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是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五条到第九条给工会规定了五项任务:即发挥职工主人翁作用的任务;“两个维护”的任务;参与管理和监督的任务;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任务;对职工进行教育的任务。这五项任务的第一项,是我国工会的总任务,也是实现工会其他四项任务的根本前提。反过来说,其他四项任务是完成总任务的保证。特别是“两个维护”的任务,这是工会独特的任务,也是最基本的任务。正如刘少奇同志1951年在《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文中所指出的:“普通的特别是政治上落后的工人,他们来加入工会,并积极参加工会中的各种工作,出发点和目的是什么呢?……他们通常的出发点和目的很简单,就是要使工会成为保护他们日常切身利益的组织……如果工会脱离了保护工人利益这个基本任务,那么,他们就会脱离工会,甚至还另找办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工会就会脱离工人群众。”(《刘少奇论工人运动》第407页)工会如何把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作为自己的基本任务,就认识而言,不大一致;就工作而言,差距很大。究其原因,既有外部环境的种种阻力问题,也有工会自身体制方面的问题;既有党政及工会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又有客观形成的实际问题。总之,原因复杂,困难较多。本文试图对现实做一些分析,并从理论上做一些探讨。

一、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是工会运动基本规律的内在体现

纵观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运动的历史,社会主义中国的工会运动有一条最基本的规律,就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它对工会运动发展的全过程起主导的决定的作用。

(一)规律是客观存在的

对于工会的维护问题,在我国工运历史上不断做过有益探讨。刘少奇同志认为工人群众的利益“包括日常切身的与根本的,个别的、部分的、暂时的与整个的、长远的利益”。(《刘少奇论工人运动》第408页)李立三同志直接提出:“在有关工人生活的具体问题上,在劳动条件的问题上,公私利益之间还是存在有一定的矛盾,这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中,还需要有代表工人群众的工会组织以及还需要执行保护工人群众利益任务的客观基础'。”(《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册第102页)李立三同志所指的国营企业中“公私矛盾”,主要内容有三:第一,行政方面所代表的是整体利益,而工会所代表的是个人利益;第二,行政方面所代表的是反远利益,而会工所代表的是眼前利益;第三,行政方面所代表的是生产,而工会所代表的是分配。他认为:在国营企业中,行政与工会如果没有这样的“分工”,那么,工会就是“可有可无”的。邓子恢同志1950年7月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的报告中提出了著名的“工会具体立场问题”。他强调工会工作者“应该明确地站在工人阶级利益的立场”,“说话、办事、看问题、提问题、处理问题,都应该从这个立场出发。”他认为“这是工会工作的基本问题。工会之所以需要,主要就是为了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否则工会就成为多余的了。”(《工运理论政策研究资料》1989年1、2期第16--17页)现在看来,这些观点都是正确的,不仅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这些有益的探讨总是受阻,甚至受到批判。1951年底,全总党组召开了扩大会议对李立三同志进行了错误地批判。1952年初赖若愚同志到全总接替李立三同志的领导工作后,也强调以生产为中心,在实际工作中紧紧抓住了这个中心。但当时只注重了发展生产,而忽视了群众生活,只注重强调国家和阶级的长远利益,而忽视了关心群众的切身利益,以致造成工会脱离群众的现象。到1954年这种现象已经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赖若愚同志提出了“如何对待群众?”这样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他认为“在社会主义企业里,工会与行政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办好企业、发展生产,都代表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关怀工人的切身利益。但是,由于工会和行政工作性质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差别和矛盾。从工作方法上看,行政主要是自上而下地进行工作,而工会主要是自下而上地工作,这种工作方法的不同是完全必要的。再从看问题的角度来看,行政常常容易从上面来看问题,而工会又常常容易从下面看问题,都可能有片面性。这种差异在党的领导下,经过讨论,无完全可以求得一致的。”(《工运理论政策研究资料》1989年1、2期第31页)这些观点本来是符合规律的,但到1958年全总党组召开扩大会议对赖若愚同志又进行了批判。批评赖若愚同志“不仅重复了而且扩大李立三同志在全总工作时期所犯的错误”(《建国来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汇编》上册第656页)这个结论充分说明:谁做工会工作也得维护工人群众的具体利益,这就是工会运动的基本规律。实践证明,规律是客观存在的,违背了这条规律工会工作就受到影响。

