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来工劳动权益保护现状、问题和对策

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市许多行业或企业雇佣外来人员的情况非常普遍。广州市现有职工人数约为114万人,从劳动局今年核发的《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务工许可证》的数量来看,外来工在我市的数量至少有40万,(广州市外来人口已达145万,占市区常住人口的40.3%)也就是说每4个就业者中至少有一个是外来工。由于管理上的不完善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外来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非常突出,为此我们在93-94年间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情况如下:

一、现状与问题

我市外来工主要分布在一些苦、累、脏、险的国有企业:或在国有企业中从事苦、累、脏、险的工作,如纺织、环卫、建筑、服务等行业,或分布于一些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三资和私营企业。

由于大部分广州人都不愿从事苦、累、脏、险的工作,加上这些行业多属于体力劳动或手工操作,效益不佳,外来工在这些行业或岗位占据了重要或主导的位置。有些企业或行业一线都由外来工充当,从发展趋势来看,整个行业都有可能为外来工支撑。如环卫,到1993年末,外来工已占职工总数65.6%,有的市属纺织厂,80%以上的一线工人都是外来工。一些中低档次的服务性企业,员工也多为本省其他城镇居民或山区农民。在大部分国有企业中,由于企业管理比较规范,外来工占有一定的比例,并且年轻力壮,从事一线的工作,是企业生产的主力军,企业为了稳定生产队伍都千方百计提高外来工的福利待遇,做到同工同酬,有的甚至比本市户口的职工待遇更优。另外,由于外来工家在外地,国有企业对他们的生活更是关怀备至,除了解决住宿、休假返乡等问题外,更细心安排节、假日的娱乐活动。可以说,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外来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并没有多大的问题。

但是,在一些私营、乡镇和三资企业打工的外来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就出现了很多问题。由于这些企业多属于劳动密集型,工作是属于简单劳动,且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民工南下广东找工作,是劳动力买方市场,企业并没有将多大心思放在稳定员工队伍上来,加上企业只顾近利,外来工劳动权益方面出现的问题比较瞩目。

1.相当数量的外来工并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缺乏为自己争取劳动、生活利益的依据。

从调查中看,有44.8%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来工并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已签订合同的外来工中,有46.4%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经过劳动部门的鉴证。由于有接近半数的外来工并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管理者为了保证一定时期的正常生产,采取了一些不合法的方式,侵害了外来工的权益。如扣押身份证,扣发工资,收取押金等。根据问卷统计,在回答“据您所知,企业对您或他人有无采取过扣押身份证或暂住证行为”时答有的占26.1%。收取押金情况更为普遍,包括相当部分国有企业在内都有采取如此行为。如开发区的南洋合板公司和力嘉实业有限公司均要交100元押金,若要办暂住证还需交暂住证押金。相当部分的外来工初入企业时交不出押金,就只好在工资中扣了。而由于近半数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经过劳动部门的鉴证,很多企业主跟外来工所签订的合同只是单方面维护企业利益,更有甚者在合同中强制规定一些不合法的条文,如必须加班,不得休假,必须做够多长时间才能取回押金等,也就是说,只有被老板“炒鱿鱼”,而不能“炒”老板“鱿鱼”,员工并没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有的还和工人签订生死合同。这些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无法保障外来工应得的权益。1993年市劳动监察处处理的460宗劳动纠纷中,80%是未签劳动合同的,而剩下的20%中有半数是属于无效合同。

2.强制加班的现象非常严重,影响了外来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生产。

据统计,65.5%的外来工每周工作超过6天,每天工作8-10小时的有27.4%,10小时以上的有11.6%。一个月中每天加班3小时的占35.7%,4小时以上有38.6%,有24.9%的人一个月中有7-18天需要加班,27.7%的人有20-31天需要加班。有的企业每天均需加班,加班时间长达8-10小时,数字颇为惊人。有的企业根本就不安排每周例休,更不用谈法定节假日、探亲假等等了。这些长时间的加班加点中,只有16.1%的人是为赚钱而自愿加班的,大部分是企业硬性规定,不加也不行,否则便会扣钱。到保障,许多外来工累倒在工作台上,生产事故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外来工的身心健康。

3.外来工的劳动没有获得合理的报酬,劳动定额过高,收入偏低,单位时间劳动报酬不合理,剥削严重。

据调查统计,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来工月收入299元以下的有42.3%,300-499元的有40.4%。这样的收入还是通过长期加班加点才有。一些企业,通常是计件岗位,都把劳动定额定得太高,工人在正常8小时工作中是无法完成的,至少也要加班2小时,难度大的要加3到4小时才能完成。企业加班加点时的劳动报酬,有33.6%是按正常上班的标准,只有20%是按正常上班标准的150%发放。从这些外来工每天工作不少于10小时,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50元/月来看,他们劳动报酬是相当低的。当企业停产时,55.6%的工人根本领不到企业发给的停工津贴。然而这些外来工最大的愿望只是能按时领到工资。情况令人感到痛心。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一些行业也非常普遍,如环卫行业同工种的固定工与外来临工的收入相差一倍,而且几乎不能享受固定工所享有的一切福利待遇。

4.岗前培训形同过场,劳动环境恶劣,外来工得不到足够的劳动安全保护,也得不到社会保险和福利。

许多企业对外来工的岗前培训流于形式,有的只发一张写着厂规的纸片让新来者看看便算了。42.1%的外来工企业并无对他们进行劳动安全的教育。部分企业的劳动环境非常恶劣,采光、通风、卫生条件差,甚至吃、住、工作、仓库四合一,有的企业以企业安全和保证生产不受干扰为由,人为设置安全障碍,如焊封门窗等,带来许多安全生产、生活的隐患。有些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并没有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更没有对他们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外来工中有39.8%的人是企业发给固定的医疗津贴自己包干使用,通常是每月10元,有30.5%完全不能报销。这些企业基本上没有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若有事故,企业只是象征性地发给一些补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的企业为员工购买了如失业、养老等保险,但由于缺乏宣传指导,手续繁复,又不怎么切合外来工的实际,并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5.私营、乡镇和三资企业工会组建率低,部分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外来工自我保护意识差,素质低,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

