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下的具有代表性和民主性的女职工组织的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人翁精神,在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推动和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和一切歧视、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组织和代表女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作一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的管理机构;参与签集体合同、厂务公开等工作。督促有关方面在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听取女职意见,取得女职工组织的合作。

第七条对女职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以及科学文化和法律知识教育,引导女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代女性。

第八条 努力培养和促进女职工人才的成长,大力推进女干部的选拔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第九条 汇同工会各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协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十条 组织兴办有女职工特点的各种实体,协助政府(行政)拓宽女职工就业门路,培养实体经济、会管理的女职工干部,增强女职工工作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要不断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和国际妇女组织的交往活动,为女职工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会中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建立女职工小组,设女职工委员一名;已建立区域或行业工会的,应建立相应的女职工组织。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及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任或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按粤组通(1998)56号文精神,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相应的专职女干部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专职副主任,享受同级工会中层正职干部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受同级工会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市、县(区)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女工部(科)是同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基层工会根据需要设立女职工办事机构或专、兼职的女工干部,负责处理同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八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其改选换届与同级工会的改选换届同步进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在任期内,当委员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需调整时,由同级工会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按产生的程序办理替补手续。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规章、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委员会议,检查、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如遇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工会提供,在工会财务有关的项目内列支。同时,可争取政府、行政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