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支持我的加班费? 法官:请举证!

胡芳军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广东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东晟晨律所合伙人、副主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依法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有的劳动者会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该主张却时常无法得到裁判者的支持。其实,这很多时候是因为劳动

者法律意识及证据意识较为欠缺, 无法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当然,有 的用人单位会利用一些法律漏洞规避自身本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这也给劳动者带来了较大的阻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大多数用人单位会否认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然而,很多时候用人单位是以口头通知的方式要求劳动者加班,考勤表上也不体现加班时间,甚至在发生争议时为避免承担责任而篡改考勤表。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者可能会因无法证明加班事实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需要提醒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规定,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加班费,会利用自身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发放工资(实际工资水平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单位会对应发工资进行拆分,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一部分强行划分为加班费,并要求劳动者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确认。由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一方,我们认为,为有效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应注意保存如下信息资料,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1.考勤记录。若用人单位有进行考勤记录并真实体现加班时间, 劳动者应当尽可能留存复印件,以初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同时也可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2.加班申请表。有的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提交加班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由劳动者自行交到人事部门,劳动者应当留存复印件,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包括加班时间等。

3.加班通知书。有的用人单位会以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应保存好相关通知。若是通过OA系统发布公告,劳动者可以截屏留存。

4.工资条、转账记录。一方面可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另一方面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

5.加班工作成果。劳动者可以保存能够体现加班时间的工作成果,如加班时给客户发邮件的截图、给客户邮寄快递的回单、给公司网购物品的记录等。

6.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里规定周六为上班时间,但工资条上并未显示支付工资包含周六加班费。

7.报销记录。有的用人单位规定加班可报销车费,劳动者可在报销单上注明报销事由为加班,并将经领导审批的报销单复印留存。

8.聊天记录遥 现在很多同部门同事会建立微信群,在群里发布加班通知,乃至吐槽加班,劳动者可以保存聊天记录,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当然,我们认为,在提交此类证据时,应考虑信息内容是否会对同事造成负面影响。

如若先前已长期加班,但并未保存好相关证据或证据资料较为薄弱,劳动者还可通过以下方式补足证据,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1.录音。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就加班费事宜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内容录下来,商谈时应将双方身份信息、加班情况等表述清楚。

2.证人证言。若劳动者时常在周六与客户商谈公事,可以请客户出具证明,作为加班事实存在的初步证据,与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里的周六上班表述相对应,形成证据链。

3.录像。若用人单位办公楼入口等地方安装有监控,劳动者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查取证,若门禁卡有进出时间记录,也可作为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