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工会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搞好大中型企业的必由之路。

截止1993年底,我国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l.44万个,占全部工业企业的4%,其总产值、固定资产净值和实现利润分别占全部工业的44%、62%和59%。由此可见,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起着骨干和主导的作用,是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力量。

当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民经济生产中虽然起着砥柱作用,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严重的困难和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一些企业在国家各项改革措施出台后已经出现了费用上升、效益下滑、亏损增加、债务严重的问题,个别企业甚至连税款也难以如期如数上缴,1994年全国国有企业产成品资金占用比上年增长24.2%,应收帐款净额比上年增加38.2%,部分国有企业确实是负债累累,特别是我们特区,完全是靠贷款搞起来的,负债率很高,如我市市属一百多家国有企业,93年的总资产是660亿元,净资产是160亿元,债务就有500亿元,负债率达76%左右,有的国有企业更高达104%。企业负债过多,企业办社会负担过重的问题已成为国有企业一个沉重的包袱。

国有企业的严峻形势摆在面前,解决这个问题,使国有大中型企业走出低谷,重振雄风,唯一出路就是加快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高企业对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这是解决国有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和根本出路,也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建立巩代企业削度,就是要继续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合理科学的目标,真正把企业塑造成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工会的支持、协助和监督、制约。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是孤立的企业行为,单靠企业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有广大职工的参与,因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方面,都涉及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贯彻实施,都离不开企业的广大职工,所以作为工会,这一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的工作,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更有着十分重要和不可取代的作用。一方面,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的许多举措,都需要工会组织职工参与和取得工会的支持、协助与配合。如工会组织、代表职工通 过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面重大决策和实施监督,参与主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切实维护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如需要工会让自和组织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解决职工困难,调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等等。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转换机制后,拥有包括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福利安排等在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防止违法越权行为发生,除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有关部门的检查管理外,同时也离不开工会和职代会的监督和制约。《公司法》规定,企业如果设置监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工会法》规定,企业违反职代会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护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可以派代表进行调查;开除、除名职工,要事先通知工会,如果违反有关法规和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劳动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等等。都是法律赋予工会对企业的监督、制约职能。所有这些,对于健康、有效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工会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问题。

《工会法》、《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工会依照法律相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事实上却有很多事务,工会需要以独立法人的主体资格去做,才具有法律效力,行使《工会法》赋予它的各项权益,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也才能直接通过自己的行为,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人条件共有四项,除第一项规定的“依法成立”外,其他三项某些基层工会组织,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基层工会组织是具备了的。他们有《工会法》规定的各项经费来源保证,有依法拨给的活动场所和设施,能够独立承担与其工作、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责任。然而《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条件第一项的“依法成立”,《工会法》规定的“依法”取得所称的“依法”,究竞依什么法,《工会法》已公布施行三年多了,至今未见有什么法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对此应针对基层工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尽快通过立法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基层工会要取得法人资格,至少应有多少会员,至少应积累多少经费、向什么机构申请批准、如何办理登记手续等等,使拟取得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织织有法可依。

(二)工会如何直接出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

《工会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注权益。但是,职工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有关法体、法规都仅是规定工会可以给予协助和帮助,却不能直接以工会组织的名义,出而维护职工权益。比如企业在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采取的措施中,违反法律或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侵犯了职工权益时,只能由职工本人采取行动进行维护。如果发生争议、纠纷,工会也只能给予同情、支持,或者接受职工委托,作为其代理人,而无权以独立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维权活动,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撼。对此,我认为,在现行的企业制度的改革中,工会可以通过全面推行梊体合同制度,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集体合同是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福利为主要内容,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在这里,工会是代表职工而不是以代理职工的代理人身份与企业建立合同关系。因而,工会作为签约人的一方取得了合同主体资格的身份。根据《劳动法》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定标准。这就是说,集体合同所维护的职工权益,已涵盖了单个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职工权益,如果企业违反集体合同,同时又就必然违反了单个劳动合同,侵犯了职工的权益;反过来,如果企业违反了单个劳动合同,同时也就很可能违反了集体合同。这样,工会就可以因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为理由,以合同一方主体的身份出而,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工会自身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

《工会祛》专章规定了工会享有的若干权利,但是,却没有规定阻碍权利行使、侵害这些权利的行为应负何种法律责任.以致这些权利形同虚设,缺乏法律保障。同时对于这些权利的规定,大多数都仅是“有权提出意见”、“有权要求纠正”、“有权提出解决建议”,或者“可以”如何如何等等任意性条款。有关方而如果不接受意见、拒绝纠正,不采纳建议,而这些意见、要求、建议又都是正确、合法的,又该怎么办,《工会法》均未作任何规定。即使是强制性条款,例如,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财产、经费和不动产的规定,也没有规定有关方面违反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给予何种法律制裁。对此,笔者认为,对《工会法》的这一缺漏,有关部门应通过立法,作出相应的规定,使工会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