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劳动关系变化强化工会维护职能

编者按:最近,全总评出94年度全国工会理论政策研究优秀论文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15篇,优秀论文22篇。广东的两篇论文《广东省非公有企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及工会的对策》和《工会实现适应市场经济转变的难点及对策》均获二等奖,在各省报送的150篇论文中,按评委打分分别排在第7位和第12位。为促进我省各地工会的理论政策研究,本刊特摘要刊登一等奖论文二篇,二等奖论文一篇,供参考。


一、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劳动关系呈现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劳动力本实上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劳动力实行计划性配置。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扭曲了的劳动关系。以党的十一届兰中全会为起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从一开始就是以市场取向为特征的。十五年来,不仅在旧体制下形成的经济结构得到了巨大的调整,社会的劳动关系本身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概括地说来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l.主体构成的企业化

我国目前尚处于市场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企业仍然是基本的经济细胞和生产单位,绝大多数的劳动者,还要在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这几年逐步发展起来的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从事各种劳动。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人(劳动者)、财(资金)、物(生产资料),仍然是企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由于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企业初步成为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由于国家在劳动制度方面进行的重大改革,劳动者恢复了对于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生产资料(资金是价值化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或经营者)的企业与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者,已经成为两个最基本的市场主体。企业为劳动者提供进行社会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则为企业提供同样必不可少的劳动力,从而在二者之间真正确立了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明晰的、对等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仅成为劳动关系建立和存在的载体,而且也巳成为劳动关系在建立、存续、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协调双方主体利益关系的基地。而政府在这时则以裁判者的身份出现,这种机制本身是符合目前国际通行的三者关系原则的。

2.选择行为的市场化

劳动关系两大主体行为的市场化,是以劳动力市场的初步形成为基础的。无论劳动力的使用者还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只要通过劳动力市场的渠道形成劳动关系,就要遵循价值规律的基本法则。

随着我国《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企业和职工在劳动关系形成过程中,独立自主地行使双向选择的权利,已经开始具备稳定可靠的法律保证,而这一点正是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一个十分重要的基础。由于在不同的企业、行业之间存在着技术含量的差异,因此也就形成了收入上的差异,同样素质的劳动者就有可能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正是由于这种最基本的物质利益原则,从而形成了劳动者基于自身的技术水平、品德素质高低而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自主流动,而这种流动形成了劳动力的价格,同时也意味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成熟。

3.双方利益的两极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同样会构成一种微观利益格局。就企业来讲,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因此,在使用劳动力时,不少企业总是希望通过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力使用成本的办法(比如减少劳动报酬,增加劳动工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等)来达到利润的最大化。而劳动者所追求的,一般说来,总是希望通过某一岗位上最小的劳动付出来实现劳动力价值的最大化,而实现的形式就是获得尽可能高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自己,在劳动关系的利益格局上所追求的目标大体是相悖的,那就是都希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当然,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的两极化,并不影响主体双方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就企业来讲,没有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和积极性就不可能有企业的发展,于是通过为职工提高工资、增加福利、改善劳动条件就成为一种经常采取的措施。就职工来讲,没有企业的发展,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也同样没有保证,为保证就业岗位和劳动报酬的稳定性,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要求也会尽可能地限制在合理和可能的范围内。

4.确立形式的契约化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来讲,就是法制经济。劳动关系双方为保证自身利益的不受损害,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明确二者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主体间维系、调整其关系的法律形式。现代法制社会是以各种社会契约的普遍化和完善化为特征的。改革开放十五年来,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推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这意味着我国劳动关系正逐步地走向契约化和法制化。现在的问题是:1、有的地方只重视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个人劳动合同,而不重视由工会代表劳动者群体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2、劳动合同本身不合法,作为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3、劳动合同本身得不到有效执行,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上的权威性。至于用人单位拒签和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大量发生。

5.双方地位的失衡化

在劳动关系迅速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实际地位并不是平等的。广大劳动者无论在何种性质的企业中,仍然明显地处于弱者地位。这种劳动关系的失衡,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有些经营者漠视劳动者的各种劳动权利;在制衡机制上,则表现为无章可循或执法不严,劳动者总是处于被侵害、被制约的地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多种:1、就全国来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严重畸形,供大于求十分严重,这使得企业在招工时拥有很大的选择余地,而劳动者的选择余地则很小。2、我国立法和执法体制的不健全,导致了在劳动关系问题上长期无法可依,以致于建国已近四十五年《劳动法》才得以问世。另外,在我国仍然严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这除了执法部门的问题之外,也与这类法律往往缺乏“违法惩治”机制有关。3、劳动者自身素质较低,缺乏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

6.争议纠纷的公开化

正是由于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上述种种变化,以致于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已从过去的偶发性转变为经常性,从过去的隐蔽化转变为公开化、从我省的情况看来,1993年受理国有企业劳动争议6589件,比1990年的3661件增加了79.98%,另外在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近年来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事件较之过去也有大幅度增加,集体上访、怠工、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绝大多数是以劳动关系的不协调为起因,以企业经营者侵犯职工劳动权利为特征的。这进一步证明了在现有的劳动关系格局中,职工仍然处于弱者地位。

