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劳动关系中坚持与发挥工会的协调作用
一、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了企业与政府、职工的关系后,劳动关系必然产生新的变化
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当的深化企业改革的延伸,它与以往任何一种形式的改革有着本质的不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对企业内部体系进行全面的政革,它涉及到企业的制度、领导体制,以及劳动、人事、工资体系等方面的制度改革,也涉及到企业的党组织、工会组织等方面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的就是要解决好以上这些问题,让国有企业建立起符合市场竞争需要的独立的经济运行机制,实现国有经济转换经营机制,与市场经济接轨。
过去,由于企业与政府,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一直无法理顺,造成政企不分,企业吃政府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的现象。企业内部的党政工也共存于同一政体价值体系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可以解决这些矛盾。它不仅可以调整和规范企业与出资人,企业与债权人,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等一系列关系,特别是能解决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实现政企分离,让企业的经济行为与政府的管理职能真正分开。现代企业制度,还可以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让企业的党政工三方从同一政体价值体系中分离,并以法律的形式界定,明确和规范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解决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使企业与职工结成一种新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现代企业制度中,职工不再是国家职工了,而是企业的职工,职工不再拥有铁饭碗,而是以一定的法律形式与企业结成新的劳动关系,企业对职工拥有用工自主权,按劳分配的分配权,职工的各项保险由企业与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并实现社会化管理。
二、工会要在新劳动关系中发挥调整协调作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工会在调解协调劳动关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与职权
1. 法制的逐步完善,为工会依法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和义务。而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则从法律上规定了工会在调整协调劳动关系中的职权和地位。这为工会在新的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为工会从党政统一价值体系中分离,发挥个性特征,独立自主地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和法律依据。
2.在新的劳动关系中必须处理好两个维护的统一。不管现代企业制度中劳动关系如何变化,只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变,我们的劳动关系仍然是社会主义劳动关系,这点与私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同。因此,工会在协调新劳动关系中必须保持两个维护的统一性。因为,一方面,新的劳动关系仍然受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制约,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劳动关系的性质。对于公有制企业来讲,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会在处理劳动关系过程中代表与维护职工的利益,但在考虑问题,处理矛盾,却仍必须考虑国家与职工两种利益。另一方面,劳动关系还受经济体制的约束。现代企业制度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关系同样制约着劳动关系。无论是过去不承认存在利益关系,还是现在将新的劳动关系理解为纯利益关系都是片面的,不妥的。所以工会的协调职能必须保持两个维护的统一,才能在协调新劳动关系中有所作为。
3.重点突出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明确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无论是在新的劳动关系中,还是在何种性质的劳动关系中,工会都必须首先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成为劳动者合法的代表者与维护者,遵循依法独立自主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这不仅是工会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法律所赋予的责任。工会一定要在维护国家总休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职工说实话,办实事,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首先,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过去,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的就业,生老病死一切福利有企业统包,企业的党政工一样维护职工的利益。劳动关系的变化,企业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职工在新的劳动关系中容易处于弱者地位,容易从主体地位变为客体地位,当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经营者往往会站在纣护企业利益的立场而损害职工利益,容易产生一系列劳资矛盾。如企业经营者为着企业的利益而与职工签订不平等合同,或随意解除职工合同,或不依照法律程序而随意裁员,或是延长工作时间等等。对这些问题,工会必须在劳动者的立场上,依法律进行监督,协调双方关系,必须时可以代表劳动者通过法律的连径达成解决,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与企业平等协商。在新劳动关系条件下,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以合同的形式结阪新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协商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好处,就是有利于改变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可以发挥工会整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也有利于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利权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建立起和谐和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的行为,增强双方的合作关系,共同为企业的发展努力,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与市场竞争力。
第三,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这是工会调整协调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手段。《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这一规定,从法律上赋予了工会应有的地位与职权。工会行使这一职权,有利于及时正确地解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预防矛盾扩大化,把大景的劳动争议消灭于萌芽状态、解决于基层中。另外,工会参与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权,能从纵深方面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协调双方关系,保持双方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坚持与完善职工民主管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在现代企业制度新劳动关系中,由于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成份没有变。职工主人翁地位不变,职工的民主管理制度也就不会变。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理顺解决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三方的关系。要理顺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就离不开职工民主管理,同时,现代企业制度中有效的监督机制与约束机制也离不开职工民主管理。所以,可以说,职工民主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
1.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新形式与新途径。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部分。邓小平同志多次提出强调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制度。当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我们必须避免以往形式主义的做法,不能仅仅将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听取评议企业经营者工作报告的一种例会等。必须在新劳动关系中重新认识代表大会的形式与作用,探索其运作的新形式与新途径。如在职工代表大会的基础上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常务常设机构开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职工权益等问题进行研究,及时采取对策,特别是对集体协商或集体合同在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站在全局的高度上考虑和处理问题,争取与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机构保持同步,取得协调一致,共同为企业的发展而努力。
2.依法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在股份制企业中识极组建职工持股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企业所有者通过董事会制度管理企业,企业经营者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下从事经营活动。让职工或工会主席代表职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参予企业主层次决策与民主管理。这也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对深化职工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办好企业都具有重大意义。任何改革,如果没有职工的参予,没有职工的支待与理解,改革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因此,动员、教育、组织职工参予、支持企业改革,就是要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挥职工的主人翁精神,让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公司的职工购买了企业的股票后,职工便拥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与企业之间又多了一层产权关系,职工有权参加企业的股东大会,有权参加股权管理、但由于职工持股量少,人数多,难以集中统一,因此,工会的任务就是要组织职工建立职工持股会,并代表职工主持持股会的工作,让职工持股会参加股权管理,这样有利于将持股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集中起来,在股东大会上得到充分的表达,也有利于将职工自发的利益引导到关心和推动企业的经营管理、发展上来,从而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