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工会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来源浅析
一直以来,县以上工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是否由同级财政负担在工会、人事及财政系统之间争论不休。而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是各地执行情况各不相同,分别视各级人事及财政部门的理解角度去选择性执行。一句话,同级人事和财政部门认可,就由同级财政负担工会机关人员福利待遇,不认可则用工会经费留成这一部分来供养工会机关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这种参差不齐的状况明显与我们当前这种法治环境不相符。笔者试图就这个问题探讨一下。
一、人事及财政部门对县以上工会机关工资福利的来源理解存在偏差。
工会法中没有对县级以上工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来源与待遇做出阐述,仅对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退休人员做出明确规定。工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此外,中华全国总工会与财政部联合发文规定:“县以上各级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和医疗福利费用等,由同级财政支付。”
所以,当前各级人事及财政部门也是以此为理由,认为财政负担县级以上工会离退休人员是合情合理的,有明确的法律和文件依据。而县级以上工会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则缺乏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况且县级以上工会有工会经费留成,应该由工会经费留成部分来承担在职工会人员的工资,所以不予纳入财政统发范围。
笔者认为,上述理解是错误的。
二、无论是从工会的性质、工会法的规定以及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来分析,都决定了县级以上工会机关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该由同级财政负责。
1、中国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县级以上工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是一个行政化的政治机构。
中国工会章程在总则中第一句话就开宗明义指出: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这明确指出中国工会的政治属性和阶级属性。同时也指出: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在组织制度上,章程规定: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由此可见,中国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家政治体制中是一个行政化的政治机构,是直接受各级党委领导的政治团体。在组织序列和机构设置上,基本上是受同级党委的安排和制约,实际上起到了一个党的具体办事部门的作用。工会领导人由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协商任命后,受其双重领导,但以接受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以县级以上总工会为例:根据各地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文件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是同级党委领导的负责工会工作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单位。机关人员编制职数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机关人员调动和机关人员工资核批核拨均与其他县级以上政府行局一样需要通过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而根据财政部2000年1号文《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由上面所述县级工会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行政单位,其人员编制都由同级编制管理委员会核准并按照公务员管理实名登记在册,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都由同级人事局核定人员和工资,那么其工资福利待遇理所当然应该由同级财政局核拨,由银行代发到人并保证足额到位。况且该文件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规定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人民团体的所有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无论是从党群系统来划分还是有关人民团体来定义,县级以上工会毫无疑问也属于统发工资的范围。
2、工会法中关于县级以上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规定其实是对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进行的补充性保护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这句话应该是在县级以上工会机关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同级财政负担的基础前提下,对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进行的补充性保护规定。
建国后,县级以上各级工会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一直是由同级财政负担的。原内务部1962年第193号文件规定:“县(镇)以上各级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事业单位(包括疗养事业和文化事业)人员的退休费,应由地方民政部门支付”(也即由同级财政负担)。
之所以工会法中特意强调离退休待遇的问题,其实是源于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104号文件,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工会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费用由原单位支付。针对这个文件,本着有利于调动县级以上工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县级以上工会的干部队伍,保证县级以上工会机关工作人员退休之后没有后顾之忧,中华全国总工会与财政部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县以上各级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和医疗福利费用等,由同级财政支付。”并在工会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这就是在县级以上工会在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财政供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离休、退休人员各项待遇的开支渠道。
3、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规定不允许挤占县级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留成部分来供养其在职机关工作人员。
工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句话要分成两部分来理解。
其一,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县级以上工会尽管有工会经费留成部分,但根据工会经费专款专用的原则,应该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为职工服务主要包括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费用。但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工会活动费用则包括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除了主要用于上述项目之外,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投资工会企事业资产经营或进行稳妥型的投资。但必须严格按照全总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其二,工会经费的使用要坚持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如果挤占县级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收缴留成部分来供养县级以上工会在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话,那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不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也不符合工会经费的使用方向和使用原则。从长远来说,必将严重削弱工会的在职工中的政治威信,也必将影响工会作为当联系职工群众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进而影响到我们党的阶级基础。
综上所述,县级以上政府应该负责县级以上工会机关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这既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桥梁和纽带的客观需要。当前只有使县级以上工会能够从经费困扰中解脱出来,县级以上工会干部才能理直气壮、全身心投入工会工作中去,真真正正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到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当中去,才能够带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群众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奋进,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作者单位:汕头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