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独生子女的劳保医疗费也应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从1987年至现在,我省各市对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子女,其劳保医疗费的处理办法是按粤劳险【1987】68号文件规定贯彻执行的,文件主要精神是,应本着算细账,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其标准工资高,负担供养关系少的一方单位负责。如父母标准工资一样,都负担同等的供养关系或没有供养关系的,则由父亲单位负责。文件还规定,独生子女的劳保供养关系确定后,除父母因工作调动或死亡等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变动。1989年10月,经省批准的(89)穗劳字第10号、(89)穗工字第80号文,规定在广州市区试行已办证职工的独生子女,劳保医疗待遇由夫妇双方各负担原规定待遇的一半。即夫妇双方是实行劳保制度的单位,由男方单位负责上半年,女方单位负责下半年;由个人与单位的分担,逐月结算。(除七种人是由一方单位负责,在此不详述)。试行规定是从1989年11月1日起,在广州市区实行,按过去有关规定已确定在一方负责劳保待遇的,不再改变。

应当说,以上两个文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必然也会遭到生生和息息。职工的生活与企业的盛衰,兴旺与否也息息相连。职工供养的直系亲腐、独生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也首当其冲要受到影响。原来有权威,能效法的文件规定,也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效力。当今对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关系的归属,划分有阻力,即使归属已划分并确定了在那一方,其劳保医疗费的报帐也存在难题。尤其是独生子女的劳保医疗成了一大难题。效益好的企业对独生子女劳保医疗费的报帐要酌情处理,没有以前那么开怀大度了。在出现滑坡了的企业,职工要报独生子女的劳保医疗费时,企业就难以兑现了。有一些职工拟将其独生子女的劳保关系转移到效益好的另一方单位,但转移不了,因文件已有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能转移,对方单位也不接受。总而言之,在执行中,对于不同经济效益的企业使职工的实际问题,难于合理妥善处理:特别是有些企业因种种原因,造成亏损,职工领不足工资,看病的医疗费无法报帐,怎能顾及独生子女的劳保医疗呢?这必然给职工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

在我们国家,一对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是我国国情和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执定了一系列优惠待遇。但有些规定,实际上不易操作,会遇到一些问题并不奇怪。目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国有企业职工已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可以把企业用于支付独生子女劳保医疗费这一块福利费也应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职工的独生子女的医疗费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职工要缴交一定比例的医疗统筹费。交纳金可按年龄0-3岁,4-6岁,7-14岁15-18岁四个档次(第四个档次只限于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学生)。第一个档次交费较其他档次高一些,因为这一时期的小孩,一般发病率较高,治疗费用较多一些,参加统筹人员在受益方面,只能报原规定的普通药费、手术费和抢救用的输血费的百分之五十。超过了定额的,超额部份就不予报账。对一些需采取高科技手段如B超、X光、肝功能等检查和化验来诊断急病其费用,也适当给予考虑列入报帐范围。企业如果能将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的开支向社会化医疗保险机构投入,的确对企业或职工本人都有好处企业少了一件麻烦事,而职工也会少-些怨气,同时企业之间不存在推委,扯皮现象。但有关部门,就要将这笔款项营运好,真正为企业,职工和社会服务好。

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全员合同制管理制度中,没有提到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劳保问题,只是规定职工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可办理劳保供养关系并享受有关劳保待遇。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推行现代企业管理中,没有制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料的劳保待遇的规定。因此,随着社会发展归改革的深化,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也要建立与之相配套。初期,肯定要做很多艰苦细致的调查,预测工作,同时需要金融专业人员的技术处理。任务是艰巨的。

为使国有企业减轻负担,能在同道起跑线上平等竞争,社会保险就要一体化。要像佛山市那样,给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佛山市大胆进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率先在全国实行养老、待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一体化,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现在将职工的劳保医疗稍为再扩大,将已办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子女的劳保医疗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相信只要各级领导重视,要办好职工独生子女的劳保医疗保险统筹是大有希望,在某种意义上,是为广大职工解决后顾之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起积极作用,也是工会组织为广大职工又办了一件实事、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