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总工会赴台湾交流考察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台湾地区工会的情况,加强粤台两地劳工界的交流合作,增进海峡两岸同胞的情谊,822日至28日,应台湾台中市总工会的邀请并经国台办、全总和省台办批准,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黄业斌为团长,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宗文为副团长的广东省总工会代表团一行11人赴台湾交流、考察。

通过广泛接触台湾劳工界的代表,考察台湾有关产业及社区的发展、管理情况,交流两地工会的经验做法,对台湾的风土人情、社会生活和劳工现状都有了较为直接深入全面的认识及体悟,加深了了解、增进了友谊,达到了交流的预期目的。

一、台湾工会的基本概况

综观台湾工会,它的主要特点有:

(一)组织体制多元化。在2000年以前,台湾工会组织只有“中华民国全国总工会”,受中国国民党领导。陈水扁上台后,大搞工会多元化。目前,台湾有“中华民国全国总工会”、“全国产业总工会”、“中华民国全国联合总工会”、“中华民国全国劳工联盟总会”、“中华民国职业工会全国联合会”、“中华民国全国职业总工会”、“全国工人总工会”、“全国劳工联合总工会”、“全国产值业总工会”、台湾总工会等十个“全国”性工会,还有电力、石油、航空、邮政、建造等产业、企业、职业工会,各市、县都有总工会,各级工会没有隶属关系,只有联合关系。

(二)组织形式职业、产业化。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台湾工会组织总数为5196个,会员338万余人,组织率35.1%。其中,产业工会80个,会员5万余人;企业工会896个,会员53万余人;职业工会3988个,会员280万余人。入会以自愿为原则,职工可同时参加多个职业、产业工会,存在会员交叉现象,竞争激烈,流动性较大。台湾对职业、产业工会的成立和职能都有严格规定,有的职业不允许成立工会,有的工会就不具有某项职能。如台湾一直不允许教师成立工会,直到20115月才成立,但为保证学生的学业不受影响,规定教师工会没有罢工权。

(三)组织关系社会化。台湾工会是独立于党政之外的民间劳工组织,没有政党隶属关系,但有政党倾向,因此成为重要选举活动各政党争取的对象。在本团参访期间,适逢台湾地方行政首长及国民党“中常委”进行选举,有几位候选人就利用本次交流机会争取有关工会支持而莅临现场。同时,台湾工会不属政府雇员,所有工作人员皆由该会聘用,或者以项目委托方式购买社会服务,机构简单,人员精干。如台中市总工会便只有两位专职人员。因此,台湾工会对服务意识及服务水平的要求很高。

(四)组织手段活动化。通过开展工会活动来凝聚会员间的联系,通过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来吸引职工入会,成为了台湾工会的主要运作方式和手段。如中华航空业总工会,便开展会员代表教育训练、研习班等培训活动,参加对外有关团体组织的国内外讲习训练等;工会还提供处理会员权益申诉、选拔模范劳工及办理优惠贷款等维权、福利服务。为保证活动、维权的顺利进行,工会负责人基本是由职业或产业中有实力的人员担任,通过其经济及社会影响力来实现。

二、台湾处理劳资关系的主要做法

台湾工会职能是“保障劳工权益,增进劳工智能,发展生产事业,改善劳工生活”。主要任务是“团体协约之缔结、修改或废止”、“劳资间纠纷事件之调处”、“劳工法规制定与修改、废止事项之建议”、“改善劳动条件及会员福利事项之促进”等。台湾工会将争取参政机会和立法参与权视为维护劳工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积极协调劳资关系。

(一)积极参与或影响劳动立法和劳动标准的制定,从政策层面保障劳工权益。

1、台湾工会维权从“顺法抗争”到“修法抗争”的演变。1949年开始,台湾颁布《戒严令》,禁止集会、罢工等行为。1984 7月台湾颁布《劳动基准法》,并相继出台与《劳动基准法》配套的系列法规。1987 7 15日,国民党废除了《台湾地区戒严令》,允许罢工。由于企业不严格执行《劳动基准法》,侵害劳工权益,加上当时台湾企业整体经济状况不佳,企业裁员、歇业和倒闭事件增多,引发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的劳工抗争潮,以罢工方式争取法定权益及反对闭厂。90年代中期以后,因为劳资冲突导致投资环境恶化和资金外流,对整体经济和社会民众的利益造成伤害,台湾社会民众呼吁劳资双方协商解决利益问题。台湾工会开始把抗争的重心转向立法院的劳动法案修正上,工会维权方式演变为“修法抗争”。

2、组织工人积极参政议政,推动公共政策或法律制定。台湾工会将争取参政机会和立法参与权视为维护劳工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影响公共政策或法律制定保障劳工更多的合法权益。台湾工会参政议政的历史较长,工会支持候选人在各级民意机关当选,取得了对公共政策一定的话语权,参与或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台湾工会指导工人骨干参加县(市)议员竞选,增加劳工界议员占的席位,从而推动劳动法案朝着有利于劳工的方向发展。经多年努力,201151日,台湾新修订的《工会法》、《团体协约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同时施行,为劳方形成强大有力的集体协商能力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台湾工会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3、关注和推动热点问题的法律政策制定和修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同样是台湾工人关注的三大热点问题。在工作方式上,除了通过劳工界代表参政议政外,台湾工会还通过组织游行的方式引发社会关注,推动劳动法律政策的制定和修改。20130501日,台湾八大工会组成的联盟组织游行,表达“反对劳保年金不当改革”的诉求,反对台湾政府单方面推翻原有制度、调高费率;今年51日,台湾数十个工会及劳工团体,在台北联合发起“五一”劳工“反低薪、禁派遣”游行,有逾万人参加了当天的游行。我们在台湾考察期间,台湾“劳动部”召开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劳资双方讨论达成工资调幅共识。 

