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蛇口工业区企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含公司、工厂,下同)工会和企业双方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企业工会(下称“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七条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九条企业招聘职工必须在本合同的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签劳动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

第十条聘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标准文本。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除临时工、季节工以外,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履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履行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男职工连续工龄满25年、女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职期或者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工资、福利及津贴

第十四条企业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度。

企业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六条企业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上年度深圳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提出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

女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办法。

第十九条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二十条企业根据深圳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

(二)系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三)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下称“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

第二十三条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

第二十四条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前3个月实得平均月工资额的2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公司须退还乱扣滥罚部分,并按乱扣滥罚部分10%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的,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经征得工会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三)对实行计件工资(含全额计件)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二十七条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

企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制度。具体标准,可由企业会同工会另行商定,但不得违背下列要求:

(一)年休假最低不得少于7天,最高不得超过28天。

(二)职工不得跨年度享受年休假。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贵任制。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条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须符合国家有关工厂安全卫生的规定。

企业施工及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技术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建立健全粉尘、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工程设施,并确保有关指标不超过预防医学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企业按规定向从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疗养机会及相关的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工会依法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卫生情况。

第三十三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全部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三十六条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合同责任和保证第三十七条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每月或者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正、副职负责人就当月(季)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企业应予同意:工会委员会可邀请企业正、副职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企业应依法按时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

第三十八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辞退。

第三十九条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二)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

(四)生产和工作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

(五)爱护公共财产,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每年宜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作特殊处理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严重逼区分北风有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出辞退决定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正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处理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第八章劳动争议

第四十六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工会与企业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处。

第四十八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申请调解的,除法定事由外,该项申清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得依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依前款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不得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

第四十九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自正式订立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视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经集体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二条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三本合同正式签订后,若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废、改、立,应依下列标准识别本合同的效力: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无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规定优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依本合同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相抵触的,依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以内,双方得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合同进行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条履行本合同期间,若遇企业发生合并、转让、分立等情况,本合同应对原全体职工有效至新的集你合同签订;若合并、转让、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尚未签订集体合同,则本合同自该用人单位发生产权变化生效时起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自劳动管理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上报劳动管理主管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签字益章)

199年月日19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