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会的经费困境及解决方法
机关工会指的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机关,以及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等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全总在2015年6月26日出台了《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对机关工会的工作开展起到了一个引领作用,同时也加强了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了机关工会作用。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机关工会要发挥作用,离不开工会经费的支持,那机关工会的经费来源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广东省总工会2013年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的调研发现,机关工会的经费收入远远无法满足机关工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需要。
那造成机关工会经费不足的原因何在?如何解决?笔者试图通过研究机关工会两项主要经费收入(拨缴工会经费收入和行政补助收入)的供养责任主体来剖析。
一、机关工会经费困境的原因
1、机关工会拨缴经费收入的供养责任主体错位。
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第二点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在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时,可考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企业职工工资的供养主体是企业行政,企业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收入是由企业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到企业工会账户。
机关职工工资的供养主体理论是机关行政实际不然,因为机关本身不是盈利机构,没有生产经营,其人员工资福利补贴全部由同级财政供给,其供养主体实际上是同级财政。由此可见,机关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收入应该是由同级财政按照各个机关单位的行政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补贴的总额的2%计提拨缴并把同级县以上机关单位行政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补贴的总额的2%汇总后由财政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拨付同级县以上总工会的银行账户。
但在现实的操作情况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实行代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时都是挤占各个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拨给各个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是在抵扣代扣工会经费之后的余额。事实上财政部门没有承担各个机关单位的行政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补贴的总额2%的工会经费,而是由各个机关单位用自己本单位的公用经费来承担此笔工会经费。就我国目前的财政体系和财政状况,大部分县市的机关公用经费都是按照在编在职人员数人均多少钱来拨付,在这种情况下,财政也不敢按照机关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总额足额来计提2%的工会经费代扣,因为足额代扣的话,机关单位本来不多的公用经费就所剩无几,那将会严重影响机关单位的正常运转。由此可见,机关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收入责任主体的错位导致了机关工会的拨缴工会经费收入无法足额计提。
2、机关工会的行政补助收入供养责任主体缺位。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在我国,机关单位其实就是公务员管理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都是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畴的行政事业单位。而按照预算法规定,各个单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该编入预算,由同级财政统一管理。每个单位的经费来源,除了工资福利补贴之外,就是履行各种政府职能的专项工作经费,剩下的就是维持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年度公共经费。
在实际工作当中,个机关工会开展工会业务活动和工会文体活动出现经费缺口的时候都会打报告向机关行政要求经费补助。而如上所述,机关行政的经费来源只有三项:工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工资和公用经费市机关正常运转的必要支撑,何况公用经费已经在原来的基础上被财政代扣挤占了大部分,所以机关行政想支持机关工会活动经费的情况下只能在各项专项经费使用有余额才能挤出一点经费去补助机关工会。在机关工会开展活动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的机关工会的行政补助收入都是空白的,只能依靠机关本身少得可怜的拨缴工会经费收入来开展,资金不够那就没办法开展各项工会业务活动和文体活动,导致了机关工会逐渐失去了动力和活力,无法发挥机关工会的各种作用。
二、破解机关工会经费困境的解决办法
1、中华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要对全国各级财政部门进行一次联合的专项检查,促进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促使机关工会两项主要经费收入(拨缴工会经费收入和行政补助收入)的供养责任主体正确履行责任。
从预算法管理维度来讲,工资福利补贴是按照人员编制发放到每个机关人员的个人账户;公用经费虽然拨付到机关单位使用,但却是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必要经费;各项专项经费都是为了履行每个单位所肩负的政府行政职能或受政府委托代理某些行政职能的具有专门特定用途的资金。
这几项财政资金是经过严格科学的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并且通过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些资金如果不够可以按照程序追加预算,用不完则应该由财政收回,但绝对不能留在本单位用于其他方面,否则就属于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所以严格来说,无论是挤占机关单位公用经费代扣工会经费或者用机关专项经费结余拨付机关工会的活动经费补助,都是违反了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
作为机关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补贴、正常运转公用经费、各项专项经费的实际提供者,财政部门应该责无旁贷地负起责任主体的责任,切实保证机关工会的拨缴工会经费收入和行政经费补助收入的足额到位。
2、全国县以上工会要积极创新机关单位工会行政经费补助收入的工作机制,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保证机关单位工会有足够的经费开展工会业务活动。
在财政全口径预算的大背景之下,各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开展的各项工会业务活动和职工文体活动在拨缴工会经费收入不足情况下需要行政经费补助的补充,而行政补助收入应当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拨款。
换位思考一下,财政在面对同级为数不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各自开展的预算金额参差不齐的局面,确实也很难把握资金的下拨合理性、科学性和额度。因为工会开展业务活动和文体活动有一个特殊性和灵活性。每个单位的会员人数和工作特点都不一样,所以开展活动也是丰富多彩。建议每年由各级财政核定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各项活动的预算总额,每年列入预算,拨给同级县以上总工会,再由县以上总工统筹安排,统一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业务活动和文体活动。
总而言之,只有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关于“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才能保证工会经费收入两大责任主体不再错位和缺位,真正夯实机关工会工会经费的物质基础,真正发挥机关工会的作用。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机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结动员机关职工为完成机关各项工作任务作贡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汕头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