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合理调岗逼我辞职怎么办? 律师:拒绝!
胡芳军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广东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东晟晨律所合伙人、副主任
关于调岗,有的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有的认为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司法实践中,裁判部门对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认定口径也存在一定差异。基于此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逼迫劳动者辞职,会抱着侥幸心理对劳动者进行不合理调岗。那么,当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时,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首先,劳动者应当客观分析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是否确实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 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部门会根据用人单位调岗的必要性、调岗对劳动者的影响程度、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具有特殊性、新岗位工作内容是否与劳动者的条件相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认定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其次,劳动者应当保存好用人单位存在单方调岗行为的证据。若劳动者没有掌握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证据就贸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而庭审时用人单位否认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的,劳动者将面临败诉的风险。我们建议,当用人单位提出调岗要求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通知,以固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调岗的客观事实。并且,劳动者应当尽可能让用人单位在通知上写明新岗位的工资水平及工作内容,这将是我们评价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再者,建议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调岗行为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的裁判部门据此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属于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劳动者在新岗位提供劳动超过一个月的,视为劳动者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对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表示认可, 视为劳动者已同意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进行变更。笔者虽不认同此观点,但为降低风险,还是建议劳动者明示对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存有异议,以书面形式提出为宜。
最后,劳动者无法接受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行为的,建议以书面形式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不合理调岗致使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会予以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在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时候,即使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不合法不合理,劳动者也不能因此旷工,更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否则,因劳动者旷工或其他过错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后,一般还会进行调薪, 我们建议劳动者在争议未解决前先不要签收工资,以免被认定为劳动者已认可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行为。若用人单位一再要求签收而劳动者也不希望关系闹僵,我们建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表上进行签收时注明对工资金额存有异议。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我们当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希望尽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毕竟诉讼之下,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恐怕都无法获得最大利益。我们建议劳动者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争取协商取得一个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