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据某位网友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2014 1 月其应聘到A 公司就职但工作8个月后就与A 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2014 9 月又被B 公司聘用2015 3 月在B 公司工作了6 个月后因家中有事B 公司提出要求休带薪年假B 公司说现在公司工作很忙人手很缺没有批准其的休假申请并回答说其到B公司还没有满一年不能享受带薪年假请问公司这样的回复是正确的吗

 

回复意见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前述“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即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情形。因此,在本案中,该名职工在 B 公司虽然只工作了 6 个月,但加上之前在A 公司工作的年限就已达到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条件,故该职工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此外,职工申请年休假,单位可以不批准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 5 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虽然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如何安排年休假却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安排员工年休假应当统筹兼顾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如果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休年假,则可能被认定存在旷工的行为。如果劳动者旷工的,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风险提示

问:未休带薪年休假如何计发工资报酬?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 5 条第 3 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日工资收入的 300%”,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就是说,除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外,应休未休的带薪年假折算工资 = 应休未休的天数×2 倍。

省总工会信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