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镇(区)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为了进一步发挥镇级工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广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开平市镇(区)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镇(区)工会受同级党组织和市总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是一级地方工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条镇(区)工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报市总工会审批。委员会由7-13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三条 镇(区)工会委员会任期3-5年。主席、副主席、委员出现空缺时可采取替补制。
第四条镇(区)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请示汇报。
第五条镇(区)工会可视工作需要,分别设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分会、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分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
第六条 镇(区)工会的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工运方针,并根据上级工会的部署,对属下基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负责审批本地区基层工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等工作,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三>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开展创建“职工之家”活动。
<四>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安全生产检查和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对涉及本地区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可向有关部门建议和协商。
<五>加强职工队伍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两个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为振兴镇(区)经济服务。
第七条 做好本地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在企业依法足额上解经费中留20%作为本级工会经费,余下80%按时上缴市总工会。
第八条镇(区)工会可兴办第三产业和接受行政、社会各界的支持赞助,增强工会经济实力,更好地为工运事业服务。
第九条收好、用好本级工会经费,要设立专户,健全经费审查制度,成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并接受市总工会财务事业部的审查监督。
第十条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开平市总工会
一九九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