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保障
劳动力是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一个要素。最低限度地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这是任何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同的社会之间,不同的经济体制之间,对劳动者的基本保障而言,区别不在于要不要保障,而在于如何保障。我们国家,在以往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由国家按照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水平规定统一的起点标准,其保障原则由公平异化为平均,保障内部形式单一,保障水平低下。随着我国十多年的改革,特别是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客观经济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深对劳动者基本保障的认识、转变观念、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切实执行和监督有关保障标准,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必要性的认识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这一特征,从经济角度看,有积极一面,它偏向于强者,有利于经济发展;从社会角度看,有消极一面,它不会自发地保护弱者。在现阶段,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是绝大多数劳动者谋生的唯一手段。为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前者是强者,后者是弱者。在劳动力,市场求大于供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地位好一些;反之,就更被动。在劳动者之间,也会出现激烈的竞争,高质素的劳动者属于强者,而低质素的劳动者则是弱者。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并持续一个比较长时期的状况下,劳动者之中的弱者不是单个或极少数,占一定的比例形成一个群体。社会是一个整体,当一部分劳动者的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的时候,就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进一步激化就影响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所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必须在发挥市场经济积极因素的同时,也要尽量限制和消除其消极因素,有效地最低限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传统单一的政府分配逐步被打破,市场和政府双重分配机制将同时起作用。在改革中,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发生调整变化。一改革的目的要求,要使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更多的实惠,但利益关系的调整必然使一部分劳动者陷入较过去更为艰辛的困境。对于这种状况,我们不能因为出现贫困劳动者而反对和否定改革,走回头路,也不能只强调搞市场经济而把贫困劳动者置之不顾。坚持改革和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两者有密切关系,互为影响。最近广州市政府公布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在此之前进行的一些调查显示,约有百分之八左右的职工户,人均生活费低于保障线以下,去年底统计,有接近百分之三的劳动者处于失业。劳动者困难户的基本保障问题,必须纳入改革的内容范畴。
综上所述,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革的同时,有必要通过多种途径形式加大保障劳动者的力度。
二、观念的转变
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劳动者基本保障的内容形式也需要进行改革。但是,由于习惯于以往几十年计划经济模式的运作,认为保障是完全(全包)、平均的;保障是单纯经济性的;保障只是国家、企业的责任。这些观念与市场经济下的保障观念有较大的反差,特别在改革之初,会形成对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抵触情绪,以及对改革的逆反心理。本人认为,要使劳动者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基本保障的改革,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转变观念:
1.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只能是基本保障,不可能是完全保障。保障水平离不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我们团家对劳动者的保障只能是基本保障。基本保障所体现的是当劳动者遇到困难时,保障水准只能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既不是保持原有生活不变,也不是充分满足其各方面的需求。以往旧体制的保障,水平是很低的,由于平均原则和超前形式,使人们产生一种完全保障的感觉,其实弊端甚多。其一,完全保障是难以持久的,特别是主要依靠企业履行的保障,依赖着企业的经济效益,一旦企业效益下滑,陷入困境,只能是有心无力。其二,超前的保障脱离现实,各种要求不断提出,相互攀比,得不到满足就来情绪。其三,基本保障的目的是解决劳动者的困难和后顾之忧,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完全保障容易产生惰性,适得其反。保障工作之所以要进行改革,就是要克服各种弊端。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坚持基本保障,才能真正持久地起到保障劳动者的作用。
