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监发(1995)3号

【编者按】最近,国家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持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它对于建立国有企业的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无疑是一场及时雨。据《南方日报》报道,粤西一个经济并不发达的小县,近年来每年用于公款吃喝的费用竞高达300多万元!招待费高的单位三、五十万,最低的也超过10万。公款吃喝,不但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工作,而且败坏了党群关系,同时也影响了经济发展。我们天天讲反腐败,究竟什么是腐败?用公款巧立名目胡吃海喝就是“败象”之一。反腐败不妨就从狠刹吃喝风入手。“只有破产的企业,没有破产的厂长经理”,这种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加强企业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持企业领导于部清正廉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的各种费用。

第三条 企业使用业务招待费应当加强管理,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每半年一次向职代会据实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由职代会向职工传达。

第五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金额、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对于不按期或者不据实报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督促散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企业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