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公有企业转制为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工会组织移交问题的意见

中工总字[1999]16号

各工委会、集体公司工会、有关基层工会:

根据中委办[1999]54号《关于市属公有企业转制为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精神,并经请示市委领导同意。市总工会现就公转非企业工会组织移交属地管理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转制企业必须根据市委办[1999]54号文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留和健全原有设置的工会组织”,并按市委办[1998]100号文(市总工会《关于在新一轮改革中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做好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二、移交办法:市总工会先从各有关工委会接收公转非企业的工会组织、经审组织和女职工组织,再移交给属地管理的工委会。

三、公转非企业工会干部(含经审干部)的人事任免:先由企业提出意见,经属地管理的工委会审查,并征得市总工会同意后,召开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再归委会批准,报市总工会备案。女工委干部钰企业领导聘任。

四、公转非企业工会经费按《工会法》的比例划拨、上解市总工会;企业原上解釭属工委会的工资总额2%当中的5%的工会经费,应转解给属地工委会。

五、公转非企业工会的公章,由企业工会报市总工会审批后刻制。

六、公转非企业工会组织移交属地管理均要填写《移交登记表》,届时可由原主管工委会到市总组织部领取。

中山市总工会

19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