(二)认识是逐步深化的

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问题一直是建国以来工会理论是非的根本问题。1973年恢复工会以来,工会于部心有余悸,对维护问题不敢触及,直至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在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提出了利益原则的问题。他说:“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邓小平文选》1957—1982年第136页)1983年在中国工会十大致词中,李先念同志进一步提出了特殊利益、具体利益、自身利益的问题。他说:“在我们的国家里,全体人民有着共伺的经济政治社会利益,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是,由于劳动分工、经济形式等等的不同,各部分人民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殊利益。这些特殊利益,只要不同社会总的利益相冲突,就应当受到尊重……党通通过各方面的工作和政策,正确地协调各部分人民的具体利盎关系。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同时又是职工群众自身利益的保护者。”(《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下册第1051页)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历来是党和政府联系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主义民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要理顺党和行政组织同群众团体的关系,使各种群众团体能够按照各自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能够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46页)党的十三大以后,1989年中央12号文件重申了十三大的提法。1993年在中国工会十二大的祝词中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更加明确提出:“各级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这些提法之所以越来越明确,正是针对现实和适应改革要求的,是合乎规律发展的。历史一再证明,工会的性质作用,决定了工会必须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时刻与职工群众保待密切的联系,这是工会工作的生命线,是工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离开职工群众,失去了职工群众的信任、拥戴与支持,工会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丧失了安身立命的基础。

(三)两个维护是辩证统一的

在社会主义中国,为人民谋利益是我们党和国家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这就决定了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性。但是,在认识这个一致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总体利益同具体利益之间,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具体利益之间也还存在差异或者矛盾。这些利益差异或矛盾表现在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和民主权利等方面,而且是大量的、经常的、动态的,它需要我们相应地付诸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协助工作,不断地化解矛盾。我们就是在不断地协调利益差异,解决利益矛盾的过程中去达到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目的。所以工会工作必须从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要求出发,“务必最周密地关心工人群众一切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权利,即使是最微小的事情,也必须予以关心。只要工人群众的这些要求无损于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及其经济发展,无损于劳动人民的其他部分,亦即无损于工人阶级根本的、整个的和长远的利益,就应该力求满足工人群众的这些要求。”(《刘少奇论工人运动》第408页)然后逐步地提高职工群众的觉悟,来实现我们党的要求和目的,建设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正是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所在。所以应该说,总体利益是具体利益的总和,具体利益包含在总体利益之中。总体利益是在社会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不断得到协调与实现的过程中逐步体现和实现的。没有社会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也就没有了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忽视群众的具体利益,实际上也就抽掉了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具体内容,其结果不仅是抹杀和损害了群众的具体利益,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而且必然要损害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

所以,工会必须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入手,进而实现对整体利益的维护。无数事实证明,工会越是关心职工疾苦,越是维护职工权益,就越是保护和调动了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这就从根本上维护了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

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工会工作的客观要求

最近,全总主席尉健行在全总十二届三次主席团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往往忽视利益的差异性,使工会难以充分体现群众组织的恃点。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个问题还显得不太突出,那么在发展让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利益的多元化,这个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了。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工会应该也必须更多地从职工群众方面考虑和提出问题,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也应该与党政有所不同。”计划经济体制下,在职工、企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往往是强调全会整体利益的一致性。企业的行为实际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在这种体制下,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作用并不明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格局的逐步形成,使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趋向明晰化。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多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的并存以及劳动力的商品化,带来职工择业的流动性和多向性,这些不可避免地导致劳动关系的紧张和劳资矛盾的摩擦冲突。同时,激烈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商业原则,促使企业为提高自己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往往忽视职工劳动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争议和纠纷会增多,劳动关系问题将成为社会矛盾中的突出问题。此外,随着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等项制度改革的深化,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必然会涉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他们迫切需要工会组织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设身处地地为职工着想,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协商解决好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矛盾,切实维护好职工的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整个社会的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了一个多层次的利益结构,并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差异和矛盾。

(一)工人阶级同其他社会集团之间的差异和矛盾

1.同农民之间的差异和矛盾。从宏观上看,这种矛盾表现在经济布局、产业结构、投资方向、价格体系、社会政策诸多方而。从微观上看,职工同农民的矛盾则集中表现在劳动报酬和消费资料的分配上。从统计数字来看,1952年至1978年的26年间,全国居民消费水平提高了77%,平均每年提高2.2%,其中农民提高1.8%,非农民提高趴9%,城镇高于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1978年至1990年的13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了2,9倍,平均每年递增3.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4.3倍,平均每年实际递增9.3%。这些数字表明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城镇职工。当然,总体水平工人还是高于农民。