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为工会强化维护职能提供了有力的实践依据和客观要求。

社会劳动关系方面发生的诸多变化,既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同时也为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带来了一些问题和忧虑。工会是劳动者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面对这一新的情况,也为工会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适应这一新的特点和形势,工会加大履行维护职能的力度,对于深化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1.强化工会的维护职能,是党的根本宗旨的突出体现。

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待密切的联系”。我们的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阶级基础。党和国家的性质,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作用,要求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保证工入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维护工人阶级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经济格局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和重组,由于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仍然严重存在着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工会是我们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了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强化工会的维护职能,这正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的突出表现,也是党对工会的基本要求。

2.强化工会的维护职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有力保证。

社会主义事业是千百万人民群众的事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当然也离不开千百万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是一个漫长的社会转轨过程,必将涉及到所有社会成员利益格局和权力格局的调整和重组。由于改革的深化带来的并发效应,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要求,在具有根本一致性的同时,差别性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从许多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建立竞争机制的同时,必须同时重视建立社会稳定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护作用,即属于建立社会稳定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工会组织依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切实承担起维护职能,必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有序的建立和发展。

3.强化工会的维护职能,是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

列宁曾经指出:“全体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应当保护自己,而我们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它们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列宁全集》第4卷第407页)。列宁在这一著名论断中,明确指出了工会组织的根本任务,这也是“两个维护”理论的最初来源。工会作为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从她诞生之初,就是为了利用联合的力量,致力于摆脱受压迫、受剥削的命运,以维护自身最起码的权利和利益。正如尉健行同志最近指出的:“工会的存在之所以成为客观必然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作为工人阶级自己的组织,肩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由此可见,工会的维护职能是其四项社会职能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能,是工会可能承担起建设、参与、教育等职能的起点和依据,是“我们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尉健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齐条件下,由于社会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和明晰化,工会在全面履行四项社会职能的同时,强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组织提出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工会组织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

4.强化工会的维护职能,是广大职工群众对工会的迫切要求。

雇主和雇员、资本家和无产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作为矛盾的统一体,前者总是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支配的地位,后者总是处于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这就意味着劳动者无论在何种企业组织中总是处于一种相对的弱者地位。甚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劳动者对于经营者也始终是处于一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地位。在企业中,其合法权益较易遭受侵害的从来不是经营者,而往往是劳动者自己。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劳动者组织工会,加入工会,就是希望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通过组织的力量来保护自己。近年来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的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例子说明,发生问题最多、情况最严重的正是一些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如果我们工会组织不能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不能为职工群众服务,不能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工会组织的生命力就要受到影响。”

三、顺应劳动关系的变化,积极拓展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新领域。

1.必须明确工会作为劳动者代表的身份和地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高度集权、政企不分,加之极左思潮的影响,片面强调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的一致性,忽视了职工与企业和国家在具体利益上的矛盾和差异,在当时劳动关系国家化的条件下,工会作为劳动者代表的身份和地位并不明确,在人们的心目中和现实生活中,工会只是党委或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政企职能的分开,政府从企业事务中超脱出来,它已不再是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因而,国家与职工的关系逐步变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劳动者的就业、组合和分配等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劳动者与企业作为劳动力的供求双方在法律上已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于是工会作为劳动者代表为一方,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为一方,政府作为仲裁者为一方的三方格局,已在我国社会中逐步形成。实际上,这种由政府、工人、雇主的代表构成的三方就劳动者权益进行协商谈判的格局,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

2.源头参与和实施参与的重点在于法律政策的制订和监督。

《劳动法》的颁布是我国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大事件。建国45年来,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一次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各级工会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劳动法》。与此同时,各级工会还要积极参与制订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如《劳动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最低工资法》以及《劳动法》的实施办法,等等,在立法实践和政策制订过程中,充分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使各项立法建立在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上,这是法律和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前提和基础。一项法律和政策出台难,贯彻实施更不易。因此,工会组织在注重源头参与和宏观参与的同时,也必须同样重视实施参与和微观参与。实施参与是一种过程参与,它的主要内容是对已经出台的法律政策的执行过程和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工会法》、《企业法》、 《公司法》和《劳动法》都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我国在执法、守法、违法惩治以及各种法律服务方面还不健全,所以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存在不少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工会组织要以劳动者代表的身份切实监督各种社会组织履行法律义务的有关情况,确保职工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同时要充分运用自己的教育职能,对职工进行系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劳动者遵纪守法的意识,并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觉性,真正用法律来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达到缓解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之目的。

