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政协民主协商工作初探
在我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因此,工会参与国家政治协商,既是工会的一项权利,也是工会的一项义务。一方面,只有让工会代表职工充分参与各层面的政治协商,政治协商才能体现其合法性、民主性、包容性;另一方面,工会只有积极主动参与各层面的政治协商,才能真正代表广大职工,维护好广大职工、会员的合法权益,履行工会的法定义务,真正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本文拟就工会参与政治协商几个有关问题进行一些探析,以理清工会参与政治协商的思路,更好发挥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政治协商的作用。
一、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政治协商的制度安排
(一)宪法等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开宗明议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中国人民政协)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旨在经过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团结,去团结全中国各民主阶级、各民族。……以建立及巩固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及富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二)党和政府的规定。早在1949年8月,周恩来同志就在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提出:全国总工会和各地方工会都要派代表参加政治协商会议,参加新中国的政权建设。改革开放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1985年批转了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参加党和政府有关会议和工作机构的请示》,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组织参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政策制定的权利。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专门提出:“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
从以上法律以及党和政府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工会在国家政权中的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这些规定同时也是工会组织参与政治协商的主要依据。
二、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政治协商的现实基础
首先,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政治协商,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体现。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工会是依法成立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工会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参与政协民主协商工作,积极反映职工会员的意见或建议,通过政协提案等形式,将有关问题上升到党政决策层面,实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体现。
其次,工会界别代表的广泛性,是政协民主协商不可或缺的重要代表。我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由此可见,工会是参与政治协商界别中最具工农群众代表性的界别之一,具有不可或缺的代表性。
再次,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民主协商,是适应形势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的需要。随着改革开展的不断深入,产权关系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契约化等,职工中出现利益分配差别化、思想诉求多元化等一系列新的深刻变化。工会组织只有通过加强源头参与人大立法、政协民主协商等工作,更好地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使广大职工能合理共享社会建设成果,才能把广大职工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巩固好党的执政基础。
三、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政治协商的工作优势
首先,工会具有分布非常广泛的组织优势。工会组织遍及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从中央国家机关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区)、乡(镇或街道)、村(居民委),各级、各行业都有工会的基层组织。因此工会代表职工在政协中开展民主协商工作,具有“合纵连横”的独特组织优势。
其次,中国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相结合的组织领导体系,具有高度集中的权威。这有利于各级工会集中意见,代表职工在政协民主协商工作上统一“发声”,提高民主协商效率。
四、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政治协商的主要途径
(一)工会参与政协视察、执法检查等。对于政协来讲,可在组织调研、视察、提案检查时,对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或项目,邀请地方工会或工会界别委员参加。对于工会或工会界委员来讲,一方面,可争取各级政协组成视察团(组),开展劳动关系、职工权益落实、工会工作等情况的视察;另一方面,也可组织政协工会界别视察团(组),专门就涉及职工权益情况进行视察。
(二)工会界别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工会界别政协委员通过政协渠道加强源头参与,发挥好政协界工会委员的作用,是各级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新任务、新手段。工会界别委员可根据需要,就工会关心的有关问题积极反映社情民间或提交提案。
(三)其他政协委员主动联合工会代表提出提案。其他界别中关心职工权益相关问题的委员,也可联合工会界别委员一起,或动员和支持其他界别委员深入本系统、本行业进行调研,就涉及职工权益的问题或项目进行建言或提交提案。
以上提到的是工会参与政协民主协商的一些常见途径,在工作实践中还可以组合使用,创新参与民主协商的形式和途径。
五、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政治协商存在的问题
我市政协民主协商工作中,工会委员名额较少,与代表的职工群体不够匹配,与政协委员中企业家所占比例居多形成鲜明对比,参与民主协商工作力量不平衡。
工会界别委员自身素质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会办别委员调研能力、工作手段、沟通协商技巧、履职热情等还需不断提高。
六、工会参与政治协商应处理好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界别委员自身素质建设。工会界别委员应自觉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群众观点,提高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调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提高参与民主协商的议政能力。要掌握通过调研、视察等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实际,代表职工提出合理、合法,具备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意见或建议。只有真正代表职工的心声,才能获得职工的支持;只有具备扎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才能在政协民主协商工作中得到各办政协委员的认可和支持。
(二)建立政协与工会联系制度。参照工会与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式,建立政协与同级地方工会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三)拓宽界别委员联系群众的联系通道。建议界别委员实名公开委员身份,建立社情民意收集途径,比如通过个人博客、微博、微信、邮箱等及时收集工会和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
(四)适当增加工会界别政协委员比例。加强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政协民主协商的力量。
(五)保护好委员工作积极性。提高政协委员调研报告、大会发言等成果转化和提案办理质量,防止出现“说了白说,提了白提”等挫伤委员工作积极性情况发生。
□作者单位:汕尾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