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民营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意见
粤工总〔2015〕45号
为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全总“工会系统进一步推进和做好农民工入会和服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根据《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部署安排,进一步做好对我省各级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最大限度吸收非在编医疗从业人员加入工会组织,维护广大医疗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民营医疗行业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民营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包括各类经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民营医院、门诊部、诊所等组织机构)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从业人员入会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省民营医疗事业发展步伐加快,民营医疗机构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织建设,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调动广大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广大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全省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一工作抓紧抓好。
二、积极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织建设
为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各级地方工会、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系统工会要形成合力,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要有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民营医疗机构组建工会的指导协调工作。
(一)积极开展调研,掌握民营医疗机构相关情况。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工会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真实掌握本地民营医疗机构的分布、隶属关系、用工规模及建会等情况,为开展各项建会工作打下基础。
(二)依法组建工会,实现建会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依法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建工作,要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和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要求,凡是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登记的民营医疗机构,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25 人以上单位应单独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25 人以下单位可成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由民营医疗机构工会联合会覆盖。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加强会员发展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大会员发展力度,最大限度地把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农民工等非在编职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实现全覆盖,通过服务和活动吸引凝聚职工。推进会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做好会员登记和会员证发放工作,积极推进会员实名制管理。与民营医疗机构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从业人员,承认《中国工会章程》,本人有入会要求,都可以加入工会组织。在会籍管理上,要针对民营医疗机构员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实行会员关系随着劳动关系流动的管理制度,完善“源头入会、凭证接转、属地管理”机制,畅通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渠道,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的会籍关系也确定在哪里。
已在原单位退休的医疗从业人员被聘任后,可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办理临时转会关系,成为聘任医疗机构工会会员,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工会活动。
(三)依法健全民营医院机构工会组织领导体制。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要求,明确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的领导体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民营医疗机构建立工会要经地方工会批准。省、市、县(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实际情况,由市、县(区)或镇(街)地方工会负责其工会的组建、业务指导和管理协调工作。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民营医疗机构终止或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各地可根据实际,成立市级、县级民营医疗机构工会联合会,将属地民营医疗机构工会委员会、工会分会及工会小组联合起来,工会联合会由专职工作人员和所属基层工会主席组成。工会联合会可采取专兼职相结合或聘请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等方式,解决好工会工作人员配备问题。
基层工会组织要按照《广东省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规定,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成员。民营医疗机构出资者(含合伙人)及其近亲属、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不能作为工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工会选举方案和选举结果要报上级工会审批。
(四)做好场地和经费保障,保证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为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工会正常开展活动,各民营医疗机构投资者要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场所,并按《工会法》规定依法拨缴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要依法做好基层工会经费收、管、用工作,保证基层工会经费足额到位,保证基层工会依法自主管理经费。认真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
三、全面履行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织各项职能
民营医疗机构已建立的工会组织要依照《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工会职能。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尊重民营医疗机构主办者(出资者)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动员职工积极支持、参与民营医疗机构经营发展,组织职工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为医院献计献策。
(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帮助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资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参加民营医疗机构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三)建立健全民营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院务公开工作,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证职工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四)以加强医德医术建设为核心,努力提高职工素质。围绕民营医疗机构中心工作,开展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提升活动,培养职工主人翁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勤奋努力的敬业精神。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陶冶职工情操,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
(五)不断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会组织工作水平。积极探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工会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通过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等,增强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加强对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提高其素质,依靠他们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使工会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四、进一步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织建设的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工会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做好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织建设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要把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织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部署民营医疗机构有关工作时,应联合地方工会同时检查这些医疗机构的工会组织建设工作。今后有关部门在评选先进民营医疗机构及其先进个人时应把民营医疗机构是否依法建立工会、支持工会工作、开展工会工作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督促未建立工会的民营医疗机构尽快建立起工会组织。
(三)开拓工作思路,总结典型经验。要敢于面对困难,进一步解放思想,理清思路,认真研究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织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举措、新方法。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及时上报推广。
(四)搞好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进一步提高民营医疗机构出资者、行政管理方对工会工作的认识,提高职工参与工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织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