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有网友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其已入职某公司多年,期间公司也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但在今年的3月份,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解散。随后,公司主动提出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也同意了公司的请求。办理完离职手续之后,他找新工作并不顺利。于是他想到了申请失业保险。但考虑到自己是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他担心自己可能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此,他特向省总的工会律师咨询。

回复意见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哪些属于“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 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本案中,该网友的情形正属于这一种,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该网友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风险提示

问: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有权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延迟或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实务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常见的有两类:一类是新用人单位决定录用劳动者时, 因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 导致失去新的工作机会;一类是劳动者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因缺少离职证明,导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劳动者有权主张待遇损失, 但主张能否获得支持的关键在于,劳动者需举证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以及损失的具体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实际发生以及具体金额,那么其主张才可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