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模范的评选奖励、命名和落实待遇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笔者从1985年起就分管劳动模范的评选、奖励和管理工作。在多年的工作实践冲,我觉得对劳模在评选、奖励、命名和落实待遇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下面就谈淡个大粗浅的看法。

首先,是评选劳动模范的尺度问题,也就是指如何掌握劳范的评选条件问题。在解放初期,评选劳模多是从体力型去考虑的,看其劳动态度、老黄牛精神,任劳任怨、不怕苦不怕累去衡量的。当然也注重从技术操作、刀具革新改造、完成的工作量等方面去评选。因此那时评选的对象大多是劳动生产第一线的工人。比如全国劳模王崇伦就是刀具革新能手,一个普通的车床工。

到了九十年代,评选劳模的尺度开始有所转变,大多从智力方面来衡量,即是从生产管理、科技发明式在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方面所作出的贡献来评选,评选的对象大多是厂长、经理、艺术家、运动健将、医务人员、教师等等,对于这种评选尺度的变化本是无可非议,然而,存在的现实是过去评选生产第一线的工人,比较容易评选出来,且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亦比较容易落实,原因在于首先在第一线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人劳动态度和劳动成果可比性强,容易分得出优劣,其次是那时奖励着重以精神、荣誉的奖励为主,物质方面的奖励是极少的,“红眼病”亦很难产生。但是当评选劳模的尺度由体力向智力转变以后,不同的行业可比性就不那么强了,加之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性和水份大等弊端,难免在评选芳动模范时对作出贡献大小的尺度有失偏颇,结果往往会出现从领导和上级的角度去看,企业法人代表,即是厂长、经理作出的贡献才是最大的,而在平凡的劳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普通工人、(农民)所作出的贡献就显得微不足道了。还有在科技、文化、医疗、技术、体育等方而作出了突出贡献的专门家,由于事迹突出和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推荐评选也不会成为问题。笔者在这里要强调和指出的是,当上级有关部门给下级下达任务指标而评选对象为劳动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农民)时,下级或基层在推荐评选时往往会感到十分棘手,这是由于各层领导在衡量贡献大小的尺度问题上多从反映经济效益的统计数字上去考虑,至于在平凡的一线劳动生产岗位上劳动的普通工人就很难发现他们在精神上的闪光点,他们的事迹和所作出的贡献造成的社会效益,仅仅用经济效益尺度又是很难去衡量的,因此评选的尺度和眼(目)光大多只盯在法人代表的位置上,评选、推荐一线的工人时往往就变成“难产”了。而作为上级有关部门是认真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在下达劳模评选指标时对法人代表的比例给予一定限制,而对一线工人的比例则给予保证。笔者之所以要提出这个问题主要是提醒基层的同志,在平时调查了解或培养先进人物时目光要多放在劳动生产第一线的普通工人身上,因为这部分人的先进事迹往往是容易被忽略的,从平凡当中发现出伟大也是不容易的,他们是物质财富的直接创造者,这点也是容易被人们淡忘的。

谈完推荐评选问题后笔者想谈谈劳模待遇的落实问题。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些现象是易者易、难者难,即法人代表、管理人员落实待遇易,一线工人劳模落实待遇难。分析起来原因有三:一是前者有一定的权力,对落实待遇方面有支配权,而后者则无;二是群众对前者权力的敬畏不会对其落实待遇产生“红眼病”,而对后者则往往容易产生;三是落实待遇的经办部门和人员有时会“看权”行事而不是“依法”行事。笔者在本文中谈及的落实待遇问题主要是指劳动模范的短期外出休假旅行、给予重奖、优先分房等等方面。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对策是:

一是上级有关部门应下发有比较易于操作的硬性规定或制度的文件,并且不时派出有关人员深入到评选劳模的单位调查了解待遇落实情况,对有些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或人员要努力做好疏通协调工作。

二、作为推荐评选劳模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阵地,相对集中一些时间着力宣传先模们的突出先进事迹,宣传他们为社会作出的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除此之外,还应宣传“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的道理,使群众对先模们能正确地看待其主流和贡献,不至于对他们过分的苛求,避免过去社会上常出现的“先模人物觉得外界压力太大”以及“模范人物难当”的现象。

三、在评选推荐工人劳模时,应着重从其在科技方面,即从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即技术业务方面所作出的突出贡献去评选推荐。至于操作能手等则可从本系统本专业方面去评选专门操作能手,不一定就加入劳模评选的行列。

四、评选工人劳模时,一定要事迹过硬和自下而上由群众层层推荐筛选,最后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定认可。这样评选出来的工人劳模有群众基础,其事迹令人信服,在落实各项待遇时阻力也较小。

最后笔者还想谈谈劳模的称谓和在开劳模表彰会上的奖励待遇问题。国务院在下达评选全国劳动模范的有关文件中曾明确指出:在企业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评选出来的先模的命名为劳动模范,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或管理人员就命名为先进生产(工作)者,虽然名称不同,但两者享受同等政治经济待遇。但是,在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上级命名单位在下发有关文件时或开表彰大会时,往往只用“劳模表彰大会”的名称有将先进生产(工作)者搁在一边之嫌.,另外对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的奖金往往是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几倍,有时竞高达10倍之多,这样问题就来了,那些被评为市级以上即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同志,他们在参加动模表彰大会时或领取奖金时,就会有一种被冷落的感觉和失落感。被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同志有时在人事部门为其落实升工资待遇时往往会因在文件中里找不到“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称谓而无法落实待遇。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是:一、既然称号的命名是因工作的岗位不同而不同,那么在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时条件应该相同,给予一次性奖励时奖金额也应相同,下发有关落实待遇的文件时也应加上“先进生产(工作)者”一笔。二、如要重奖劳模或先进生产(工作)者中的佼佼者,不妨用以前的“特等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等称谓来选拔有突出重大贡献者而给予重奖。三;在召开劳模表彰大会时不妨用“先模”表彰大会的名称,这样就能两者都兼顾到了。四、在评选先模人物时在命名上还可进行一些探索和改革,可以针对被评选对象的特点用更符合实际和一目了然的命名。比如“技术革新能手”、“技术革新标兵”、“体育明星”、“人民公仆标兵”、“明星厂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