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支付员工休息日加班工资
【案件概况】
职工甲是一名铁路职工,其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春运期间客流量大,常常要在休息日加班加点;职工乙是一名推销员,其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时候在休息日进行推销工作。现职工甲和职工乙要求单位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费,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回复意见】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也就是说,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1.5倍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3倍支付工资报酬。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区分休息日,故无休息日加班支付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规定。因此,职工甲在休息日加班,单位不需支付加班费。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不定时工时制在休息日工作也是没有加班费的。因此,职工乙在休息日加班,单位不需支付加班费。
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信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