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训服务期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据某位网友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其在某企业工作该企业把他派到国外进行了三个月的专项技术培训为此一共花了5 万元人民币三个月后培训结束按照其与公司的培训协议约定其有一个五年的服务期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须承担8万违约金结果其工作刚到三年的时候就提出辞职离开了这时企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请问单位向其主张违约金合法吗

 

回复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知,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在服务期间提前离开企业,那么劳动者就要支付给企业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数目, 企业和劳动者可以约定。但是违约金的约定数额,最高上限不能超过企业实际付出的培训费用。第二,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履行了一段时期的服务期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在服务期内离开企业,应该把劳动者已经履行的部分所应分摊的违约金扣除,企业最多只可以向劳动者主张余下的部分。

在本案中,企业为该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花了 5万元,那么违约金的设置最多就不能超过 5 万元。由于该名员工在接受培训回来以后,已经履行了三年的服务期,那么在他离开的时候,企业让他支付违约金,要把这三年的服务期所应分摊的部分给扣除掉,余下的部分,就是 2 万元。也就是说,企业最多只可以让该名员工支付 2 万元的违约金。

 

风险提示

问:那么,什么费用能计入培训费的范畴?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上述 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对该等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票据,以证明专项培训的具体花费情况,并以此作为劳动者违约金的计算依据。那么,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是否应该算作应培训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呢?如果培训是在岗的,那么,工资不应计入培训费用。

省总工会信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