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粤工总〔20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省直有关厅(局)工会:
现将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逢年过节发放少量慰问品的标准
逢年过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全年发放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
二、关于各类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发放
(一)关于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具体项目
基层工会在举办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发生的奖励、补助和慰问金项目主要包括:
1、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
2、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
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
4、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
5、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会员本人生日慰问等。
(二)关于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发放
1、明确发放标准。基层工会必须制定有关规定,遵循合理、适度原则明确奖励、补助和慰问金发放的统一标准,形成书面文件并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执行。
⑴对于奖励事项,应严格控制奖励面和奖励额度。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不超过300元/人;
⑵工会组织集体活动,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发放现金或安排工作餐,最高不超过50元/人/餐;
⑶对会员个人和家庭因特殊困难的补助应制定明确的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⑷会员本人生日慰问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2、完善发放手续。发放奖励、补助和慰问金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签收到位。
附件: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
广东省总工会
2015年2月6日
(注:此附件已刊登在《广东工运》2015年第1期,这里不再重复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