2.少年儿童未达到成为劳动者的合法年龄。《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来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少年儿童未满十六周岁,就不能取得成为劳动者的合法主体资格。企业单位同未满十六周岁少年儿童签定的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一方主体不合法的无效劳动合同。
3.招用未成年工从事有毒害或繁重体力劳动。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企业招用未成年工从事以上劳动作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者一方主体不合法的无效劳动合同。
4.招用未经考核合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国家标准局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客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符合国家标淮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都属特种作业范圈。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澡作证者,才能选行独立作业。因此,如果企业招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客不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客或某些条款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况:
1.缺少某些必备条款,致使权利、义务不对等。《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只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客:(三)劳动保护和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酮;(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些条款,体现了合同双方在承担一定义务的前提下享有一定权利的对等原则。而一些劳动合同中,职工只有遵守劳动纪律、付出劳动的义务,没有获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没有防毒设施、没有保健津贴,甚至“因工负伤企业概不负责”等等。这样的合同,是违反主体双方平等原则的无效合同。
2.规定超时工作、低工资待遇。广东省人大1988年2月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早已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实行每个工作日八小时工作制,加斑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的前提下进行,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劳动法》更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并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有的磅动合同却明文规定职工每天工作十二小时,否则扣工资。有的规定职工每月工作28——29天,休息两天。还有的劳动合同不顾当地政府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订明的职工月工资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些都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条款。
3.增加限制职工合法利的条款。有的劳动合同规定,女职工进广工作三年内不得结婚,有的则规定五年内不得生孩子。某合资企业的芳动合同甚至规定工人下斑后只能在厂内宿舍区内活动,每月可用星期天时间到厂外两次,其余休息时间要出厂必须经过批准。这些规定,明显豪犯了职工的合法权利。
4.任意扩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国务院1986年7月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曾规定了企业可以在试用期发现工人不符合录用条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工人违纪属于应予辞退、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等四种情况下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闻。而有的劳动合商却规定,职工患病超过一个月、工伤超过三个月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还有的规定职工每月累计迟到超过3次的、上班时间讲话超过2次的、顶撞主管的,企业均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这都是任意扩大了企业解除劳合同权利的无效条款。《劳动法》第25、26、27条规定了企业在8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1995年开始,如非这8种情况,企业无权解除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依法订立合同的日期是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企业的印章和劳动者的签名是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依据。由此可见,口头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订立日期的劳动合同、没有企业印章或劳动者签名的劳动合同,都是形式不合法的无效劳动合间。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
欺诈,即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某些企业虚构可以入户口、分宿舍等情况或故意隐瞒恶劣的生产劳动条件,诱使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就是欺诈手段。也有外省人员冒用本省居民的身份证,或伪造身份证,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年龄,骗取企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
威胁,是指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属某种利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反其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某企业因劳动条件差并且效益不好而难以招到工人,就以不给老职工办理退休作威胁,强迫老职工的子女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这种情况。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直接违背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而是完全无效的。
无效劳动合同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法制观念薄弱,某些企业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而不顾损害职工利益。也有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求职心切,被迫同意牺牲部分利益的因素。我国在劳动合同方面的立法不够健全、宣传普及不够,也是原因之一。
1994年7月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劳动法》,专章对劳动合同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作为配套法规的《劳动合词法》也正在起草之中。随着《劳动法》的贡彻施行和一系列配套法规的颁布,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获得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如何预防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产生,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芳动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签定动劳合同的自觉性。
2.地方工会应积极参与本地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的研究制定工作,使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原则内客规范化。
3.企业工会在指导职工签订芳动合同时,注意把握增加条款的合法性。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具有欺诈性质的内容应及时指出、要求有关方面予以纠正。
4.积极推行劳动合同鉴证制度,由劳动行政部门对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以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签订芳动合同中存在的错误,防止无效劳动合同的产生。
这里还要附带谈一下,劳动合同的无效不是任何人部可以确认的。《劳动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因此,我们对无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只能提出意见,建议双方予以纠正。如要确认其无效,还须通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晏员会或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