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优秀工会干部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工会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工运方针,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求实开拓创新,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为我省的工运事业,为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表彰在工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宣传他们的事迹,总结他们的经验,激励广大工会干部弘扬中国工会的优良传统,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决定从一九九五年开始,评选表彰广东省优秀工会干部。
一、评选的范围和对象
我省各级工会干部。
二、评选的条件
工会干部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选表彰:
1.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履行工会职能,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名额
每年评选100名。名额原则上根据工会会员人数分配。
四、评选时间
每年评选一次,在全委会上进行表彰。评选工作须在全委会召开前完成。
五、评选办法
评选采用组织推荐,群众评议,上级考核,省总审定的办法进行。具体是;
1.由基层工会向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推荐参评人选;
2.由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进行初评,在听取具体人选所在单位职工群众和同级党委的意见后确定上报人选;
3.填报“广东省优秀工会干部”申报表。先进事迹材料要采取写实的办法,认真整理,文字在1000字左右;
4.省总工会组织部组织评审并考察;
5.报省总工会常委会审定。
六、奖励办法
凡评选为广东省优秀工会干部者,由省总颁发证书和奖金。
广东省总工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