2.基本保障是国家、企业、劳动者(家庭)的共同责任。以往对劳动者的保障体现为国家行为,企业是国家的企业,劳动者是国家的职工,政府制定相关的保障标准,企业履行保障的职责,职工享受保障的权利。旧模式的就业用工制度、报酬分配制度、劳动保险制度,使职工形成强烈的依赖心理,“有困难找单位解决。”如一些被兼并企业的职工,要求新安排的工作地点、工种、报酬要保持原有的水平,否则就认为没有得到保障。又如一些生活困难户,年轻力壮的子女在家待业,父母回单位申请困难补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仍然要履行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义务,劳动者也应意识到自己(或家庭)的责任。就业保障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保障。改革后的劳动用工制度,使劳动者在就业上由过去完全被动转为相对拥有一定的择业权。所以劳动者应转变就业观念,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主动地保障自己。就家庭来说,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各成员都负有抚养或赡养的义务,家庭的基本保障,也有赖于成员之间的互相帮助。现时实施的社会救济和企业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均以家庭成员计算生活水平的,这体现了基本保障中家庭的责任。
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保障包括物质经济和提供服务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计划经济下,企业一上马,盈亏由国家包,不担心关闭破产,劳动者一进入单位,生老病死由企业包,不担心失业,长此以往,把保障看成是一种狭义的经济补偿。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亏损严重、经营失败的企业将会关闭、破产。劳动关系的改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劳动者将面临失业和重新就业的问题。改革的发展,劳动者的失业保障和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将会成为基本保障的首要任务。广州市在1987年建立了失业社会保险。按以往的观念,劳动者比较关注的是失业救济金的水平。现实中,按照“使就业者尽量避免失业,使失业者尽快争取就业”准则来确定的失业救济金水平不可能高的,仅仅是一个保障基本生活的水平。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侧重于组织生产自救、转业职能训练和职业介绍服务等方面Q通过观念的转变,可以引导劳动者在失业和重新就业问题上首先关注的是提供服务项目。除此之外,发展退休人员社区服务和帮助伤残职工加入残疾人组织,都是基本保障需要拓展的服务内容。
三、体系的建立
基本保障是社会整体的大事,涉及到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利益和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应朝着内容多方面、形式多样化、多层次发展,形成一个有效的保陳体系。这个体系应包括:
1.就业保障。就业保障是劳动者最基本、最主要、解决问题面最大的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在安置就业上,实行宏观调控指导就业,创造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在职业培训上,创造适合社会、劳动者需要的多项职业转岗培训;在就业服务上,鼓励支持发展各种类型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改革,形成一个新型的就业保障体系。
2.工资保障。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报酬,是劳动者劳动的主要目的和生存手段。工资保障包括合理付给和最低保障两个方面,即保障劳动老付出劳动后应得到比较合理的报酬,以及所得的最低报酬应该能够最低限度地维持生活。
3.社会保险保障。社会保险是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时最直接的保障。只有建立全社会的,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险种的社会保险,才能使劳动者得到基本的保障。
4.补充保险保障。补充保险不带有国家强制性,是国家法定保险的补充,起到补漏拾遗、引导合理消费、增强劳动者保险意识的作用。补充保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企业补充保险、工会组织的互助互济保险、劳动者个人储蓄性保险、社会团体建立的各类救助基金会等。
5.社会救济保障。社会救济属政府行为。救济对象逐步扩大到用人单位无力救助的生活困难劳动者家庭,使之成为劳动者生活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
四、实施和监督
制定保障劳动者的法规政策,建立基本保障体系,使之“有法可依”,这是一个方面。要使保障劳动者措施得到落实,还要努力实施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保障首先有赖于政府加强监督实施的力度。政府负有立法制策和监督实施的责任。在企业,履行基本保障责任(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等),会出现经济利益矛盾,不是所有经营者都自觉乐意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最有力的监督是政府的劳动监察机构,这个机构拥有检查权、纠正处罚权,对企业行为形成一种约束力。其次,要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肩负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能,同时对企业和职工的情况熟悉,发挥工会在劳动者保障方面的监督作用,有利于矛盾的及时缓解。再就是,要提高劳动者自我保障意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者保障方面的宣传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应该树立“劳动者的权益应该让劳动者知道”的 观点。提高劳动者的法制意识,使之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最后,是要帮助和引导劳动者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保障方面的纠纷。保障出现的争议是非对抗性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当会促使矛盾激化,甚至采取过激行动,无助于矛盾的解决。现有法规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及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等多种途径解决。使劳动者知道“投诉有门、解决有路”,这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
(作者单位:广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