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据某位网友在野工人在线冶网络问政平台反映袁其自2013 年12 月进入公司工作袁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书面劳动合同袁合同期自2013 年12 月1 日至2016 年11 月30日遥2016 年11 月15 日袁公司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袁告知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遥2016 年12 月1 日袁公司与其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袁未作任何补偿遥其认为自己在公司一直勤勉工作袁本想继续在公司工作下去袁但现在公司提出不续签袁他也无可奈何袁对于这种情况请问劳动者能否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吗钥
回复意见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即可与劳动者自动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除外)。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赔偿,得分两种情况来看:第一,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 则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第二,如果劳动者不续签,也要看具体情况由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仍然不续签的,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则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上述案例中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与劳动者的三年期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
问: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既未依法终止又未依法续签,劳动者能否主张两倍工资?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劳动者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依法办理终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意味着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这意味着该份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 但双方并未就新劳动关系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能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延续,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双方已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省总工会信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