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下发《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明确机关工会七项职责; ●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 ●工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间不超过半年

全国总工会日前制定下发了《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作为全国各级机关工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该条例旨在加强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工会作用,同时也为下一步制定机关工会实施《工会法》的具体办法奠定了基础。

据全总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暂行条例》从起草到出台历时3年,其间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并多次征求和吸纳了相关部门意见。《暂行条例》要求,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接受同级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同时,机关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条例》对机关工会干部配备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机关工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同时,工会主席、副主席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超过半年。(工人日报)

�使班组成为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赛、技能培训、技术交流和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