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条件

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的一个直接结果和客观要求,就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工会以贯彻《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帮动各项工作,其重要目的之一,是要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这也必然促进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协惆机制。

要建立一种新的机制,需要有一个过程,绝不可能一跳而就。而现在,我们正处在建立这种新的协调机制的过程之中,认识建立这样一种新机制的条件,并积极创造这样的条件,是我们应当做好的工作。

笔者认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条件起码有下列四个方面。

一、必须进一步提高和深化各级党政对工会的认识

就大多数的地方而言,党政对工会的认识是比较好的,对工会的各项工作予以重视甚至是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没有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也就无法取得今天的成绩,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任何一种认识也需要发展3各级党政对工会的认识,同样需要不断提高、深化。当前,各级党政对工会的认识,还仅是停留在工会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个部门这样的水平和层次上。当然,这样的认识是对的。问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情况下,不仅需要把工会看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组成部分,而且需要把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一方——职工的代表者,把工会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格局——企业、工会、政府中的一方,不断加强和改善对工会的领导,使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在三方格局中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真正发挥作用。

各级党政尚未把工会看作三方格局中不可缺少的一方,是否意味着各级党政的认识落后于形势呢?非也。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存在决定意识。因此,我们应当按照这一基本原理寻找答案。首先,是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呈多元化、复杂化状态。在相当多的地方,由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进展尚未使劳动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如职工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内部分配还不能完全自主,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换滞后,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尚未分离等等,使得企业劳动关系的调节基本上还处在以行政干预调节为主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角色也就不那么鲜明,工会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格局中的一方的作用也就没有显示。这样,工会仅仅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一部份而发挥作用也就是合乎情理的事情了。在多项调查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负责人或非公有企业发展比较快的地区党政负责人,对工会的认识水平和层次与回有企业负责人,与国有企业比较多而集中的地区党政负责人就不一样。同样,国有企业与非公有企业对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这一提法或工会角色身份的认同就不一样,前者认同程度低,后者则认同程度高。也就是说,工会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格局中的一方,在国有集体企业还不是表现得很明显,因而也就难以让党政形成这样的意识。我们在国有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遇到阻力,显然与这一因素息息相关。其次,对大多数工会组织而言,还未能以鲜明的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 出现在党政和职工面前。我们常说,工会的地位在于作为,有作为才有地位。为什么非公有企业职工对工会的认同程度和评价比较高,而国有企业职工就比较低呢?究其原因,是非公有企业工会这样的角色身分比较容易得到确认,而在国有企业,则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使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很模糊3正是这种角色身份的模糊,不利于各级党政进一步提高对工会的认识,把工会作为三方格局中的一方去看待工会。这个问题需要依靠各级工会贯彻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委会提出的工作总思路,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责来解决。

由于中国的国情,党政的认识实在是工会能否在协调劳动关系新机制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这种认识,又必然会反映在政治体制当中。

二、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系统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说到底就是改变过去那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调节劳动关系的状况,建立以劳动关系主体自主调节为主、行政手段调节为辅的格局。而劳动关系主体自主调节的关键,是依法办事,通过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行为。而从当前的情况看,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还不够充分、完备,主要有:1、与《劳动法》配套的一系列法规还没有出台,贯彻执行《劳动法》还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比如,对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是把它作为选择规定来理解,认为可执行也可不执行,还是把它作为国家赋予职工的一种权力来理解,企业必须予以尊重。这样的不同理解,就需要有《集休合同法》来加以规范,但《集体合同法》尚未制订,遑论出台施行了。2、对工会的立法应更加完备。

《劳动法》对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权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还嫌过于原则性,缺乏操作性。比如,工会监督权问题,怎样监督,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什么,使监督得以实施的基本制度又是什么?都是需要明确而易于操作的。否则,光靠由工会派出代表参加诸如执法大检查之类的活动,无法真正代表职工实施对企业贯彻《劳动法》的有效监督。对工会的立法应更加完备,还应及早对修改《工会法》进行研究。应当承认,   《工会法》在党的十四大之前出台,虽有其一定的历史意义,但它的一些规定毕竟与市场经济下工会的角色身分和所要发挥的社会作用有一定距离。3、对劳动行政部门的行为也要通过进一步加强立法加以规范,要变过去以行政手段调节劳动关系为主转变为以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调节为主,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劳动行政部门行为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当前,在新旧体制交替、碰撞的情况下,规范劳动行政部门行为的立法工作还有很多事情要做。4、对劳动者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完善也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如当前企业对职工“不辞而别”颇有怨言,也无可奈何。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或岗位,成了一些职工技术培训的“基地”,针对这种情况,有些企业就违反规定收取职工的押金,有些劳动行政部门对此采取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这样就导致职工、企业、政府的行为都不规范。又比如,当前企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有增长的趋势,对于这些争议,目前一般先由工会及有关部门调解、仲裁,调解、仲裁不行的,就由法院受理判决。法院受理判决,又一般由经济庭负责。这样,就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群体性劳动争议应由公法还是私法规范解决?如果职工采取罢工停工的手段来作为对企业侵犯他们合法权益或提出过高要求的抗争手段,该怎佯对待?如果企业反过米控告职工的罢工、停工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又怎么办?等等,这些都尚未有法律法规作为规范或依据。要形成劳动关系协调新机制并真正发挥作用,这些法律规范是不可缺乏的。