当前,我市私营、乡镇和三资企业的工会组建率很低,8干多家私营企业中只有12家组建了工会,7万多家乡镇企业也只有702家组建了工会,1487家三资企业有642家组建了工会。在这些企业中有相当部分的企业主、管理人员(工头)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无人站出来为外来工权益说话。就算有工会,但工会工作人员的饭碗掌握在企业手里,即使是有心维护这些外来工的权益,也无能为力。而且外来工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都较差,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或向劳动部门寻求帮助,造成侵害外来工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6.法规不健全,政府及主管部门监督不力,造成侵害外来工权盗的情况变本加厉。

我国的法律和我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劳动问题上仍有不少空白,无法从法律上全面、根本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能依赖于企业的自觉性。有的企业即使想给予工人应得的待遇,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有法律、条例规定的那部分权利,由于政府和企业各级主管部门没有认真建立执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加上人手不足,企业侵权出了小问题就小检查,大问题就大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就基本上不检查,造成这些侵害外来工权益的企业有机可乘,认为侵权是正常的、理所当然的事,影响极为恶劣,成为社会普遍问题。

二、对策与设想

(一)加快建立、健全劳动法规,用法律形式规范各方行为,明确、协调劳动关系。

我国的《劳动法》已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大法,它从原则上保障了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八个方面的权利。但是,单靠《劳动法》是不足够的,它还需要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护法》、《工资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作更具体的保护。我市外来劳工较多,存在问题较突出,经验教训也不少,在全国性的劳动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应率先尽快制订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条例,约束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把外来工纳入我市各种劳动规定、条例的适用对象范围内。

目前,我市已制定了《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公布了《广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外来工的基本利益。由于大部分外来工来穗打的是青春工,打工为的是赚钱而不是落地生根,再者,农村与城市的体制也不尽相同。因而,对外来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也应区分对待。应单独制定适合于流动性大,服务期限短的广大外来工的社会保险办法。主要是指养老、医疗两个险种,其他如失业、工伤等险种与本市户籍职工同等对待。在建立外来工劳动档案的前提下,以服务我市年限为计算标准,实施社会保险。服务年限可以三年、五年、十年(以上)设档。养老保险以保险公司为管理者,按服务年限征收保险金,同样由企业及劳动者共同按收入比率缴纳保险金额,可累计服务年限,为避免养老保险不能起到应有作用,不宜在外来工返乡时结清返还,应由保险公司以该资金继续运作,在劳动者到达一定岁数时(一般可定作65岁)看险金多寡定一次性返还或分批分期返还。外来工在更改永久住址和死亡时要知会保险公司。医疗保险问题上,服务期间办法可与本市户籍的企业职工相同,在服务期间征收医疗保险金。非服务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可根据服务年限及缴保险金额决定享有短期保险还是长期保险,支付保险的百分比可同本市户籍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办法。

(二)加强致府各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宣传、贯彻、实施我国、我市的劳动法律法规、条例等,严厉惩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及条例等的贯彻实施不能仅靠劳动关系双方的自觉性。政府的宏观调控,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能放松。

一是要加强宣传。让劳动关系双方都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及必须遵循的义务。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企业管理者的劳动法规学习班及派发法规小册子、宣传单到工人手里并在宣传媒体上广为传播。

二是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条文检查企业的执行情况。如工资标准(劳动定额)的制定,工时制度及加班制度的执行,合法劳动合同的制定,劳动安全保护工作是否足够等,必须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制定及执行,定期检查是否合法,是否与我市社会标准相吻合,落实责任入,确保企业依法动作,避免加班、工酬不合理以及厂规代合同或签订违法合同等现象的发生。

三是严厉惩处违反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运作、生存及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剥夺劳动者应得的利益。这样的行为必须严厉惩处。要建立执行劳动法规的专门部门,要赋予有力手段,使违法者得到严惩,且处理要及时,并应限期监督整改,多次违反者取消开办企业或服务资格。

(三)加强工会作用,维护广大外来工的权益。

工会的作用就是要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外来工不管是来自农村还是城镇,只要进入企业做工,就是工会要维护的对象。实践表明,有工会的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得较好。因此,我们要加强发挥工会的作用,大力宣传、贯彻《工会法》、《企业法》,通过法律手段提高工会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组建率,符合工会组建条件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工会,并保证工会工作的独立性和工会工作者的合法地位,保护工会工作者的应得利益。并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通过制定集体合同,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参与企业管理,教育劳工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增强劳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人数较少的企业,可按行业组织工会,维护劳工利益。

(四)搞好劳工引进工作和培训工作,提高外来工素质,提高外来工自我维护能力。

政府部门可通过完善务工证制度,建立外来劳工服务中心,受理外省及外县市人员的申请,有计划引进适合我市经济发展的高素质的外来工,搞好劳工引进工作。并可根据劳动部门对各行业的统计、测算,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对口外来工,根据企业的申请,由服务中心分配劳工到企业(企业自身不能到社会上招募劳工),以满足经济生产发展的需要。建立外来工档案,调配行业(企业)间需要,稳定一定时期内的外来劳工队伍的人数和素质。

外来工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搞好岗前培训及生产技能培训,提高生产素质及自我维护能力。同时,也要对一线的企业管理者(工头)进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碱少违法侵权的现象。

(作者单位:广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