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治手段,是依法治国制度建设的内容之一,也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之一。为了大力推进佛山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0148月,佛山市总工会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市企业家联合会三方四家(简称“三方四家”,下同)共同组成督导调研组,对全市四区22个镇(街道)进行督导调研。期间,直接走访了8家非公有制企业,召开12场座谈会,广泛收集各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与各区、镇(街)总工会、人社局、工商联、商会和企业面对面交换意见。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佛山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经取得较好成效

(一)组织上,已经形成了“三方四家”协同合力的局面。2013年,“三方四家”协力共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当年市第二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主要议题。20144月,市委办和市政府办转发了“三方四家”《关于在我市企业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2014年大力推进、2015年规范提升、2016年巩固深化的三年工作目标,明确了“三方四家”各自的职责与任务。四月底,“三方四家”联合召开了佛山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会。这一次,“三方四家”又联合组织督导调研组到基层检查指导。各区也依托区的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方式上,已经形成了以区域性签订为主企业单签和行业性签订同时推进的局面。佛山市过去是个农业大市,企业不多,大型企业几乎没有,1999年全市企业工会组织才近3000家,随后,全市经济发展很快,企业数量大量增加,但绝大部分是小微企业,据统计,全市小微企业占全部企业数达到70 %以上,而且这些企业人数很小,最小的企业才3人,50人以上的企业仅占20%。一方面企业基数大,如果一家一家去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从时间上讲不允许。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员工人数少,流动性又大,员工素质与大型企业相比,更加参差不齐,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更弱。而且,这些小企业主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抵触情绪更加强烈,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更是难上加难,在小微企业居多数的村(居)中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就成为比较好的选择。面对这一实际情况,佛山市、区、镇三级总工会因地制宜,在推进单独签订和行业签订的同时,依托村工联会、工业园区工联会和专业市场工联会,大力推进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从而大大加快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扩面进程。到2013年底,全市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698份,覆盖企业17716家,覆盖职工654831;企业单独签订工资集体合同2195家,覆盖职工292135人,驻我市的世界500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100%

(三)培训上,已经基本形成了市、区、镇(街道)三级分层培训的良好局面。市总工会主要培训各区、镇总工会干部和市、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还有市直企业工会干部和各区大型企业工会干部,今年7月,市总工会就在市委党校举办了一期250多人的工资集体协商暨法律实务培训班。各区、镇也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举办各类工资集体协商培训。有的镇总工会今年就举办了有200多家企业参加的工资集体协商培训班。全市建立了一支600多人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四)示范上,已经培树推广了一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较好的典型。市、区、镇三级在区域性签订、行业性签订或企业单独签订等三种形式上,都注重发挥典型引路、典型示范的作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出现的典型,市、区、镇三级总工会都是及时总结经验,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推广。狮山工业园区北园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覆盖了100多家企业。南海区模具行业的工资集体协议,规定本行业职工最低工资为1440元,比政府标准高出10%

(五)创新上,鼓励支持企业从实际出发,采取各种集体协商模式。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不能搞“一刀切”,必须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行业属性和协商环境,确定协商内容、协商重点和协商模式,进行分类指导,从而有效应对我市企业具体情况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市总工会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出全市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四种模式”。一是“集体协商型”。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各选派若干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协议的协商模式。如某汽车配件公司从2010年到现在已经就工资福利等问题和资方进行了八次集体协商,每年都以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目标展开集体协商,既为职工争取了应有的合法权益,又与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二是“主席磋商型”。是指企业工会通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程序,在广泛征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就所收集到的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等方面问题,以工会主席作为协商代表与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磋商的模式。三是“行政主导型”。是由企业行政主导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提出工资调整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认可的协商模式。四是“以上代下型”。是指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并派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指导、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模式。如在行业性集体协商方面,某村辖区内五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靠这些企业自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困难,村工联会就主动向村内众多的五金企业发出协商要约,以上代下开展了工资协议签订工作。

而某酒厂则采取部门内承包(用计件工资形式作为激励模式)和非承包部门(用岗位工资形式作为绩效考评机制)相结合的方式计算职工工资,另外,根据企业年度效益情况,在年终时向职工发放双薪年终奖基本形成了职工和企业良性互动的工资增长机制。

市总工会对这些基层实践经验及时推广宣传,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六)建制上,已经形成了已建工会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在80%以上的局面。至2013年底,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含综合性及专项集体合同)2893份,覆盖企业19884家,覆盖职工932802人,占已建工会企业的87.1%。与2010年相比,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覆盖职工数同比增长了39.3%27.6%

