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省妇联关于在企业女职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合作的意见
粤工总〔2015〕40号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妇女群众的骨干力量。女职工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妇联工作的一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妇联在女职工工作中的密切合作,根据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企业女职工工作问题的复函》(厅字[1991]25号)、《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要求,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省总工会和省妇联协商一致,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会、妇联应明确职能定位开展女职工工作
企业女职工工作以工会为主,妇联配合。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领导下的女职工组织。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各级工会组织要结合工会工作实际积极贯彻党的妇女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妇联不在企业建立妇联组织,妇联对企业女职工工作提出的要求,通过同级工会统一部署,由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具体落实。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履行妇联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工会与妇联应加强联系和合作,共同推进女职工工作
工会、妇联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密切联系,团结合作,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工会与妇联要进一步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县以上工会要与妇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工会在制定一个时期女职工工作计划时,妇联在提出有关女职工工作要求时,双方都应事前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和协调。
妇联应帮助和支持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妇联到企业对女职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工会应积极给予协助。妇联凡接到企业女职工关于维权等问题的上访申诉,应移交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受理,女职工委员会应定期反馈处理结果。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