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状况的跟踪调查
今年上半年,省总调研室就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状况进行了一次跟踪调查(以下简称95年调查)。所谓跟踪调查,是指此项调查是承接1993年第三季度的同一内容的问卷调查(以下简称93年调查)而进行的。调查的内容基本相同,95年调查增加了关于对工会、对《劳动法》的认识等问题。调查的方法基本相同,都是通过整群或等距抽样抽出调查样本,由职工独立填写问卷。调查的规模也大致相同,93年调查为1500个样本,回收率为80.5%;95年调查为1200个样本,回收率为81.4%。调查的对象企业的所在地和行业分布来说,也基本相同,即1200个样本分布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东莞、中山、肇庆、佛山、惠州(93年调查多了湛江市)市的20家外商投资企业。20家企业又分属电子、家用电器、制衣、玩具、食品、制鞋和机械制造等吸引外资较多的行业,其中外商独资经营企业4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1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家。
这次跟踪调查,我们旨在通过对比,了解企业在经历了多次重大职工伤亡事故后,各级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加强和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发施行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保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发并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状况是继续恶化还是有所好转。
下面,根据调查问卷的有关数据,结合我们在其他工作中所进行的个案调查,把有关情况综合如下。
一、调查数据与简要分析
我们着重从10个方面了解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状况。
l.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规定。令人高兴的是,95年调查与93年调查相比,进厂三个月的职工与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的比例有了大幅度提高(见图1)。
图1职工进厂三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在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当中,有71.1%认为是出于自愿而签订的;只有4.3%的职工认为不是自愿而是迫于各种外部压力签订的,另有24. 6%的职工对是否自愿没有表态,个别访谈表明,这部分职工认为不是自愿签订的为多。
在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认同方面,认为合同内容公平的为54.8%;认为根本不公平的为2.4% ;认为有些条款不公平的为15.7%;另有27.2%没有表态。个别访谈表明,这部分职工认为有些条款不合理的居多。
上述数据表明,招用职工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有所好转,但仍有23.3%的职工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就进厂工作,需要各有关方面依法做好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行政监察和群众监督应予以加强,依法监督、保证合同内容的公平和合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
2.关于劳动报酬
调查数据表明,职工的收入是不断提高的(见图2)。
从图2看,低收入职工的比例大大减少,较高收入职工的比例有较大提高,301——800元的中等收入叹工的比例大体稳定。在职工总收入中,来自加班加点报酬的收入仍占较大比例(见图3)。
从对一些企业的具体分析看,加班加点报酬占职工总收入的三分之一。这一结果与95年调查的数据是基本吻合的。但是,有一点值得引起我们注意,就是93年调查时80.6%的职工的加班加点报酬每月在100元以下,而95年调查降至49.1%,究竟是加班加点的报酬标准提高了,还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增多了,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
职工能否按时领到工资呢?93年调查有
74.2%的职工回答“能”,而25.8%的职工回答“不能”。95年调查则只有7.7%的职工回答不能按时领到。这表明93年前后曾经比较严重的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但令人遗憾的是,有36.8%的职工不知道企业所在地有没有最低工资标准,而我们调查的企业所在地都制订了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加班加点后,依法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也有所好转(见图4)。
领取加班加点费的标准本来是有明确的法律和行政规章规定的,但两次调查的数据大体相等,并没有什么进步。加班加点报酬不合理的情况仍需通过加强劳动监察等工作予以纠正(见图5)。
3.关于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严重一直是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难点问题。从每周工作时间看,加班的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解决(见图6)。
数据表明,每周没有休息日,即每周工作7天的职工仅7.7%,比93年时的6i.8%大幅度下降了。此外,回答上月自己加班加点时数超过《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的职工为28.7%,71.3%的职工均回答没有超过。考虑到93年调查是在下半年进行,95年调查是在上半年进行,因而7.7%的数据可能与企业的生产淡季有关。尽管这样,这组数据还是令人欣慰的。
每天的工作时数情况虽有好转但进步不大(见图7)。
应当说明的是,图7的数据,只是指每天的正常工作时数,超过8小时的,不算为加点工作时间,而是或在合同中明确,或通过老板及管理人员口头确认为正常工作时间,这种情况看来改善不大。
与每天工作时数有关的则是每天加点工作时数(见图8)。
图8表明,每天加点超过1小时,而在3小时之内的,两次调查的数据相近,表明情况仍没有改善,只有每天加点3小时以上的数据有较大下降,使人感到有些安慰。
在问及加班加点是在自愿还是强迫的情况下进行,27%的职工认为这是企业的硬性,规定,不干不行,比93年调查的34.7%下降了6个百分点。
4.关于职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对于问卷中列举的若干项涉及职工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问题,职工是这样回答的(见图9)。
图9表明,侵犯职工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情况虽有好转但仍然存在,仍有一些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找国的法律规定置若罔闻,动辄以开除相威胁。
5.关于享受社会保险
依法享受一系列社会保险,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方面的情况仍然不尽人意(见图10、图11、图12、图13)。
以上数据令人不安,特别是退休养老、失业、工伤三种保险,是国家强制性推行的,但仍分别有32.5%、58.8%、15.9%的职工不能享受,如果再加上不知道(实际上是不能享受的占多数)的比例分别为16.8%、25.8%、9.5%,比例就更大。这表明,1、不少企业漠视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参加社会保险;2、企业不愿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花钱;3、相当部分职工不知道自己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因而不懂得据理、依法力争,任由企业蒙骗。
6.关于享受法定节假日、有薪假日权利
