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终奖发放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春节临近,大部分劳动者都开始讨论发放年终奖。据某位网友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其于20156月入职广州某公司担任销售主管,根据公司有关发放年终奖的相关规定:工作年满一年的职工可享受年终奖金。其于12月份向公司提出辞职,其认为完全符合公司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但公司却予以拒绝发放,并称发放年终奖时其已经离职,无权取得年终奖,但其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离职后不能享受年终奖。为此,特向广东省总工会咨询关于其离职后能否追诉年终奖的相关法律问题。

【回复意见】

年终奖虽然被看做员工奖金的一部分,但首先要明确,发放年终奖是各个公司企业根据自身盈利情况年底向员工发放的奖金。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年终奖的计算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发放。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定有年终奖,而具体发放规则不够明确的话,一旦发生争议,仲裁和法院往往会参照常人的理解,将年终奖理解成为单位对员工以往一年辛勤工作回报。照这样理解法,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无论发放年终奖时是否在职,当然应该获得这一报酬。甚至于有些地方的仲裁和法院认为,年中离职的员工也应当按已工作月份的比例获得年终奖。

【风险提示】

问:主张年终奖的仲裁时效如何认定?年终奖的举证责任由哪方承担?

答:一、关于年终奖的仲裁时效。因年终奖属劳动报酬性质,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劳动者主张年终奖,最迟应当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否则会丧失胜诉权。二、关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通常做法是,劳动者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相关约定或制度规定,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年终奖的“存在”,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对不予支付年终奖的理由进行举证。□信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