(二)积极调解劳资争议,维护工人权益。

台湾地区解决劳资争议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在台湾地区,劳动法律法规对劳资争议性质作了明显区分,将劳资争议具体分为劳资权利事项争议和调整事项争议两大类。调整事项争议规定了采用调解、仲裁方式解决。对调整事项争议采取自愿为主、强制为辅原则;对权利事项争议规定采用调解、诉讼方式解决,采取自愿原则。在法律框架内,台湾工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积极调解劳资纠纷:

1、通过劳资集体谈判,签订团体协约,减少并调解劳资矛盾与纠纷。台湾工会是集体劳资争议中的劳方主体,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代表劳工阶层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200712月,台湾修订了《团体协议法》,明确规定“诚信协商原则”,劳资双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的,将视为“不当劳动行为”。新法规定工会是与资方协商的劳方代表,只要是依工会法成立的工会,都可以与资方或具法人资格的资方团体进行协商。台湾团体协约通常是每年签订一次,条款和内容一般要比政府的相关规定更加优越,从而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率。

2、积极参与调解,化解劳资纠纷。近年来,台湾劳工罢工和企业倒闭较少发生,劳资争议多数通过谈判或协商解决,工会采取了灵活的策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劳资争议。台湾各级政府的劳工委员会牵头设置了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组成方式上实行由主管机关、雇主、雇工三方选出的代表组成的“三方原则”,调解方案和仲裁裁决均由三方代表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作出。工会在调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会在参与调解时达成的协议叫团体协议;调解不成立,则根据争议事项的性质进入仲裁程序。对于调整事项的争议,调解、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不能就此再选择司法救济。

3、以“欠薪应急保障基金”解决欠薪争议。值得一提的是,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设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由雇主依劳工保险投保薪资总额万分之2.5按月提缴。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由1315人组成,对基金进行管理。基金的收缴、垫偿及运用等业务,由劳工保险局办理,必要时可将基金的运用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劳工向劳保局申请垫偿积欠工资的,必须提供其雇主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的证明,劳保局经核实的,对于积欠工资未满六个月部分给予垫付。劳保局垫偿劳工工资后,代位行使最优先受偿权。欠薪保障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劳工及时获取工资,遏止恶意拖欠工资的现象。

三、发挥优势进一步扩大粤台工会交流合作

1998年与台中市总工会开始友好交往至今,我会以及我省各有关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工会与台湾越来越多的友好工会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交流和合作。两地工会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务实合作,结下了深厚的友谊。通过多年的交流互访,我们感到,两岸社会制度不同,工会发展模式各不相同,但有着共同的目标,就是竭诚为职工服务,为保障职工的权益而努力。

此次赴台考察交流,更使我们深感粤台地缘近,人缘亲,文缘深,商缘广,两地工会更应共同努力,不断加强两岸劳工界合作、增进友情,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为两岸职工会员谋福祉,为促进两岸和谐、友好和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一)巩固友好关系,建立完善制度化、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我会与台中市总工会、中华联合总工会等台湾工会签订的友好交流协议,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期、稳定的友好交流合作机制,促进两地工会互信共识,使粤台工会交流合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服务大局,积极拓宽粤台两地工会交流层面。

除巩固加强与台中市总工会、中华联合总工会的交流合作外,继续保持与海峡两岸劳工事务委员会、台湾省总工会等台湾全岛性、市一级以及产(职)业工会的友好交往。与此同时,不断拓宽与台湾南部县、市工会以及台湾基层产(职)业工会的接触面。此外,积极促进我省有关市(区)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与台湾对等工会组织的交往,寻求建立长期友好交流关系;探索促进广东省工会干部学校(南华工商学院)与台湾亚洲大学开展交流合作。

(三)共同办好粤港澳台工会新春茶话会,提升务实合作水平。

为进一步促进两岸四地工会互信交流,“2015年粤港澳台工会新春茶话会”拟于20153月上旬在台湾举行,由台中市总工会承办,届时,我会负责组织好粤港澳三地有关单位和工会负责人赴台出席活动。

(四)积极探索开展工会干部、职工培训合作,丰富和扩展粤台工会交流。

访问亚洲大学期间,黄业斌主席及代表团成员与亚大蔡进发校长进行了广泛交流。双方一致认为,可以通过开展工会干部及职工培训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双方交流合作,并就该计划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初步探讨。

为切实开展粤台工会干部及职工培训合作,丰富两地工会交流,根据代表团与亚大达成的初步共识,遵照有关外事暨港澳台工作规定,先行探索组织工会干部赴亚洲大学培训,在工会干部培训合作进展顺利并取得良好成效后,进而探索开展粤台职工交流培训等方面的合作。