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
总工发(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总工会,党委统战部,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方针的指导下,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对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安排劳动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职工队伍的不断扩大,为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对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应引起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重视。
一、抓紧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把私营企业职工组织起来
私营企业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私营企业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利。实践证明,在私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需要;是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是私营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起来。要积极地、有计划地、有步骤地推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开业投产的私营企业,都应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当前,应首先在生产经营比较正常、职工队伍相对稳定的企业中开展这项工作。
私营企业组建工会要履行民主程序。工会委员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要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要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职工入会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加入工会要履行入会手续。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同时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建立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应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每月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由 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支配和使用,并接受工会会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监督与指导。
二、以建立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为重点,开展工会工作,共谋企业发展
私营企业都要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协商谈判制度。私营企业经营者与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应根据“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利益兼顾、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和待遇等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协商谈判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时举行。就签订集体合同举行的协商谈判,原则上应与集体合同期限一致,因变更集体合同而进行集体协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谈判的程序、内容、时间,事先由工会与企业共同商定。企业应当为参加协商谈判的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提供调查了解情况等方面的方便条件。
私营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工会要支持企业依法管理,教育和引导职工树立国家主人翁精神,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组织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为企业发展作贡献。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会同企业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私营企业工会要维护法律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凡发生企业或经营者侵犯职工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行为,工会应依法交涉,直至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领导,通力合作,支持私营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各级党政有关部门与工会要加强合作,互通情况,共同推进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发展。今后,有关部门在评选先进企业、先进个人时,应把企业是否依法支持工会工作,企业劳动关系是否稳定作为重要条件。
各级统战部要支持工商联做好私营企业代表入士的思想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并支持工会工作。私营企业协会要宣传、督促私营企业经营者,支持和协助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劳动监察工作,依法对私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工会要把私营企业工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制定措施,加强指导,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共中央统战部
劳动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