2.同个体劳动者及私营企业主之间的差异和矛盾。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扶植下,我国个体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在劳动方式、收入水平上,职工同个体劳动者及私营企业主之间有许多差异。据统计,全国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1993年底达到了23.8万户,从业人员达到372.6万(其中出资者51.4万,雇工321.2万),注册资金680.5亿元,户均资金28.6万元。从个人收入来看,一部分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在短期内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他们的收入全国很难统计,有材料反映:在少数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出现了民办企业家俱乐部、私营企业商会等组织。入会成员交纳的会费有的年人均几万元到几十万元。可见,他们的年收入从几十万到几百万,有的已经成了千万富翁、亿万富翁,是一般工薪阶层的几十倍、几百倍乃至更多倍。

3.同“三资”企业里国外投资者及经营者之间的差异和矛盾。从职工收入和生活情况看。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国有企业的120%,实际执行起来没有完全落实,而且工资外的其他福利待遇也不落实。有些外商为获取高额利润,经常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而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置于脑后。就货币工资来看,总体上说,   “三资”企业高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但在企业里一线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差距很大。九四年上半年,国家有关部门从全国制造业已投产的947家“三资”企业中进行抽样调查,12.56%企业的管理人员,12.48%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11.19%企业的管理兼技术人员和40,97%企业的工人的月薪低于300元;53.43%企业的管理人员,47.73%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34.74%企业的管理兼技术人员和52.47%企业的工人的月薪在301-600元之间;18.77%企业管理人员,17.42%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12.98%企业的管理兼技术人员和4.96%企业的工人的月薪在601-900元之间;10,56%企业的管理人员,7.71%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6.76%企业的管理兼技术人员的月薪高于900元,而工人一个也没有。其中经理层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工资更高。从这几组数字可以看出,月薪600元以上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占29.33%,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占25.13%,企业的管理兼技术人员占19.74%,工人只占4.96%。

(二)工人阶级内部各个利与集体之间的差异和矛盾

1.发达地区同发展中地区之间的差异和矛盾。我国地域辽阔,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发达地区(多为沿海地区、新老工业茫地)同发展中地区(多为内地城乡、老少边穷地区)的职工在劳动生产率、工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上的差距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据全总抽样调查的结果表阴,收入最高省,年人均收入为全国职工平均收入的160%,在高收入段(即年收入在6000元以上)的职工分布中,最高省约占比例为70-80%;职工收入最低省,年人均为全国职工平均数的74%。最高省相当最低省的2.17倍。据统计,改革后东南沿海地区的职工人均工资每年递增11.2%,平均高出西北内陆地区三个百分点。

2.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同暂时富不起来的一部分人之间的差异和矛盾。由于劳动形式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使得一部分人有可能依靠各种乐道,较快地富裕起来,并且导致这部分人同其他人的利益矛盾。从城镇居民家庭金融资产的分布状况看,截至到1993年8月底,城镇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总额已达11430亿元,人均4969元,户均16895元。高收入户人均金融资产是低收入户的9.l倍。高收入户主要是由一些企业承包租赁者、公司经理、经纪人、演员、出租汽车司机和从事第二职业者家庭组成;低收入户主要是那些家庭人口多就业人员少、离退休人员、在部分不景气企业就业的人员家庭组织。这两部分人之间的矛盾既有多劳多得同少劳少得的矛盾,也有按劳分配同非按劳分配的矛盾,还有合法收入同非合法收入如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的矛盾。

3.行业、企业之间的差异和矛盾。由于种种原因,不同的产业、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的企业之间,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过去存在的差异,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表现在职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上,就产生了诸多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差距。就行业差异而言,收入最高的是旅游业,收入最低的是印刷造纸业,旅游业比印刷造纸业高一倍。企业的情况更是多种多样,差距也很悬殊,无法类比。

