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据某位网友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其于2015年10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同年12月1日,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任何解释。为此,员工特向广东省总工会咨询关于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回复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属合法,则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录用条件;
2、公司的录用条件已明确告知员工;
3、该录用条件不存在违法或严重不符合常理的情形;
4、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5、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6、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在试用期内作出;
7、公司的解除通知已送达员工。
对于上述条件,公司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如公司无法举证,则将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即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本案中,建议员工先与公司协商沟通,了解清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并向公司表达自己的意愿。如确实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申请劳动仲裁。
【风险提示】
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可以,但有条件限制。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六种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信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