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产假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据某位网友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在9月29日实施,女职工的奖励产假也从30天增加到80天。这原本是对女职工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的消息,但却让她产生了困惑。这位网友表示,她现在是第一胎,原本她的产假在2016年11月4日就会届满了,但如果根据条例,那么她的产假天数还可以延长50天。现在,她已经接到公司的回岗通知,让她在11月4日回公司上班。那么,这个班到底是该上还是不该上?
【回复意见】
根据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第66号公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而根据修改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因此,在2016年9月29日之后,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来说,女方可享受的奖励假从30天增加至80天。也就是说,相较之前的规定,女职工额外可以多享受50天的奖励产假。
就这位网友所提供的信息来说,她在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实施时还在享受产假,根据条例的规定,她有权额外多享受50天的奖励假。因此,这位网友可在额外50天的奖励假享受完毕后再回公司上班。
【风险提示】
问:对于这50天的奖励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向职工发放工资呢?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又因为产假待遇是对产妇的一种保护,所以在产假期间的待遇不应当低于产妇原工资福利待遇。而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因此,我们倾向认为,奖励假企业每月应发放的工资一般是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信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