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律工作 强化工会维护职能
去年以来,我会紧紧地围绕我市开展企业转机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强化工会的维护职能,以“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的身份,从做好工会法律工作的要求出立,依法为职工说话办事,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加强“源头参与”,表达和维护职工的权益
工会组织通过参与立法、决策、研究制定政策和改革措施,表达职工的愿望和意志,是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去年,我市有19家企业分别定为省和市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单位,今年全面铺开。为了做好工会的“源头参与”,去年6月,我会在向市委汇报工作时,主动要求参加市的企业转机建制领导小组,得到了商委市政府的同意,从“源头”上参与了市改制一系列工作的部署和研究,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市包工会转机建制领导小组参与了《中山市企业转机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行办法》一至五稿、市综合改革办《中山市企业转机是制实施细则》一至二稿的审查修改,就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运作、职工的民主管理、工会主席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富余职工的安置、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辞退职工的范围等重要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并在相关的条文中修改和采纳。在《中山市企业转机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行办法》下发后,我会及时根据省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意见的箱神,起草了《中山市总工会贯彻广东省<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于今年3月15日经市委办公室批转转发到各镇区党委、市直各副处级以上单位和经委下属各集团工业公司贯彻实施,作为配套文件执行。对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依法保障工会和职代会在企业转机建制中的合法地位,保障职工代表依法参加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领导人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方面,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中山造纸厂是广东省25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之一,厂工会正参与同日本联合株式会社、香港鸿兴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举行合资建立“中山联合鸿兴造纸有限公司”长达八个月的谈判中,当日商、港商用外国工会的要求来套用合资企业工会的工作时,厂工会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以及省、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为依据,对有关工会经费提成、工会权利、干部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生活安排等问题据理力争,从“源,头”上参与合资协议的制订,使协议在24章、67条文中,有6条提及厂工会的工作,特别是明文写上公司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做好工会工作”的字句,使企业在转制后,工会的合法地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二、积极调处劳动争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多年来,我会从领导到部门都十分重视这一工作,把做好这一工作看成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看成是为职工排忧解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去年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和《劳动法》以后,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投诉不断招多,我们对职工的每宗投诉,都认真做好调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处理。我市中区某鞋厂,由于资不抵债,企业决定出让给台商,除留下7名行政管理人员外,其余35名职工不问工龄长短,均作富余人员处理,分别采取发二年期、每月188元生活费,或一次性发遣散金4000元,一年内调出;或协助调外单位、办理个体经营等等;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提前办理退休。该厂职工派出5名代表到我会上访,引起我们的重视。这些职工工龄较长,甚至有二十多年工龄,而此处理办法,使他们人心傍徨,极需合理地解决他们的出路。于是我会把情况立即向区办事处和市劳动局反映,并以《中山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中山市贯彻<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依据,市总主席直接出面并派出分管领导和工会干部一起多次与他们研究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决定除了对部分职工办商调手续外,其余采取以下3条措施解决:1、对被辞退的职工赎买原工作年限工龄。