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劳动法》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为配合市人大检查《劳动法》执行情况,我会于7月中旬组织对我市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调查。这次调查采用点面相结合、座谈会和调查问卷、调查表相结合的方法,调查了二市三区四家市直公司和市经贸委,共86家企业,26156多名职工。发放调查问卷1715份,收回1544份,其中属行政干部答卷415份,工会干部答卷123份,一般职工答卷1006份。召开了8场座谈会,参加座谈60多人。现将调查情况综合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情况

《劳动法》颁布后,我会以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作为工会工作的重点,努力发挥工会在汕头改革开放中的作用。

(一)学习宣传《劳动法》,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学习成效。

1.提高认识,把《劳动法》的学习贯彻作为工会工作重点来抓。我们协同市劳动局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系列活动,联合发文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突出工作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法制治市,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把贯彻《劳动法》真正落到实处。

2.培训骨干,帮助广大工会干部正确理解《劳动法》。《劳动法》 颁布后,我会大力抓工会骨干培训工作,先后组织了八批共103名工会千部参加全总、省总《劳动法》培训。市总本身对机关全体干部进行培训,并在市职工业余大学举办四期《劳动法》培训班,市直各局、公司485名工会干部参加培训。潮阳市、南澳县、龙湖区、金园区、升平区和达濠区等六个市、县、区总工会也举办《劳动法》学习班,市直各基层工会也积极协同行政部门举办《劳动法》学习班。这样,使广大工会干部比较全面、准确地掌握《劳动法》各项条款内容。在这次调查中,有68.85%和23.58%的被调查工会干部对《劳动法》内容表示“了解”和“了解一些”,仅有0.81%的工会干部对《劳动法》的内容“不了解”。这说明绝大多数工会干部对《劳动法》的学习理解是比较深刻的。

3.发挥优势,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我市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利用工会组织的网络体系、宣传舆论工具和阵地,掀起宣传、贯彻《劳动法》的热潮。我会充分利用《特区工报》,采取特约稿等形式,发表多篇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的文章。各级工会与劳动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了“全国《劳动法》咨询日”活动和宣传周活动。据统计,两次活动,全市设点18个,接待咨询群众10800人次,出动宣传车98车次,悬挂横幅标语361条,办宣传栏、黑板报3000期,有线广播宣传8600次,电视宣传48次, 印发宣传资料12000份,张贴标语16000多条,发放《劳动法》小册子5340本。据调查,被调查职工对《劳动法》内容表示“了解”和“了解一些”的,分别占39.96%和43.34%,表示“不了解”的仅占2.19%。

4.组织竞赛,深化学习成效。在学习宣传之后,我会与劳动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劳动法》知识竞赛活动,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干部职工参加这次活动。据统计,全市共发出试卷10万份,回收95480份,回收率达95.5%,及格率100%,优秀率达85%。与此同时,还精心组织了一支《劳动法》知识竞赛代表队,参加全省《劳动法》知识竞赛团体赛,获得优胜奖。此外,各基层工会组织还协同行政部门举办了150场次的竞赛,进一步深化了《劳动法》的学习、宣传成效。

(二)积极贯彻执行《劳动法》,发挥工会在改革和建设中的作用。

1.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制度建设。至1994年年底,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累计注册已达3461家,已开业的企业1450家。我们利用《劳动法》颁布实施这一机遇,认真学习、贯彻中办(1994)13号文件精神,加快在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步伐,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法))颁布一年来,全市共新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406家,相当1993年前11年组建的总和。同时努力研究和探索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新路子,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开拓进取,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发展,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和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劳动法》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实施《劳动法》的核心内容。去年,我市选择了国有、集体、“三资”等不同类型的28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改革试点,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对此,我们及时对基层工会干部进行培训,帮助广大工会干部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有关规定,更好地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此同时,我会与市劳动局、龙湖区总工会、龙湖区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合作,在汕头国际大酒店、中信华美(汕头特区公司)、正大康地—汕头有限公司、华建电子有限公司进行集体合同试点工作。

3.积极参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去年以来,我市各级工会积极参与《劳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广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汕头市《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社会保险组织实施办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汕头市实施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等十几部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订工作,加大工会高层次“参与”、“维护”的力度,许多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被吸纳到有关法规中去,推动我市让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促进改革顺利开展和社会稳定。