此外,有24.6%的职工回答自己可以享受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时,不能领取工资,即企业不承认这是有薪节假日。
上述数据表明,虽然职工享受法定节假日和有薪假日的情况有所好转,但不能享受或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法定节假日和有薪假日的职工的比例比较高,特别是35.2%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38.2%的女职工不能享受劳动保护假等,都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7.关于对职工实施技术、安全教育
我省近几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伤事故屡屡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企业缺乏对职工实施技术、安全教育。调查表明,这方面的情况仍然需要加大监管力度(见图20)。
另外,有22%(93年调查是28%)的职工认为自己所在企业没有劳动保护操作规程。多达21.3%、33.3%、21.6%的职工没有接受过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和岗前教育。不论从哪个角度上说,企业都是说不过去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以保障职工的劳动卫生安全。
8.关于工作、生活环境条件
95年调查增加了对职工工作环境、条件的调查项目,36.6%的职工对自己所在企业的工作环境给予“好”的评价,53.7%的职工认为“一般”,9.7%的职工认为“差”。在评价工作环境为差的职工中,下列因素比例如下(见图21 )。
对宿舍的环境、条件评价,通过若千项目的调查,情况如下(见图22、图23、图24、图25、图26)。
从以上数据,可以发现,职工对宿舍情况的评价较93年有大幅度提高,认为宿舍通风、采光、水电、卫生情况好的比例分别比93年的调查提高20.9、16.7、19.5和14.3个百分点,认为差的比例则分别下降38.1、5.8、8.1和21.4个百分点。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平方的职工也增加了4.4个百分点。应当说,职工的集体宿舍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
9.关于对食堂的评价
过去几年,职工对企业兴办的食堂所提供的饭菜颇多意见,是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有时甚至成为职工罢工、停工或发生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导火线。从调查情况看,职工对食堂的评价虽有好转,但情况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对这方面情况仍需给予重视(见图27)。
10.关于对解决劳动争议的态度
鉴于劳动争议有增多的趋势,我们在95年调查中增加了关于对解决劳动争议态度的项目(见图28)。
多达65.4%的职工希望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以至仲裁,那么,知道企业有没有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情况又怎么祥呢(见图29)。
不知道自己所在企业是否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工多达45.6%,令人不安。从访谈及实地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外商投资企业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确实不普遍,特别是小型企业。而有些企业虽然建立了,但由于宣传不够或徒有形式,因而职工根本就不知道。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后所发挥的作用是比较好的。我们曾在10家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与职工召开座谈会,对委员会持肯定态度的占多数,这与问卷调查的数据大体吻合(见图30)。
从以上数据看,职工希望通过调解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的占多数,对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持肯定态度的也是占多数。
二、调查结论与建议
透过上述调查数据和简要分析,我们认为:
1.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状况比一年半以前有了较大的改善。本文引证的95年调查与93年调查的数据有可比性的共86对,其中显示权益状况好转、改善的79对,占91.86%。在实地调查和个别访谈中,也证实了这种改善、好转的客观现实。
是什么原因促进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状况有较大的改善和好转呢?我们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1993年底深圳致丽玩具厂大火的坏事变好事效应。这场大火是一个悲剧,却“烧醒”了很多人,相当部分的市、县(区)、镇党政领导人,都对外商投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有了新的进一步认识,并摆上议事日程,采取了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管理部门特别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保护、内部管理等等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查处了一些企业,诸如车间(工场)、宿舍、仓库“三合一”的厂房大部分得到了整改。相当部分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吸取教训,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了一些措施,改进企业内部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保障职工劳动权益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1994年3月1日,《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颁发施行;1995年1月1日,《劳动法》经过半年的宣传也开始施行。这两个法律法规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起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前者,在《劳动法》尚未施行的近一年时间里,以其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规定,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问卷调查中,多达74.7%的职工知道有《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比知道有《劳动法》的职工(60.4%)还多。有26.7%的职工表示了解《劳动法》的内容,有52.6%的职工对《劳动法》有一点了解,只有20.7%的职工表示不了解《劳动法》,另外,高达82.7%的职工表示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会运用或考虑运用法I律武器寻求保障。可以说,法律武装了职工,法律就成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强大武器。
(3)各级工会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力度,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了许多有成效的工作。 《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之所以为众多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所了解,与全省各级工会的宣传工作很有关系,散发小册子、各种类型的咨询活动、各种形式的宣传,使该法规的宣传形成热潮。不少工会组织依法办事,据理力争,代表职工群众实施监督,极大地促进了企业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利益不受侵犯。1994年和1995年又是全省各级工会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步伐的两年。1994年,全省新增外商投资企业工会1500多家,1995年上半年就新增近900家,预计全年可新增2300家以上。工会组织在企业的建立并积极开展工作,协调了劳动关系,也是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制约。诚如一位台商所说:“企业建立了工会,我们就不能对工人话(说)咁(怎样)就咁了”。
