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工会组织体制改革的思考

当前工会工作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基层工会组织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要求。

目前,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重组、抓大放小,同时,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要求工会加快基层工会组织体制改革。传统的基层工会组织体制存在着实际上的委派制或推选制带来的弊端,越来越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全局要求。随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显现出复杂化的趋势。以盈利为目的、对企业资产增值负责的企业行政(或老板),和企业劳动者之间难免会发生各种磕磕碰碰的纠纷,而在这种纠纷中,劳动者又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他们迫切需要以团结起来的力量来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权益。于是对工会一一自己的代言人和维护者,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即迫切需要工会突出维护,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平等协商,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但传统的基层工会组织体制严重阻碍了工会代表职工履行维护职责。许多改制中小企业工会组织名存实亡,很重要一点就是企业原来的工会主席实际上是由行政委派的,自然难以做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新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难以成立工会的原因比较复杂,但企业上级工会组建工会的方式不易取得职工群众的认同是一个重要原因。组建工会时,行打是上级工会意图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老板或行政“民主协商推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候选人,这样就未能尊重职工群众的意愿,自然就不易取得职工的支持。如果老板不愿意成立工会,职工也不会主动帮助上级工会对其施加压力;即使老板迫于上级工会的压力同意成立工会,勉强推选出来的工会主席或委员,也不能很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站在相反的立场上。职工群众对民主直选,让自己信赖的人干工会工作的呼声很高。为了推进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传统的基层工会组织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关于基层工会组织体制改革,中央领导对梨树县工会工作经验十分重视,胡锦涛、尉建行作了重要指示。梨树县工会工作经验最重要的一点在于通过改革打破事实上存在的委派制,实行“主席海选,千部自管"的组织体制,即基层工会主席由委派制改为选举制,县总工会和企业党政对工会主席候选人不提名、不划框、不定调,由会员按照规定条件直接选举,工会干部由县总工会协管改为受县委委托自管,干部自我调节、自我管理,基层工会主席每年由会员评议一次,会员信任率低于60%的令其自动辞职。实践证明,这项重大改革克服了以往实际上的委派制带来的弊端,把竞争激励机制引入了工会干部管理体制,调动了工会于部积极性,为工会工作注人了生机和活力。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广泛实践”,工会十三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提倡由会员群众直接选举基层工会领导人,实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

中央领导对梨树县工会工作成功经验的重视支持,党的十五大和工会十三大精神的指导,使工会干部对依照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方向推进基层工会组织体制改革增强了信心。但是仍然要对推进改革主要是民主直选基层工会领导人改革试点存在的若干重要问题提前进行认真的对待和解释:

首先,如果要在我省新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推行民主直选基层工会领导人改革试点,那么会遇到的问题是:由于这些企业往往雇佣不同省市的外地工,工会民直选很有可能被“老乡”等帮派势力干扰甚至操纵。应该说这种担忧是有道理的。但是只要了解我国近年来重视的村委会选举的实践,可以减轻这种担忧。在试行《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群众民主选举产生之不少人也产生种种担心,其中很重要的点是农村中的宗族、家庭是否会影响或妨碍村委会选举的公正、民主,这一点始终是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但许多地方的实践证明,即使是宗族势力影响较强的地方,也没有影响村委会选举的公正和民主。这是因为在一个宗族内部,人们选举的仍旧是本族内的优秀人才。那些德才平庸者不可能当选,某些目光短浅、自私自利者,即使侥幸当选,下一届也难免落选。有关人士指出,要正确认识和估价农村宗族、家族势力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不能因噎废食。而推进包括村委会选举在内的农村规范的民主化进程,恰恰是改造传统社会基础,瓦解宗族、家族势力的有效途径。另外,在选举制度和选举操作程度的设计上,要尽可能为防止宗族、家族以及贿选对选举的干扰提供保证。比照村委会选举,我们可以说,要正确认识、估价“老乡”势力,使之更加符合法制化轨道的有效途径,当然,要在选举制度和选举操作程序的设计上,尽可能防止帮帮伙伙以及贿选的干扰,保证会员群众真正按自己的意愿来选举。

其次,即使试行民主直选基层工会领导人,选举出来的主席或委员是否也可能为了自己的饭碗而不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该说这是很有可能的。但这其实涉及到一个要求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基层工会干部自身合法权的普遍问题。应当是上级工会来维护基层工会工会干部自身的合法权益。上级工会要从法律上来维护,譬如企业行政因基层工会领导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打击报复,对其无故解雇或调换岗位降职使用,上级工会就应出面干涉,必要时要上法庭帮助其打官司,而作为省总乃至全总则要积极做好源头参与,推动制订有关惩治企业行政打击报复基层工会干部的法规,或者设立劳动法庭,有利于更好地处理劳动纠纷。上级工会也应从经济上来维护,以部分弥补基层工会干部因遭打击报复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正如西方工会设立罢工基金以弥补罢工工人部分经济损失一样,我国工会虽不能罢工,但基层工会干部因维权而遭受经济损失,也还是应得到部分经济补偿的,现在福建厦门市工会已建立工会干部维权保障金,就是一个好的尝试。而具体为何民主直选基层工会领导人优越于委派制或推选制,主要在于其对基层工会主席或委员施加了来自会员群众的直接的压力,促使他们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再次,能否有效地推行民主直选基层工会领导人改革试点,尤其是在改制中小企业,正确处理党对工会的领导关系至关重要。工会是党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群众组织。笔者认为,党对工会的领导应主要体现在上级工会的党组对下级工会的领导,实行上级工会自管工会干部为主,同级党委管理为辅。但就目前改制中小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而言,仍然是企业内党委提名,然后报上一级工会审,一般都能得到通过。这实际上仍然是委派制,对企业工会干部实质上也仍旧是企业的党委主管,上级工会协管为辅。而在改制中小企业,党政一般都负责企业行政工作,许多甚至还是党政一肩挑。在此条件下,即使实行民主直选基层工会领导人,也仍然要通过企业党委委派这一关,因而实际上难以推行(除非企业党政领导本身民主作风比较强)。而梨树县工会工作之所以能取得突破,关键一点就在于梨树县委早在1984年就决定对原有工会干部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工会干部由县总工会协管改由县总工会自管,实行“主席海选、干部自管”的组织体制,从根本上克服了实际上的委派制带来的弊端。因此,工会领导机关譬如县(市、区)级工会自管,作为省总乃至全总则应抓住党的十五大报告扩大基层民主的有利形势,努力向省委、中央争取早日全面推行像梨树县委一样对工会干部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企业基层工会由上级工会自管,各市县级工会也应向同级党委努力争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在改制中小企业中推行民主直选基层工会领导人的改革试点。

在分析了上述有关问题之后,试就基层工会组织体制改革的具体操作及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①赢得省委省政府的有力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行改制中小企业及新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主直选基层工会领导人试点的基层工会组织体制改革。

②在推进基层工会改革的同时,建立全省基层工会干部维权保障基金或保险金,并健全职工法律援助机制,从经济上、法律上支持维护基层工会干部自身的合法权益。

③工会领导机关在基层工会改革的同时,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基层工会做好服务、支持调研和指导工作,力求贴近基层、职工、实际,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权力下放、活动下延;与此同时,在全省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推行工会干部竞争上岗改革,从体制上调动工会干部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