4.积极协调劳动关系,为汕头改革和建设服务。随着《劳动法》颁布实施,广大职工逐渐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职工群众的采信来访,特别是集体上访呈上升趋势。去年以来,我会直接接待、处理的有80多宗。在处理职工来信来访中,我们坚持维护国家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相统一。一方面,重视职工群众合理要求的妥善处理。如汕头市制鞋厂在转换机制中,由市工业物资经济发展公司承接管理,但由于一些工作简单化,对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兼顾欠周,造成26名职工集体来访。经我会信访室与承接单位领导协商,第二天下午就妥善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严格按政策办事,对职工信访中的不合理要求决不迁就。我会正是这样正确对待职工信访问题,及时协调、化解内部矛盾,为我市改革、建设服务。

5.积极参与执法监督检查,保障《劳动法》贯彻实施。去年以来,我会协同市劳动局和有关部门,先后开展两次劳动用工和三次劳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范围包括部分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乡镇企业,被检查单位100多个;检查内容包括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等方面,对部分严重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理。通过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促进劳动法制健全,提高法制观念,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劳动法》的贯彻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三)《劳动法》在我市贯彻执行已获初步进展。

在市委、市人大的重视下,经过全市党政工的共同努力,《劳动法》在我市贯彻实施已获得初步进展,主要表现在:

1.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工作普遍开展。市政府制定《汕头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之后,各市、县、区和市直局、(集团)公司都普遍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对本区域成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劳动合同制度正从点到面逐步铺开,已有37.53%的干部、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2.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我市已出台了工伤、待业、养老等保险暂行办法和制定了最低工资标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还有生育、医疗等保险将出台,使我市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为《劳动法》在我市进一步贯彻实施提供了切实可靠的保证。

3.劳动监察队伍已初步建立。目前,市、县、区都建立了劳动监察队伍,并积极开展劳动监察活动。

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共有450个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

5.相当部分企业已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修改厂纪厂规,以《劳动法》规范企业行为。

二、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我市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过程中,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对《劳动法》的学习宣传,存在“四多四少”问题。

我市在学习宣传《劳动法》中,存在面上宣传多,深入贯彻少;社会宣传多,企事业单位自身宣传少;国有、集体企业宣传多,外资、乡镇、私营企业宣传少;对上岗人员宣传多,对下岗人员宣传少。造成部分干部职工对《劳动法》认识不足,理解不深,执行出现折扣。

(二)借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机,裁减职工的现象严重。

据这次调查的86个企业统计,在册职工人数26156人,现在岗人数只有17940人,占在册数的68.59%。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为了轻装上阵卸包袱,在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过程中,大刀阔斧裁员。在离岗人员中,有1800人办理停薪留职,895人办理厂内退休,5417人属富余人员。市日用工业公司统计14个企业,在册职工1913人,在岗职职工只有923人,占在册数48%。潮阳市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属下40家企业,在册职工6918人,在岗人数只有2644人,占29%。市商业(集团)公司属下一公司,在册职工167名,现在岗人数只有40人,3/4的职工被企业裁掉。而经营者却出国、购房、再购房,出入乘坐小车。职工对此意见很大。某区一建筑公司,是一个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近来一方面录用新员工,一方面又到有关部门寻找有关富余人员的文件,欲借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机进行裁员。

(三)工会组织健全。

目前,我市有工会组织的职工人数只有27万人,会员22.5万人,尚有一半以上的职工所在企业未有建立工会组织,60%以上的职工没有参加工会组织。我市有开业外商投资企业1450家,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只有818和企业,仅占56.4%;有乡镇企业1524家,已建立工会的只有138家,占9%;有私营企业5862家,仅有一家建立工会组织。在已有工会组织的企业中}目前相当部分企业行政领导把工会看成是自己的下屈,任意撤并工会组织和调动工会干部,造成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工作难开展。

(四)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些条款明显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淌十年以上,当事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我市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却把“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提高到“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有的甚至二十五年以上。这明显与《劳动法》相悖。还一有些区办企业、乡镇企业有法不依,另立规定。如金园区有的企业规定年龄50岁(女工45岁)以上才可签订无固定朋限合同。升平区中马街道属下一家外资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系自制文本,不按法定年限订立,而由职工自愿确定,一年,二年,以至十年均可。

