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有网友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其于2016年入职某销售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在办妥有关财务业务等交接手续后方可正式离开工作岗位冶遥

其于2017 9 月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辞职申请书人事经理答复需要招聘到合适人员填补其职位才可以离开公司一个月后人事部仍然未找到合适人员填补其岗位因此其辞职一直未获批准该网友对此感到非常无奈劳动者想辞职但用人单位一直不批准怎么办

 

回复意见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认为,辞职需经用人单位审批,如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就不能辞职,那么,对于劳动者的辞职,用人单位到底有没有批准权呢?

首先,辞职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其次,法律上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 的通知义务即可解除,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用人单位不具备对于劳动者辞职的批准权。

在本案中,如果劳动者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劳动者提交该通知书满三十日起,便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无需得到公司的批准才能离开。

 

风险提示

问:劳动者如何证明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答:在实践中,为避免发生争议,建议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好通过 EMS 方式向用人单位快递“辞职通知书”,并在 EMS 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以此为凭来证明已经履行通知义务,从而避免在发生争议时,单位反口称劳动者未履行通知义务给劳动者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