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嘉德同志谈2%工会经费

全总副主席方嘉德在上月召开的全国工会财务工作会议上谈到依法开展工会财务工作时指出,按照《工会法》、《劳动法》收缴工会经费,在法律上不能有任何松动。

《工会法》规定的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是生产过程中活劳动的组成部分,是工人劳动创造出来的进入生产成本的一部分;是从工人创造的价值中扣除的用来作为工人福利、教育活动的一部分费用;是对工人维持和扩大再生产的必要补偿;是国家赋予工会的一个权利和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是对工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绝不是某些行政领导的恩赐。依法拨交工会经费,是企业行政应尽的义务。尉健行同志曾着重强诉,宁可用其他方法变通,也不要在2%上打折扣。因为2%是《工会法》规定的。如果在法规上一松动,这样可以减少,那样可以减少,就很难保证经费上解,影响所及不仅涉及到某一地区,还涉及到《工会法》的严肃性。他强调,工会财务工作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必须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