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由市劳动局统一制发的《劳动合同书》有的条款也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抵触,如合同书第七条第3款(二)规定:“‘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甲方不得解除合同”,言外之意,即过了规定的医疗期限,甲方就可解除合同。而《劳动法》则在第二十九条(一)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有较大的随意性。

在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对签订劳动合同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对市统一刊发的《劳动合同书》的条款随煮进行变换。如升平区一企业将《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甲方因故停工停产,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停工工资”贴掉,再在《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的双方需定的其他事项中附上补充条款,规定为按计件工资支付乙方的工资3企业停工停产,劳动者哪来计件工资?

(六)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部分企业经常拖欠退休职工退休金、富余人员待工生活费和职工的医疗费。甚至有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对退休职工和富余人员的工资分文不发。潮阳市商业局属下的化工原料公司,64名待工人员没有发给生活补贴,连患严重疾病和精神病也不例外。这次调查的5417名富余人员中,发40-00元的1914人,发110-150元的1011人父发160-200元的290人,发200元以上的180人,尚有1992人领不到生活补贴。市日用工业公司842名富余人员中,发40至100元的70人,发100元至150元的14人,758人企业不发给分文。在升平、金园、潮阳、澄悔、市直工业公司一些企业都存在拖欠退休金问题。如潮阳市织布一、二厂有300多名退休职工,去年10月以来没有发给退休费。

此外,还有部分企业加班加点、招芷工。龙湖区的连思制衣厂,(未建工会)去年底至今年初为赶任务,连续4个月加夜班,经常加班到晚上11时,加班工资则不按《劳动法》规定计发?职工意见很大,今年来就集体罢工怠工两次。去年潮阳市成田镇一鞭炮厂爆炸,炸伤好几人,都是童工。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

1.对贯彻执行《劳动法》认识不足,理解不深。实事求是地说,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在总体上还不能估计过高。这次调查表明:从宣传的广度来香,至今还有5%的企业干部职工不知道有个《劳动法》。有49%的企业干部职工对《劳动法》的内容“了解不多”或“不了解”;在415名行政干部中,有243人不知道集体合同及其规定,71人不知道劳动合同及其规定。有34.7%的干部职工认为订集体合同“无所谓”、“不必要”。有28%的干部职工认为订立劳动合  同“无所谓”、   “不必要”。

2.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沉重。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国有企业存在着负债多、职工多、富余人员多、退休人员多、行政干预多、老化因素(包括人员、设备)多的现象,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步履艰难,有的加上连年亏损,更是不堪重负,苟延残喘,连在职职工的工资都发不足额,更何况退休人员和富余人员的工资。

3.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不高,而且一些仍停留在企业福利状态,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部分要由企业支付,再如职工医疗基本上未形成社会保障,造成退休金发放不一致和不正常,医疗费报销标准不统一且有的单位要拖欠,这些都成了企业和职工的后顾之忧。我市各区、县(市)社保局对退休金的发放目前仍采取差额或变相差额的办法,这是造成困难企业退休职工拿不足或被拖欠退休金的主要原因。

4.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健全法律监督机制是保证不折不扣实施法律的重要环节。我市在贯彻实施《劳动法》过程中之所以存在着打折扣和随意性的观念,以及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反映出我市在法律监督方而尚有缺口。如上面提到的《劳动合同书》有个别条款与一些单位对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有悖于劳动法规,却又能够在用人单位实施,足以说明这一因素的存在。

5.工会的组织程度不宽。《劳动法》颁布以来,赋予工会的责任越来越大,担子越来越重,而从目前工会的状况看,尚未能适应这一新高度的要求。一是工会的覆盖而还存在着一定的空间,广度不够,二是工会开展活动的能力不够强,深度不足;三是工会在实际工作中的地位不高,特别是企业工会,经济上受制于企业,较难发挥作用,在维权上显得力不从心。

三、意见及建议

为全面贯彻执行《劳动法》,我们特提出以下的意见及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劳动法》实施力度。

1.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标准与实事求是的关系。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注意实施的渐进住。《劳动法》作为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其贯彻不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而是必须做的事情。当然,贯彻实施《劳动法》是一个过程,由于区域、企业之间的差别很大,不可能整齐地一步到位。但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不能以条件差和情况特殊为理由,也不能等一切条件成熟了再来贯彻《劳动法》,而是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劳动法》规定的标准靠拢。

