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基数如何确定?

【案件概况】

据网友“有谁能相信”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的反映,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有30名员工。双方约定,上班工资一律按一小时8.5元计算。同时约定,周六、日加班按照1200元作为基数计算加班费。他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故现向省总工会咨询,如何纠正单位的做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回复意见】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同时,根据现行最新规定,东莞市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12.5元。因此,公司按一小时8.5元计发工资的做法肯定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对于加班费基数的确定,法律有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按照约定处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约定标准工资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但实发工资列明工资构成的,可按实发工资中标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其中不得将加班工资重复算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内,且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既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且实发工资中未明确具体工资构成的,如双方当事人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和双方当事人劳动惯例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见,公司与员工约定周六、日加班按照1200元(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计算加班费的做法显然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属无效约定。因此,员工可重新与单位协商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风险提示】

目前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建议员工平时注意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工资卡转账记录等等,证明主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