2.要使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权益不受侵犯,还要做许多艰苦的工作。尽管情况有所好转,但从调查数据看,许多情况还不如人意,有的情况甚至还比较严重。比如,仍有近三成(28.3%)的职工未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便进厂工作,已签劳动合同的,2.4%的职工认为合同内容根本不公平,15.7%的职工则认为有些条款不公平,显然,劳动合同问题仍需关注及大力加以解决。再如,加班加点问题虽有好转但仍是一个严重问题。强迫职工加班加点或加班加点后报酬不合理仍然是职工投诉的热点问题,因为,仍然有33.4%的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一样的,仅比93年下降1.1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基本没有什么改变。又比如,职工退休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但仍然有32.5%、58.8%和15.9%的职工不能享受,这是明显的违法侵权行为。总之我们决不能因为有所改善、好转就对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的严重性性掉以轻心。
3、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症结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上面谈及的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为职工参加退休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企业行政方面也是知道有法律规定的,但就是不执行。而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置,在《劳动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可就是不能落实。由此可见,如何增大执法、监察、监督的力度,真正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是一个极为紧迫的问题,有赖于各有关方面协同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4.工会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而巨大的作用。这次问卷调查,我们把建立工会与未建立工会的作了对比,发现已建工会的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状况明显好于未建工会的企业。个别访谈和典型调查的结果也充分说明:建立了工会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较少,程度上也较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轻。而且一旦发生侵权情况或劳动争议,有工会协调解决,解决问题较好,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满意,一般不会演变成激烈的对抗行为。而没有工会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特别是发生群体性劳动争议,往往容易发展成为激烈的对抗,不利于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建议:
1.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纳入法治轨道,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途,舍此别无他途。因此,当前必须在法治问题上抓好两方丽的工作。一是大力宣传贯彻《劳动法》。宣传工作要经常化,让法律规定入心入脑,武装职工。贯彻工作则要在大力搞好行政执法、监察的同时,实施广泛的群众监督。现时行政执法、监察明显力量不足,力度不够,广泛的群众监督网络和制度又没有建立起来,因而对企业违法知之不多,执法也难。充实执法、监督力量,加强执法、监察工作,建立群众监督网络和制度,使行政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是做好《劳动法》贯彻工作的紧迫课题。二是抓紧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订,使《劳动法》的贯彻执行更有操作性。
2.采取措施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畅顺执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分布在大中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比分布在乡镇的企业好。可以说,大多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严重事件,都发生在建立在乡镇的企业。这些企业之所以对职工合法权益置若罔闻,无法无天,除了自身的素质及具有明确的把赚钱建立在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这一指导思想外,重要一点是有地方党政或管理部门领导人的盲目支持。有些镇的党政领导把改善投资环境理解为可让外商恣意妄为。于是,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或工会对其侵权行为干预时,外商或代理人往往有恃无恐,气焰嚣张。这决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各级党政领导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和处理对外开放、吸引外资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依法办事与改善投资环境的关系等。
3.建立工会组织并发挥工会的作用。
工会在企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现在的问题是,加快工会组建步伐,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率。工会建立起来,各方而都要支持工会开展活动,使之发挥积极作用。
4.逐步形成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新机制。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的一个特点,就是企业劳动关系的调节一般以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调节为主。这样的自主调节,应当形成一种新的机制,这种新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通过集体合同,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落实到个人,转变为双方都要履行的合同条款,必定能极大地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这样,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就会得到有效遏止直至杜绝。
5.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与宣传。把法律和政策交给职工,着眼于法制建设,推动职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一方面可以减少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内部和社会的稳定。总之,普法工作要抓实效,不能徒有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