二、佛山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

佛山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从抓试点摸着石头过河,到今天已经达到80%以上的覆盖率,工作成效是明显的,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与困难。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各级工会干部、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谈起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来仍是忧心忡忡,感到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大家反映,在今天,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阻力与难度还是极大,工作很不好做。

(一)工资集体协商质量不高。有的企业工资集体协议上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市政府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完全一样,没有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标准;有的企业虽有工资集体协议书,但没有经过劳资双方认真的协商,协商程序不完善,没有形成正常的协商机制或协商平台,协商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

(二)重协商轻履约,检查协议落实不够。一些企业虽然签订了工资集体协议,但当企业发生工资性的劳动争议时,极少有以工资集体协议为依据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据的还是职工个人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成了摆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进展缓慢。虽然全市已经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三四年了,也签订了一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但是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我市仍然是一块短板。

(四)法律的支撑力度不够。《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虽对集体合同的依法签订有规定但不是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只是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颁规章,且无强制性条款。《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于今年925日已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15110日起施行,”这个条例的实施是有助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的,将减少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当中的一些阻力。

(五)社会的认识不到位。一方面,佛山小微企业居多,企业主的文化素质不高。而且,我国市场经济形成的时间不长,而佛山大量企业创建的时间更短,具有现代企业家素质的企业主还极少。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主的认识不到位,他们总觉得企业是我创办的,资本是我的,为什么要跟工人平起平坐来谈工资,要给工人涨工资也是我的事,关你工会、职工什么事。还有的企业主认为,涨工资我年年都涨,改善工人的福利我也会做,但要在协议书上明明白白地写上就不行,不愿受协议束缚。另一方面,劳资双方都存在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涨工资”的认识误区,都没有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是劳资双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的双赢机制。

(六)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都不太好,佛山企业同样受到国际经济发展缓慢的拖累,不少企业出口订单减少,产品成本增加,利润微薄。有的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资金周转难以为继的情况。这些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难度,降低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

(七)工会干部素质有待提高。一方面企业数量总体上较多,佛山非公企业又占到企业总数的95%以上,而且小微企业占到70%以上,这些企业的员工流动性比较大,工会干部的流动性也比较大,尽管市、区、镇三级总工会加强了培训工作,但很多企业工会干部对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知识还是了解不多;另一方面,企业工会干部尤其是私营企业工会干部还缺少一种担当意识,不敢就工资问题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协商,怕得罪老板。因为企业工会干部的工资福利是由企业负责的,他们的工作岗位也是由企业来控制的,虽然《劳动合同法》里规定了保护条款,但企业的潜规则往往防不胜防,这些企业的工会干部也往往存在担忧,对工资集体协商心虽向往之,行动上却迈不开步。

三、对下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一些思考、建议与打算

(一)在形成合力上继续下功夫。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一方面要加强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联以及企业联合会(总商会)的密切协作,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完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核心内容,通过三方四家联合督导,加大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动力,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支持,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对职工工资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规定要求的企业,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全方位执法监察;通过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总商会)的支持,在企业家和会员企业中正确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与好处,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削除认识误区。另一方面要主动与人大、政协沟通协调,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就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到企业进行视察和调研,推动开展对《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向企业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维护企业稳定的促进作用,使企业经营者明白职工权益保障与企业稳定的正向关系,对企业形成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压力。

(二)大力营造工资集体协商氛围。市、区、镇三级总工会都要继续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坚持正确引导,消除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认识误区,形成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良好氛围,创建我市劳资协商文化。

(三)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建设力度,建设好一支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业务、善于协商的专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市总已下发通知,在市、区两级聘请10名专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对大型企业和行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实行点对点的指导服务。

(四)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干部的培训力度。要加强工会干部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面的学习培训,要增加市、区、镇三级培训的批次,增加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介绍协商技巧与策略,提高工会干部尤其是500人以上企业工会干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操能力。

(五)加强“上代下”要约的力度。针对我市行业协会不够发达和一些行业协会不规范建立行业工会难的特点,积极发挥市、区、镇三级总工会向行业协会直接要约的力度,破解行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难题。属于市一级的行业协会,由市总工会发出要约,属于区或镇一级的行业协会,则分别由区、镇总工会发出要约。必要时,一些大型企业,也可由镇总工会、区总工会甚至市总工会直接向企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从而减轻企业工会的压力。

(六)加大法律法规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支持力度。人民权益要靠法律来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为我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工作创造了条件。届时,我们将抓住时机促进相关法规的立法工作,加大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刚性力度。同时,我们也建议:在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时,应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支持力度,应在这些法律里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或未建工会的职工代表向企业行政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发出要约后,如果企业行政不响应,政府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后应给予企业行政或经济处罚等。

□执笔:唐续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