3.建立健全以规范的平等协商和劳资谈判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机制。

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要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这一点甚至在西方发达国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毋庸讳言,当前在不少企业中,民主管理的好坏,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领导者民主意识的高低,表现出浓重的人治色彩。企业领导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从目前的情况看,其权力有着越来越大的趋势,无论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的厂长负责制,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老板决策制,都表明了这种趋势。在一些公司制企业中,甚至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三项大权集于一人之身,这种状况本身也是与这类企业的分权和制衡原则背道而驰的。因此在当前,为了保证企业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健康发展,确保劳动者各项劳动权利真正实现,必须建立健全对企业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单一的公有经济成份,利益格局的混一化,以及工会地位和作用的附属性质,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实行职代会制度,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但随着市场机制的迅速发展,由于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职代会这一形式已经不能作为涵盖一切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形式,甚至有些单位的职代会体制基本上流于形式。随着工会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晰和增强,工会在进一步加强职工与企业间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和监督的同时,不失时机地根据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经济情况和《劳动法》的要求,在企业和社会两个层次上建立规范的平等协商谈判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为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课题。《劳动法》是覆盖全社会的关于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问题的基本法。因此,平等协商谈判机制适用于任何一种经济成份和企业形式。只有建立这样一种机制,已有的职代会制度,才能增强生机和活力。在企业,工会要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行政方面就重大的经济发展决策、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条件、休息休假、福利保险等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在社会,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应代表劳动者与行政部门,就劳动者在某一政区、某一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就业政策、社会保险措施等等进行平等协商。协商和谈判的结果,经由董事会和全体职工认可后应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书,有的应提交当地劳动和司法部门予以备案和公证。建立协商谈判制度,签订集体合同是工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有利于工会在整体上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工会在企业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也为工会在各种性质的企业中协调劳动关系创造了一种新的机制。

4.主动参与、积极支持产权制度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在社会利益的总体格局中,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国家与地方的关系,主要是利益关系问题;二是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主要是产权关系问题;三是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主要是劳动关系问题。工会注重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节是理所当然的,但同时也必须密切关注产权关系的改革。产权这个概念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定义,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产权首先是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和支配。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社会财富支配和占有权限的划分,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工会必须积极投入、主动参与这场改革。工会参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产权制度的改革,应当坚持这样几个基本原则:.一、广大劳动群众的创造性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源泉。在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之后,“资本”和“剩余价值”等经济学概念,在剔除其社会属性之后,已经不再是理论禁区。按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社会总资本是由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三部分构成的,剩余价值作为社会资本的增殖部分,是由可变资本,即活劳动所创造的,而不变资本或物化劳动只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必要条件。因此只有劳动群众才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二、产权制度改革应当符合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在公司制企业中,股权结构的设计(比如国有股和集体股的内涵),股份持有的比例,应当考虑到职工群众作为社会财富创造者的基本事实,在企业产权的兼并、联合、租赁、拍卖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三、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民主决策。职工群众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人,企业的变更、.存续与职工利益息息相关。任何一项改革,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都不可能成功。因此,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如公司制改造、兼并、租赁、联合、拍卖等等,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充分征求职工群众意见,改革方案应经过该企业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使各项决策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四、产权制度改革应当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要真正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切实在明晰产权,明确权责方面下功夫。国有或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评估资产,明晰产权,切实纠正公有资产所有权主体虚置的问题,增强资产的关切度,以确保公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为改制而改制,一哄而起,缺乏规范,使改革措施扭曲变形的倾向。

5.积极推进社会保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安全网和保险阀。在一个社会里,效率和公平,一直是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关注的话题。过分讲究效率,置社会公正、公平于不顾,社会上的弱者就会有意见,心理不平衔。过分讲究平等、公平,置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于不顾经济就会缺乏生机和活力,到头来,社会事业,包括社会保障,也会失去坚实的有力的物质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宏观上,工会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要始终坚持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方针。对于这一涉及亿万职工及家属切身利益的改革,工会一定坚持实行民主决策,职工总体受益,不超过职工实际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在统一开放的市场经济中,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参加竞争的条件与机会应当均等。因此,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也必须包容所有的经济成份,不分职工身份,不分用工形式,实行社会统筹,社会管理,并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以保证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与劳动力资源的正常流动和合理配置。在微观上,工会要大力向职工群众宣传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综合群众的意见,对改革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性建议。积极参加社会保障机构,参与和加强对保险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与此同时,工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大力挖掘自身和社会潜力,兴办职工互助保险。

6.要进一步提高工会于部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

目前,人们对劳动关系的迅速变化还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和认识,大量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工会、企业、政府三者协商机制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调节理论、调节手段和调节方式仍然滞后,以致于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和纠纷的出现,不少工会干部感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还有的是在被动应付。外部机制的建立当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工会千部和广大职工要尽快提高法律意识以及依照法律进行权益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工会干部要尽快从过去忙于行政事务和文体活动的工作模式中解解出来,在认真掌握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上,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熟悉劳动者在生产管理岗位上的工作、生活情况,熟悉国家一系列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和法规,认真研究企业在贯彻国家劳动法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讨解决劳动纠纷,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广大劳动者是最积极、最活跃的生产力要素,是企业发展的主体和生产经营的主力军,劳动者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充分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是在企业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四有”,职工队伍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对此都要有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