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上的“涉工好声音”
厉以宁:与其养亏损企业,不如养职工
3月6日,经济学家厉以宁委员表示,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遇到职工下岗的困难时,与其养亏损企业,不如养职工。
目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面临两大困难:一是关停企业导致职工下岗。“中央现在的政策是包下来,与其养亏损的企业,不如养职工。职工生活有着落了,经过培训可以重新找到工作岗位。”二是补短板,这就需要创新,也必须在结构上做一些调整。厉以宁委员还表示,他对2016年的中国经济抱有信心,经济趋势是稳中有进、稳中看好,并从宏观调控、投资和消费、民营经济活力、创新创业等方面加以佐证。他建议与会记者到北京中关村看看:“在那里,大学生、研究生、博士后、科研机关人员、民营企业家,都在讨论创意、创业、创新。这就是中国的未来。”
张世平: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该改改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已近4年,但全国仅山西和安徽两省出台了《特别规定》的实施条例,有些省份仍在沿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标准。”时值“三八”妇女节,工会界相关提案列举的数据,引发了女委员们的共鸣。
拥有多年妇联和工会工作经验的张世平委员,见证和推动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部颁文件上升为国家法规,却仍然感慨其落地难落实不到位的现状,“很多地方存在监管死角,相关处罚条款形同虚设,特别是中小非公企业中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依然突出。”
当前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层出不穷。全球每年新增化学品1000多种,电磁辐射、噪声、视屏作业、工效学因素、轮班作业、活性酶、工作压力等因素对女职工及其子代健康的专业研究仍然相当滞后。
全总女职工委员会调研显示,有三成以上被调研企业未履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书面告知义务;一些建筑工地女职工(女农民工)依然从事建筑业脚手架组装拆除等超强度工作;24.7%的孕期女职工仍工作在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一些女职工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流产、不孕或生育畸形儿。
委员们建议,启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研究立项和修订工作。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组织专业研究团队评估和监测影响女职工健康的职业危害因素,科学制定不同时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标准。
蒋华良:让“草根创新”分享“政策红利”
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所长蒋华良委员颇有感触,“我们所里有位负责仪器修理的工人师傅,从普通工人做到了高级工程师,为我们团队节约了200万美元的修理费。可到退休时,按我们当地的规定,工人转干满10年才能享受干部退休待遇,他差了1年,还得以工人身份退休,退休金差了不少。”
一线技术工人经济待遇偏低、激励机制不完善是当前很多企业存在的问题。据悉,日前上海出台了《关于推动一线职工岗位创新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国企与职工发明人可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分配方式和数额,职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应不低于70%;对晋升技师和高级技师且符合条件的职工,一次性奖励1000元和2000元;对获得市场认可的企业职工科技人才和技能人才,可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等激励措施。
很多委员认为上海的做法很好,确实应该充分保护职工的首创精神,让他们能从创新中获益,让“草根创新”也能分享“政策红利”!
陈荣书:将职工安置列为全国政协2016年重点议题
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3月14日闭幕,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从政协开幕之日起一直到临近闭幕,都是工会界政协委员们高度关注的话题,委员建议将职工安置列为全国政协2016年重点议题。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委员在大会上做了书面发言《在推进结构性改革中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他建议,要积极搭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商平台,督促企业依法就裁员、降薪和人员安置等问题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争取职工的支持和理解。要认真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坚决避免未履行民主程序而强制推行改革的错误做法,防止重蹈有的企业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覆辙。要提升职工就业创业能力,为推进结构性改革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要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改革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畅通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使用渠道,为职工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环境。要推动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使广大职工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
曹宝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偏袒劳动者,建议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春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局主席曹宝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现行《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对劳动者较为偏袒,对企业保护不足,需要进行修改。
曹宝华认为,这致使企业用工成本攀升,补偿金水涨船高。企业为了保险起见,慎聘、岗位减少,变相减少了为社会创造的就业机会。
他举例说: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离开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些条款不仅降低了劳动力市场雇佣的灵活性,弱化了企业用人权、管理权等。
因此,曹宝华建议,修改现行《劳动合同法》,对明显偏颇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把过于僵化的条款剔除,适当加强对企业投资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