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在全省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和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的意见

粤工总〔201546

 

为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广东劳务派遣单位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组织被派遣劳动者集中入会和服务工作,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加快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促进社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照《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在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和发动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劳务派遣单位组建工会组织

(一)劳务派遣单位都应当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二)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组建应根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市级工会组建工作由各市总工会组织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推进,市总工会负责审批;县(区)工会组建工作由各县(区)总工会组织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推进,县(区)总工会负责审批。

(三)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工单位工会应及时向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反映,所在地工会组织要及时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单位工会隶属关系由市、县(区)总工会确定。

(四)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2016 12 月底劳务派遣单位建会率达到90% 以上,被派遣劳动者入会率达到85% 以上。

二、切实做好被派遣劳动者入会和维权工作

(一)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有权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工会组织在指导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及时引导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努力做到签订劳动合同与加入工会同步进行。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后,享有和履行《工会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对被派遣劳动者会员实行双向管理,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签订会员全面代管的委托管理协议,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双向维护”机制。劳务派遣单位工会负责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工资分配权益和民主管理权利等。用工单位工会负责落实岗位培训、劳动保护和岗位福利待遇,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以外的其他劳动经济权益和会员民主权利等。

(五)劳务派遣单位暂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被派遣劳动者可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经是工会会员的被派遣劳动者,其工会组织关系暂由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工会组织管理。

三、依法收缴与管理工会经费

(一)被派遣劳动者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被派遣劳动者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经费拨缴、使用、管理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 2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会经费的拨缴、使用、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四、加强领导,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

(一)各级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组建和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的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二)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帮助破解非公企业建会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组建力度,通过被派遣劳动者参与用工单位民主管理等形式,形成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维护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市场的监管力度,将劳务派遣单位组建工会的情况纳入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内容。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阻挠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被派遣劳动者筹建工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以本单位建会和被派遣劳动者入会作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本行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做好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工作,并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