2.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劳动法》的核心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广大职工在充分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尽责履行《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同样,企业经营者在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也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

这些权利与义务为企业经营者实施有放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深化企业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3.要认识依法办事与提高效益的关系,把企业行为纳入法制轨道。贯彻实施《劳动法》作为一种法律约束,使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科学管理,把提高经营效益建立在尊重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基础上,从而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而和谐的劳动关系又反过来促进生产力的解放,释放职工的潜能,激发职工的创造性,有利于企业获得长远的、稳定的经济效益。

企业是社会的细胞,劳动关系的执体,劳动者的“饭碗”所在。贯彻执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点在企业,关键在企业经营者。要加大《劳动法》实施力度,首先要求企业经营者纠正对《劳动法》的片面理解。其次,要求有一支强有力的执法督法队伍。对企业来说是要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政府来说,要有一支执法检查监督队伍。再次要求企业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必须与《劳动法》接轨,把企业倍理纳入法制轨道。

(二)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贯彻实施《劳动法》既要有总体安排,又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我们认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应抓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签订集体合同和职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依法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集体协议,是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因此,贯彻执行《劳动法》,要抓住签订集体合同这个关键环节。而要抓住这个关键环节,首先必须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其次,必须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发挥工会的作用。再次,必须坚持《劳动法》所规定的基本劳动标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目前我市在推行劳动合同制上遇到了困难。难,主要还是难在富余人员、停工待工人员签不签、怎么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上。有的企业反映:劳动者连活都没得干,还谈什么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三成以上。如果都先定额定员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在这些企业是实现不了的。因此,我们认为,在国有、集体老企业实行全员合同制度,应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不论是富余人员,还是停产停工人员,企业劳动者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先把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起来,使劳动关系法制化,其他问题再逐步解决。这不仅有利于《劳动法》的贯彻执行,也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稳定。

2.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目前,我市已实行工伤、待业、养老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生育,医疗保险至今仍未出台,随着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更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医疗保险问题更为突出,我市大部分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实行门诊包干,住院报销的做法,企业职工医疗待遇偏低的情况十分严重,一些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医疗费现象普遍存在。据我会对全市3000多户特殊困难职工建档中,就有40%的特殊困难职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家庭成员因病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不少企业认为社会保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养老统筹虽在企业退休职工中普遍得益,但还存在不完善的薄弱环节。据了解,各市(县)、区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养老统筹还得不到保障,出现部分退休金拖欠,甚至有少部分退休职工长期领不到退休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尽快出台生育、医疗保险,扩大保险覆盖而,逐步实现一体化的社会统筹,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创造一个良好社会环境。

3.加强执法的检查监督。《劳动法》的颁布,表明调整劳动关系有法可依,要使《劳动法》真正贯彻执行,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光靠企业是不够的,还需要各级人大、政协、党政工领导和劳动、司法、公安、工商、保险等部门分工负责、同心协力、齐抓共管,才能使《劳动法》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三)要加快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会组建步伐。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企业、私营企业迅猛发展,职工队伍人数不断壮大。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字,我市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有3461家,乡镇(集体)企业1524家,个体私营企业5862家,职工队伍人数已超过国有、集体企事业职工总数。目前这些企业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事件屡有发生,职工与企业的矛盾、纠纷和争议呈上升激化的态势。贯彻实施《劳动法》,这些企业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工会是贯彻实施《劳动法》一支重要的力量,是企业不可缺少的组织。因此,必须尽快加快在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企业、私营企业组建工会的步伐。而目前这些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仅靠工会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我们建议各级党政要根据中央两办(1994)13号文和中央六部委《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以及市委(1994)16号文件精神,加强领导,花大力气,帮助工会把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尽快建立起来。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用工。

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已有大部分企业实行招工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为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使用提供了一个良好基础,但是,我市目前劳动力市场管理比较混乱。这不仅不利于《劳动法》的贯彻执行,也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据有关部门反映,我市目前约有40万外来工,而列入我市劳动力管理的只有30%左右。这对我市解决企业富余人员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建议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外来用工的管理,严格控制招收录用外来工,使《劳动法》在我市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