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工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门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江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简称联合会,下同)是江门市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及企业工会自愿结合的工会组织,是江门市总工会属下的一级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联合会工作指导思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与外商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为职工群众服务,为促进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联合会的组成范围:
1.已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已设工会工作委员会的战线(局)所辖合资合作企业工会,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方式。原以工会分会、小组形式隶属于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会的三资企业工会组织,仍由其原工会管理。
2.对未正式组建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会有权依法直接吸收其职工参加工会成为联合会个人会员;联合会视会员人数发展情况,相应建立直辖的工会小组或分会,直至该企业工会正式建立健全为止。
第五条联合会最高机关是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联合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到五年召开一次,其代表由各企业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主要负责人和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代表及有关三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代表组成,人数较多的企业工会可适当增选有关方面的代表,所增选名额由联合会决定。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和主持联合会工作,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实行替补制。
第六条联合会设专职工作机构,由江门市总工会委派专人组成,在主席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会工作并对联合会负责,其职责是:
1.指导和组织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活动;
2.建立健全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制度,定期听取下级工会汇报、收集职工意见,对企业工会工作中重大事项,如与行政签定集体合同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就普遍性的或行业性的涉及职工权益问题,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或与企业经营者组织谈判解决,必要时向上级工会及党政反映,
4.遇有企业工会难以解决问题时或企业工会机构未正式建立健全而会员职工确需工会帮助解决问题时,派人或指定有关人员以联合会名义出面处理,
5.根据上级工会指示或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主席意见,做好其他应做的工作。
第七条联合会的基层组织是各企业工会,根据需要,由联合会决定产业性质相近的企业工会组成联合分会,联合分会定期召开所属企业工会主席联席会,传达上级下达的任务,交流汇报各单位情况,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联合分会负责人由主席联席会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企业工会依法民主选举主席,主席候选人一般由联合会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出。
第九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联合会及企业工会在企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工会的代表依法有权列席董事会的有关会议,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工会的活动方式应以业余时间进行、小型灵活多样为主,要充分发挥和依靠兼职委员和积极分子作用。如确需占用生产时间,须征符行政同意。行政应依法持工会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十一条联合会必须保护企业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经常关心他们并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难题;要通过有效方式切实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企业工会干部任职期淌后不再连任时而受到打击报复,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和要求上一级工会加以保护。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每月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合外箱职工)工资总额2%拨交当月工会经费。工会依法收足并用好、管好经费,对无正当理由迫期不交、少交经费者,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条例自江门市总工会颁布之日起生效,条例修改和解释权属江门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