由企业一次性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上年度本企业员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生活补助费,最多可发到24个月,同时享受失业救济待遇,劳动部门按规定协助重新就业;2、对商定辞职的职工实行“工龄断尾”方法,由企业一次性发给每满一年工蛉不少于二个月上年度本企业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的辞职费,辞职后可到劳动部门重哿登记就业;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人员,由企业为其一次性赎买原工龄,井按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一次性预交养老保险统筹金,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或办理离岗退养,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由于我们以政策法规为依据,较好地解决了这些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类似情况的职工的问题,职工感到非常满意。
我会的主要领导还直接参与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市横栏镇某外商独资制衣企业于1994年6月份起,因停产而停发全厂110名工人工资,经该镇劳动争议涓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签订《劳动协议书》,商定同年10月30日前厂方要将所欠工人工资11万元结清,但厂方以种种理由拒付。此为,职工派出3名代表于同年11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会主要领导会同其他仲裁委员组成仲裁合议庭,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14条,裁定厂方必须立即支付申诉方全部工资,并按“企业当月未发工资的,从下月第6日起,每日按欠发工资款1%计(至裁决日止)赔偿职工经济损失”之规定,作出强制执行仲裁,令厂方必须在12月4日前将所欠申诉方工资及赔偿工人因拖欠工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24.2485万元全部支付完毕,从而有力地维护了法规的严肃性和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办案,坚持原则,树立工会法律工作的权威
工会组织要做到依法办案,特别是涉及到一些重大疑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仗义执言,排除阻力,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依法去维护。市化工机械厂一名湖南阳的青工许某,与其在中山陶瓷总厂工作的同乡黄某,一日下班后各骑单车进城。在城区马路上,黄某被区派出所执勤的治安巡逻队员喝停,谓他“妨碍公务”而引起争执,走在前面很长距离的许某见状,回车过来问几旬,就被两名巡逻队员当街殴打,并喷辣椒水,用小手铐扣住手指带回街道治保会审问。当晚丘审问中,这两名巡逻队员大打出手,威迫他们在笔录口供中签名“承认错误”。直到第二天早上,黄、许两人的单车被罚了款后才连人带车放回。许某被打后,满身伤痕,一连十多天卧床不能上班,他先后向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市长专邮》、市公安局投诉,一直未见有答复处理。我会收到他的投诉信后,感到该职工无理被殴打致伤,事态严重,便马上派员到厂,向厂领导、工会了解情况,并找许某谈话和进行慰问。之后向市信访办详细汇报,取得了支持,由市信访办出具介绍信转到市公安局接待处反映,接行处安排我们到当事的区派出所要求领导查处。但当我 们与该所一名负责人和当晚打人的治安巡逻队员见面时,他们始终不肯承认“无理打人致伤”之错。在此情况下,我们想到工会组织有责任为职工申张做主,于是再到市公安局监察科投诉,在该科负责同志的重视过问下,事隔三天,当事的区派出所电话通知我们一起到市化工机械厂,召开了一个有厂领导、工会主席、两位所长、许某和我们参加的座谈会。会上,姓林的所长代表派出所向许某赔礼道歉,赔偿了医药费和营养费,并表示通过此事,教育全所干警,今后做到依法治警,从而使这一事件得到了解决。散会后,我们又请厂领导研究,解决许某医疗养伤的十多天缺勤工资的问题。
在调处案件中,对于那些违反法规,有悖原则,要求无理的一些疑难纠纷案件,工会组织则要主持公道,知难而进去妥善处理。市玻璃工业集团公司下属冠华薄玻璃厂一名姓罗的临时工,上班不到半月,因违反吊车操作规程造成工伤死亡,事后保险补偿因死者亲属亲朋要求补偿25万元而迟迟不能解决。尸体在殡仪馆停放七天不能处理,家属亲朋十七人一连七天在厂食宿由厂接待,拒不接受厂方按省、市工伤死亡保险规定办理补偿,其父甚至提出不达目的,则将尸体搬到厂来摆放。在双方争持不下的情况下,厂方只好请我会和市检察院派人到厂调解。
在调解中,我们先向死者的家属做宣传解释工作,坚持原则,申明法规的严肃性,教育他们正确对待。同时,我们对照省、市有关丧葬费、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其中省规定最高补2.57万元,比我市的规定高,建议厂方按省标准执行;但考虑到死者遗属(爱人和一个2岁大的女儿)家庭的实际困难比较大,爱人又没有工作,我们就与厂方协商,厂方同意可以适当增发困难补助费。在多次与死者的家属和亲朋协商过程中,检察院的同志也表示了“如协商解决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法院上诉,但判决原则上不能离开文件规定执行,如诉诸法院,按文件执行补偿对死者亲属更没有好处”的意见。经过整整一天四轮与死者亲属和亲朋时分时合的反复协商,对方要求的补偿额节节缩小,最后终于达成“补偿(含政策性补偿和特别困难补助)5.5万元,死者遗体按家属意见三天内火化,今后互不追究”的协议,参加调解的各方都感到满意。
最近,为了把工会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会已决定成立工会法律工作部,以便进一步加强法律工作,做好工会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