4.企业内部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差异和矛盾。企业的基本矛盾是工厂管理机关和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即经营管理者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而职工中不同层次的划分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差别,则是这种基本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就工业企业的结构层次来说,一般有四个层次,即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和作业层。职工中正是因为层次不同,各人所获得的具体利益就有了差别。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同社会集团、不同社会群体在各自收入水平发生变动的高低、快慢中,在各种不同机遇,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地位的变化中,提出了带有完全不同内容和不同指向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其中隐含着社会利益调整中对社会分配政策的不平性或公正性的政治和经济要求。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和磨擦,是正常现象,但也要求工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加大维护的力度,,利用自身的持点和优势,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帮助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这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工会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提出的客观要求。

三、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法律维护职工利益是工会的基本手段。《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公司法》等都对维护职工权益做了明文规定。《工会法》从立法主旨、内容设置以及工会权利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它是将维护的任务作为工会权利、义务的核心内容。如果说《工会法》为工会的维护权利提供了第一部法律依据,《劳动法》则继之对工会的维护权利进行了具体化、明晰化和强化。,整部《劳动法》明确赋予了工会十项权利,即:依法活动权、裁减人员同意权、解除合同于预权、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权、延长工时同意权、参与劳动争议调处权、执法监督权以及组织职工民主管理权、参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处理权、监督社会保障基金使用权。

法律虽然赋予了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权利,但行使起来较难,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小型企业工会维护的难度更大。工会要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关键是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解决维护的“难点”

工会维护的难点很多,但关键的一点是权大于法。其要害是:工会干部替工人说话,无人替工会干部说话。.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三条措施:

1.党委要加强领导,做好行政与工会关系的调节工作。邓小平同志1957年《在山西省太原部分厂矿负责干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厂矿搞了一长制以后,民主少了。我们有些同志把一般群众思想觉悟估计高了,认为不再需要做思想政治工作了,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个人与集体总是有矛盾的。群众的意见无非是对的,不对的,所以要让他们有说话的地方,有出气的地方,他就不搞民主了。……工会的屁股应当坐在群众那里。企业中,行政应更多地从国家方面考虑问题。工会应当更多地站在群众方面看问题,代表群众的利益。这两方面有矛盾,但困个片面结合起来就全面了。过去企业是共产党脱离群众,是群众看党、政、工、团都是一伙子。行政和工会两部分有了矛盾,可由党委来调节”。(《邓小平论工人阶级与工会》第112页)在我国,党的领导是职工当家作主的保证,职工当家作主又是党的领导的体现。共产党的领导说到底是领导人民更好地当家作主。广大职工在国家和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标志着工人阶级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地位,也影响和关联着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因此,在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方面应该扩大工会及职代会的实际权力。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工会、职代会的权力扩大了,实际上是党的权力的延伸。因此,当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待遇或遭到打击报复时,党委应当出面调节,替工会干部说话。

2.政府要依法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

《工会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工会这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体现。邓小平同志1950年《在西南局城市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提纲》中指出:要“用高度的热忱去关怀工人阶级的各方面,从政治上、文化上、生活和物质福利上去关心他们,不要忽略有利于工人的‘小事’。要反对有些同志利用工人的错误观点,他们在困难时依靠,顺利时就不依靠;需要时依靠,不需要时就不依靠,口头上依靠,思想上并不依靠;他们要求工人的多,给工人的少。”还说:“忽视工会工作,就说不上依靠工人阶级,,(《邓小平论工人阶级与工会》第101页)工会是政府的社会支柱,是一支强大的社会力量。按列宁的话说:工会应当是国家政权最亲密的和不可缺少的合作者。”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柱石”。)《列宁选集》第四卷,第587页)。如果工会这个柱石不稳了,国家政权必然收到损害。所以,国家保护了工会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保护了国家。

3.工会要解除思想顾虑,挺直腰杆加大维护的力度。由于对工会的几次错误批判没有从历史上研究它的危害和产生的后果,所以其阴影迄今时隐时现,工会工作者的普遍心理是怕犯错误,教训是经党委点头办事保险。其实,这种担心和顾虑是大可不必的。当前,工会干部一要在思想认识上解除顾虑,振作精神,挺直膜杆,放心大胆地去维护;二要在自身建设上花力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更加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以更大的作为争得党政的更大支持;三要实行联合制、代表制。《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农纨工会和城市由过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如果各级产业、行业工会和乡镇、街道、“三资”、私营企业工会,横向实行了联合制、纵向实行了代表制,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全会代表职工群众,整个工会的维护状况就会大大改观,维护力度就会加大,维护作用就会更好地发挥。这样,就可以用整个工会组织的力量去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上级工会就能更好、更多地为下级工会说话、办事、着想。并能从体制、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上加以保障。

