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总工会关于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沟通联系制度》的通知
粤工总[2016]3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总工会:
为了加强我省人民法院和工会沟通联系,共同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沟通联系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于年底前建立沟通联系制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总工会
2016年10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沟通联系制度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和工会沟通联系,共同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目标
当前我国劳动纠纷案件具有人数众多、类型复杂、诉求多样、善后不易的特点。劳资纠纷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此,建立人民法院与工会之间的沟通联系机制,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法院为工会组织调处劳动关系矛盾提供业务指导;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组织,有效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为法院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提供协助。
(二)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防范与化解沟通、联系机制,在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时,应及时听取对方意见,确保相关的制度与法律精神一致。
(三)调解为先,正本清源。建立健全工会调解组织,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工会和法院共同对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劳动纠纷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共享相关数据,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二、工作原则
(一)法治思维,促进稳定原则。人民法院、工会组织均应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战略目标,针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探索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并予以推行,更好地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依法维权,注重调解原则。双方共同建立健全并优化劳动争议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三)问题导向,助力发展原则。双方应对在典型案件处理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加强沟通交流,密切关注引发劳动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劳动司法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双方交流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工会定期向法院通报职工队伍基本情况,及时向法院通报重大及特大群体性劳资纠纷情况;法院向工会通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热点、难点。
(二)畅通意见征询反馈渠道。法院在起草出台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权益保护等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工会出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或重大事项等文件时,充分听取法院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矛盾化解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及劳动信访案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建立恶意欠薪案件的沟通联系制度;强化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工会、仲裁、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预警预报制度;及时沟通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案件情况;研究讨论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重大情况、因素。
(四)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制度和工会法律援助衔接制度。法院和工会加强合作,积极推进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工会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站,法院委托经工会备案的调解机构和工会律师诉前和诉中进行调解,在诉后为职工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即时法律援助服务、参与法院涉诉信访矛盾化解等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指导下级法院建立涉群体性案件的诉前联调工作体系。
(五)充分运用诉讼程序规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劳资纠纷案件,快立、快调、快审(裁)、快执,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减少劳动者诉累。
(六)工会组织工会干部旁听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高工会干部的法律水平和处置劳动争议的能力。
(七)建立工会和法院对困难职工的联合救助制度。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困难职工,工会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救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法院对其案件受理费予以缓交、减交、免交,或者依法予以其他形式的救助。
(八)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会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法院积极协助各级工会指导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升调解水平;工会定期组织工会干部和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培训,同时通过邀请专业法官授课、进社区街道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不断提升工会干部调处劳动争议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九)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工会提出工作建议;法院审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可以请求工会做好相关工作。
(十)其他工会和法院认为需要双方研究解决的问题。
四、组织实施
县(市、区)以上人民法院和同级工会借助同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平台,建立紧密的沟通联系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沟通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法院和工会协商确定,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也可随时召开情况分析通报会。会议由法院和工会两家轮流召集。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集人,立案庭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为省总工会召集人,法律顾问室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县(市、区)以上人民法院和同级工会参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总工会,确定单位召集人及负责日常沟通联系部门。
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由法院会同工会共同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并在下一次会议上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