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保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异同与接轨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工会组织在一些企(事)业单位中推行的双保合同,虽然又被人们称为“集体合同”,但这种双保合同与当前各级工会组织依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与要求,在各类企业中推行的集体合同,有着明显的差异。两者相比较,主要表现为“七不同”:
一是推行背景不同——双保合同推行于80年代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条件下,集体合同推行于90年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
二是目的要求不同——双保合同旨在完成企业承包生产经营任务的基础上,实现企业职工生活福利目标(即企业行政要为职工办的实事),它要求全体职工共同承担企业生产经营风险,集体合同旨在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实现维护集体劳权,它不要求全体职工共同承担企业生产经营风险,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不因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而受到影响。
三是法律依据不同——双保合同主要依据《企业法》和有关政策性文件精神,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其法律依1据不足;集体合同主要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其法律依据充足。
四是核心内容不同——双保合同的核心内容是企业承包生产经营目标和职工生活福利目标;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就亚条件(劳动用工)和劳动条件(劳动标准)。
五是内部机制不同——双保合同实行企业经营者承包的生产经营目标由企业全体职工“保”,企业全体职工的生活福利目标由企业经营者“保”的“双保“机制,集体合同依法实行集体协商、定期检查的民主监督和依法履行、违约必究的法律监督机制。
六是奖惩标准不同——双保合同的奖惩标准和办法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实行企业行政与工会主席互奖和互罚的办法,其奖惩标准带有陋意性,集体合同的奖惩标准和措施是依法制定,企业违约要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工会违约要负政治与道义责任,奖惩标准具有规范性。
七是合同期限不同——双保合同期限多为一年;集体合同期限多为三年。
从上述“七不同”可见,除“推行背景”与“合同期限”这两项外,双保合同有五个方面不符合集体合同的法律规范。
双保合同与集体合同相比较,也有五点相同之处,具体表现为:
一是合同性质相同——都是集体劳动契约。
二是合同主体相同——当事人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企业职工。
三是主体代表相同——职工一方代表为企业工会主席,企业一方代表为其法定代表人。
四是订立程序相同——都通过收集职工意见,双方平等协商,共同制订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上签订,再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和上级工会审查,向全体职工公布等法定程序。
五是合同形式相同——都是要式合同。对比两者的异同,我们将明确认识双保合同要实现向集体合同接轨,关键在于依法对其不符合集体合同要求的五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依法减少有关企业生产经营任务的条款,
二是依法扩大直接调整劳动关系,保障集体劳权(就业条件和劳动标准)的条款,
三是依法增加集体协商、监督检查、争议处理租违约责任的条款,
四是依法删除承包制条件下的“双保',机制,
五是依法强化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制。
此外,合同年限要从一年延长至两年或三年。这样,双保合同才真正、实现了向集合同接轨。
(作者单位:茂名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