(二)1明确维护的“重点”

工会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配点应包括三个内容:

1.在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中工会维护的重点是个人利益。社会主义的国家利益是全社会劳动者的共同利益,职工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国家来实现的。所以,职工的社会利益代表者是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企业是社会财富的直按创造者。它们既承担省国家的总体利益,又承担着企业集体利益和职工个人利益。企业是职工集体利益的直接体现者,职工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在较大桯度上取决于企业集体利益的实现程度。所以,职工的集体利益代表者是企业。职工对物质和精神利益的追求具有工人阶级这一社会集团成员的同一性,但是更多的是表现为个体之间的差异性。国家和企业主要是解决同一性问题,而对于个体的差异性需要,国家和企业是无法顾及到的。同时,由于国家、企业多从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同一性上考虑问题,很容易出现忽视差异性的现象。这就需要工会来帮助解决。所以,职工个人利益的代表者是工会。这里说的个人利益中“个人”不是指人类中的纯个体,而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因此,职工个人利益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工人阶级这一类成员的身份和地位决定的带有共性的利益;二是工人阶级成员中具有特殊性的一类人的利益,比如,女职工的利益,离退休职工的利益;三是工人阶级中个别有代表性成员的利益,比如劳模的利益。

2.相对长远利益而言,工会维护的重点是眼前利益。,所谓眼前利益,就是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就业、工资、,物价、住房;安全生产以及儿童入托、孩子上学等方面的问题。拿李立三同志的话说,就是要吃的穿的住的好一点,生病可以住医院,孩子有牛奶吃,办好托儿所等等。这就明确地指出了眼前利益的具体内容。.如果这些日常的、具体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工会又不积极地去维护,而且大谈长远利益的话,职工就会不感兴趣。工会就会脱离职工群众。

3.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工会维护的重点是被管理者的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工会应该站在全局的高度,通盘考虑所有工人阶级成员的利益。但是在企业中,管理者为了完成生产任务,提高劳动效率,往往会发生照顾本位利益和过于热心本位利益的现象,因而容易产生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样就可能造成工人群众利益同管理企业的厂长、经理人员或主管机关利益的某些矛盾。“因此,在社会化的企业中,工会就一定要负责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可能促进他们物质生活的提高,经常纠正由于国家机关的官僚主义弊病而造成的经济机关的错误和过于热心本位利益的现象。"(《列宁选集》第4卷第584页)。

(三)把握维护的“立足点”

当前,工会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一个总的原则,就是要掌握新形势下职工利益的特点,根据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和职工对具体利益的不同要求,选择不同的立足点,最大限度地去表达和维护。在通常情况下,最主要的应把握三点:

1.职工利益的受制约性,要求工会从现实的可能性出发,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职工利益的实现,要受到国情、厂情和社会历史条件制约。当的,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温饱水平向小康水平过渡,这就是工会维护的阶级性立足点,而且重在立足于进一步解决温饱问题上。如果职工群众脱离这个阶段的可能性,而提出过高的要求,工会不但不能维护,而且应当采取科学的态度,说服教育职工回到现实的可能性上来。同时,企业经营的好坏、经济效益的高低也决定着职工利益的实现程度。这样,工会就只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来维护,并且适时地把职工对实现具体利益的追求引导到发展生产上来。

2.职工利益的多元化,要求工会从改革的需要出发,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一个充满利益矛盾的过程,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扩大,这种矛盾将会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了解、不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只强调利益的一致性。那么,就可能维护了一部分职工的利益,而忽视了另一部分职工利益。为此,工会必须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充分认识和掌握利益多元化的现状和由此产生的利益矛盾,支持和帮助国家及行政协调解决好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3.职工利益的持殊性,要求工会从实际情况出发,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改革开放以来,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加速经营机制的转换,使劳动关系复杂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国有企业,随意延长工时,非法克扣或故意拖欠职工工资,有的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在不安全的劳动条件下作业,致使伤亡事故不断发生,有的野蛮侮辱、毒打、体罚职工,使用章工的现象屡禁不止,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就需要工会不仅善于、而且敢于与这些不同性质、不同形式的侵权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充分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