三、必须明确劳动关系协调新机制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发展目标、运作制度等

现在,不仅仅是工会,还有其它方面和部门,都在讲要增强调节劳动关系的力度。尽管近一两年来年平讲,月月讲,但增强力度似乎不着边际,也没有标准。劳动关系的稳定协词是相对的,劳动关系的新机制应当紧紧地把握住调节劳动关系所追求的目标,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明确持定的若干内容,具有相应的运作制度和手段等等。明确了这些东西,政府、企业、工会乃至职工,才能从当前新旧体制的交替、碰撞当中,知道该从哪里着手改革,该向哪个方向前进,该做一些什么样的努力,以便推动新机制的尽快形成。

值得指出的是,明确协调劳动关系新机制的目标、原则、内容、手段等等,必须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前提,必须正确地对待计划经济协调劳动关系的模式,做到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在批判的基础上改革。

四、必须加快工会自身建设和改革的步伐,使工会逐步适应建立协调劳动关系新机制对工会提出的要求

无庸讳言,现时中国工会在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领导方式、干部素质、经济实力等诸方面都不能很好地适应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和工作需要。当然,由于中国国情的实际情况,要求工会自身建设和改革先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是不现实的。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工会自身建设和改革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比如说,提高干部素质,转变活动方式,改进领导方式等等,都是很有改革的回旋余地的。在这里,笔者想强调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的两个问题。

一是组织体制的链条或环节问题。我们经常说,工会的组织体制不适应形势要求,那么,改革这一不适应的体制应该首先从哪里入手呢?却讲不清楚。笔者认为,应该从直接领导、指导基层工会开展活动的链条或环节入手。这里,我们不妨借鉴、学习蛇口模式的一些做法。应该承认,蛇口工业区的企业(基层)工会有活力但并不强大。但领导这些企业工会的区工会,却是强大的,充满活力的。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许多难点,企业工会不好处理甚至是不能处理,由区工会处理了。这样的模式或做法,实际上是对当前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对工会的制约的一种适应。在未来的三、五年甚至十年八年里,这样的格局恐怕将会维持。所以,怎样在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同时,加强基层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的建设,形成一个强大的充满活力的小地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从广东及沿海的许多地方的情况看,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非常迅猛,许多企业、包括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都建立在乡镇。现在镇,已经作为一级地方政府而行使权力,许多过去县才设置的政府部门,如劳动、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也都已经在镇建立机构。而我们的县总工会,却几十年变化不大,十个左右的编制,过去管二、三万职工,-二、三百个基层工会。而现在,一个镇的工业产值就上亿元、十亿元甚茎几十亿元,企业由几十家到几百家不等,职工由一万到十万都有。因此,光靠县总工会去领导、指导急剧壮大的职工队伍,迅猛发展的企业基层工会,实在是力不从心。这样,建立、健全镇一级工会的问题就迫切摆在我们面前。这是中国工会组织体制的新的链条或环节,把这个链条或环节建设好,形成一个象蛇口区工会那样的强大而充满活力的区域性工会组织,实在是工会自身建设和改革的迫切任务,也是适应建立协调劳动关系新机制的迫切需要。

二是中国工会在突出做好维护工作的同时,必须注意发展自己的企事业,壮大经济实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要吸引、团结职工,不能仅靠政治口号和原则,还必须辅之以经济利益。这样,就需要工会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在协调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经济实力的强弱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因素。在一些群体性的劳动争议的调处过程中,工会是否具有经济实力往往会影响解决争议的时间持续性。如果大胆地预测,有朝一日法律赋予中国工会有组织罢工的权利,那么,这种权利的基础之一,就是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足以支付罢工期间职工的生活费,或叫生活补贴费用。总之,对工会兴办实业,壮大经济实力,一定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战略眼光,以便为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

(作者是广东省总工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